台灣越來越熱?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到底能幹嘛?|公共倡議

蔡孟翰

2023-01-18發佈

2023-02-14更新

台灣越來越熱?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到底能幹嘛?|公共倡議

台灣越來越熱?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到底能幹嘛?|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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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許多引人注目的修法議案通過,法白都有專文探討,像是針對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的《菸害防制法》,以及打炒房的《平均地權條例》。另外,在 1 月 10 日也三讀通過了《氣候變遷因應法》。那究竟什麼是《氣候變遷因應法》呢?名稱那麼新潮的法律會帶來什麼樣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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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說起

其實早在 2006 年,行政院就已函請立法院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歷經立法院三屆委員會審查,委員提案及行政院版共計六版併同審議,終於在 2015 年,經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成共識結論,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

其中條文第 1 條就載明了法律宗旨:「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這也是我國首部明確授權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在立法理由中,也說明了立法目的:「為表達我國呼應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之立場及作為,善盡地球村一員之責任,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爰制定本法。」

首先,先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UNFCCC」。聯合國於 1992 年在巴西里約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通過許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國際文件,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 UNFCCC)」。

UNFCCC 目的是為了透過國家間的合作,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不過 UNFCCC 僅是「框架公約」,顧名思義,僅是畫了一個大框框確立了氣候治理的大目標、大原則、大方向等,但未具體規定各締約國的義務內容。

細節的內容仍待 1992 年之後召開的締約國大會(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以更進一步談判,並制定相關子法來填充這個母法框框裡的細節事項。所以大家耳熟能詳的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2015 年的《巴黎協議》,都是 UNFCCC 下建構的條約

而我國為了因應 UNFCCC 等相關規範的國際趨勢,針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在溫管法設定了長期目標及分階段目標。

其中,長期減量目標,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2005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50% 以下,而分階段目標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訂定 5 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設計推動方案;另外,包括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必須依照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具體方案,內容包括該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相關經濟誘因措施。

修法後的《氣候變遷因應法》

而行政院在 2022 年通過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將條文予以調整。而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與國際接軌,擴及強化減緩管理、調適因應、碳定價、能力建構等相關規範,全面構建因應氣候變遷體系,因此將法規名稱從溫管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為因應國際潮流,許多國家對於碳排放宣示以淨零排放為目標,而蔡英文總統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也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這也是本次修法的最大重點之一,將目標從排放量降為 2005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50% 以下,提升到零排放,透過立法的方式宣示我國減量排放的決心。

不同於舊法,中央主管機關至少 4 年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等進行檢討,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則如舊法維持 5 年一期,並且辦理公聽會,設置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來徵詢各界意見。另外為了統整各部會提出的減碳對策,修法後將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跨部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另外,將增訂徵收碳費機制,預計 2024 年環保署將針對排碳大戶企業開徵碳費。而徵收對象也可以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有效減排且達指定目標者,可以給予適用優惠費率。碳費徵收後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作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用途。

環境保護義務,台灣跟著國際潮流走

如同過去台灣主動將各大國際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的體系,自願遵守國際規範潮流,現今我國也將 UNFCCC 的精神帶入國內法律制度,透過立法方式,將國內體制與國際標準接軌。

即便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參與國際人權公約或國際氣候會議,但是台灣自願當個人權及氣候的模範生,自然就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所認同與接納。此次修法,應值得正面支持。

談完國際面向,回頭應檢視的,就是此目標該如何落實,以及國內產業將如何因應。

近年來,各國政府相當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我國也不例外,將 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ESG(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作為上市上櫃公司評鑑的標準。

因此,金管會也規定,2024 年上市櫃公司得在年報上,揭露氣候變遷等相關資訊。低碳轉型已經是企業要在市場是提升競爭力的重要環節,如何在產線降低碳排放,甚至協助中下游廠商進行碳盤查,是大企業所應正視的議題;同樣的,政府也應該正視如何給予企業必要的協助,例如結合研究單位協助替代能源的開發等。

而就此次修法,也不少環保團體指出,並未將氣候公民訴訟的權利納入,認為恐無法充分監督政府履行義務。以傳統的法律角度來檢視,國家維護氣候環境的義務屬於「客觀規定」,不一定讓一般人民擁有對應的政策請求權,難以主張提起訴訟。

新法通過後,是否在執行面上會有所不完備,仍有待我們進一步觀察。

【本次主筆】

蔡孟翰

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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