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看法規執行:氣候變遷明明很重要,為何官員或選民都不關心?|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11-08發佈

2022-11-21更新

心理學看法規執行:氣候變遷明明很重要,為何官員或選民都不關心?|白目觀點

心理學看法規執行:氣候變遷明明很重要,為何官員或選民都不關心?|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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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的現象在我們生活不斷出現,然而人們卻經常選擇視而不見,也讓國家承諾了各種約定,也大方不去執行(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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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看法規執行:氣候變遷明明很重要,為何官員或選民都不關心?|白目觀點

氣候變遷的現象在我們生活不斷出現,然而人們卻經常選擇視而不見,也讓國家承諾了各種約定,也大方不去執行(註)。

本文認為,透過心理學研究,其實更能暸解人們對氣候變遷的反應,並進一步影響政策的落實效率。

簡單來說,如果政策制定者對氣候變遷不熟悉,又或是民眾對相關議題沒有認同感的話,這些都可能影響氣候變遷管制的效益與執行程度。 

 

氣候變遷,各國說的比做的多

今年十月底開始,在英國格拉斯哥(Glasgow)將展開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締約國大會(COP26),討論如何進一步減碳,並想辦法因應更多的氣候變遷現象。

在大會之前,聯合國環境署(UNEP)揭露了一份報告,說明其實在各國大喊口號要減碳的同時,以目前全球碳排放來看,到了2030年,我們其實只有辦法減少7.5%的碳排放,距離減少45%的碳排放目標,仍然有一段遙遠的距離。

由此可見,主要排放國喊著減排的口號,但實際上卻沒辦法落實承諾。換句話說,究竟應如何加速、改善、甚至完全達到碳減排的目標,目前看起來是雷聲大雨點小(註二)。

台灣雖然非為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締約國,但在2015年時終於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指出台灣產業未來的轉型──即朝著綠色能源,或是乾淨能源前進。該法除了強調政府應努力培植相關產業外,更對氣候變遷的教育與宣導也有著墨;其指出政府機關應該推動有關「氣候變遷」的教育宣導。

雖說如此,台灣的減排進度其實也不盡人意。據渣打銀行的調查,台灣企業中仍有57.1%的業者沒有作出任何減排規劃、更有78.6%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怎麼計算碳足跡。

話說回來,為什麼在氣候變遷現象越發劇烈的現今,人們仍然對於氣候變遷的議題沒有迫切的關心,本文認為:心理學可以提供經濟學利誘以外的方式,解釋個人為何就是比較不在乎氣候變遷問題。

氣候變遷與心理學的互動

氣候變遷很像──溫水煮青蛙,當氣溫緩緩升高的時候,我們人正如同青蛙一般不知不覺地被煮熟了。這是由於氣候變遷牽涉到的成因與結果相當複雜,因此往往要透過精密的儀器與實驗,才有辦法分辨造成氣溫升高的因果關係(註三)。

而正因理解門檻不小,也造成許多人們在認知與情緒上的負荷,而這些過載的負荷可能會引出人們「心理麻木」(psychic numb)的效果。

心理麻木是一種心理防衛機制,在人們面臨重大的災難或衝突,往往透過麻木情緒感知的方式,來保護自己不受到外來的影響傷害。

比方說,當氣候變遷必須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如一定程度的氣體才有辦法補抓太陽熱量),且透過全球各地不同成因的積累(氣候變遷的因素分布全球),才會慢慢外顯,也讓許多人對氣候變遷議題陷入麻木──認定氣候變遷根本是假議題,說服自己相關議題其實並不嚴重。

另一個可以拿來跟氣候變遷互動的心理學效應,是「可辨識受害者效應(identifiable victim effect)」

換句話說,氣候變遷成因複雜、影響廣大,讓人們難以辨識氣候變遷的受害者,而在沒有明確的受害者面孔下,人們自然會對氣候變遷的現象處之漠然。

反之,若有明確可辨識的受害者,人們就會因同理心的作用,願意付出、協助這樣的災難或現象。

再者,人們最常使用的思考方式──「捷思」,也會影響我們對氣候變遷議題的觀感。這是因為,氣候變遷議題經常沒有一個參考點(因為多半首次面對),我們便沒辦法透過可得性捷思(availability heuristic)或是代表性捷思(representative heuristic)的方法找到快速的解決方案,或是透過特徵歸類加以研判也就不經意地簡化了問題的邏輯簡化捷思,而慢慢認為氣候變遷並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最後,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可能會產生動機認知(motivated cognition)──也就是說,接收資訊時,人們會以自己的動機去理解、過濾資訊,導所獲資訊會有濃濃的立場色彩,認知也會變得扭曲。

這就像是,意識形態所形成的動機認知,會影響人們選擇要相信何種資訊。又或當人們尋求專家意見,以便獲取更多資訊時,也可能會被自己的動機認知影響,更容易傾向選擇那些與自己價值觀、世界觀一致的想法;而這樣的做法,更會在人們反覆獲取資訊的過程中,越發鞏固,並造成「思想兩極化」的現象,讓團體之間的拉扯更加嚴重。

而前述種種心理狀態,自然就會進一步影響法律的落實。換句話說,人們可能會陷入麻木而漠不關心,或是會因為自己的偏見而不斷質疑法律的正當性,甚至到頭來認為氣候變遷這樣的議題根本不存在。

因此,也就逐漸加重國內外執行氣候變遷政策的負擔,並稀釋原先應該分配到執行面的資源;長久以往,也將影響執行的深淺與快慢。           

心理學有助管制氣候變遷

透過上述適例可知,心理學的研究,能夠說明人在遇到氣候變遷時的心理反應:而這些心理反應,當然也可能出現在國家元首、立法者、法律執行者、法官或是一般人民身上。這也讓心理學,可以幫助我們制定更有效率的氣候法律與政策,藉此保護我們珍視的一切。 

首先,在選擇氣候變遷的策略上,無論是減緩碳排放、適應氣候變遷政策、氣候工程等等,每一項措施都會引起心理學的反饋。當然,心理學如何與這些政策互動需更進一步的研究與討論。然而不可否認的,心理學能提供大量實證,作為政策制定者的參考。 

其次,從心理學觀察法律制度,可能就會從執行機關的態度切入。例如,在美國,總統的個人心理學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因為美國的氣候規定都有賴總統公布的政策。而在台灣也是,民間如何形成立法意識、而立法者又如何獲取立法正當性、以及後續執行機關的態度,都會影響氣候政策的落實。 

最後,在討論個人行為的心理狀態,可以協助擬定氣候變遷的干預手段。無論是心理學上對於習慣與個別行為、社會壓力與社會認同的心理學、或是專門涉及氣候變遷溝通的心理學研究,甚至於是文化環境心理學,都可以對個人行為提出見解,幫助法律成為回應這些態度的「去偏誤」工具。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濬勳)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對於履行動機,有論者認為:國家為理性行為者,因此任何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要最大化國家自身利益,哪裡有利就往那邊走。而還有人指出所謂「信譽效用」,認為除了利益之外,國家也把信用名望看得很重,相關行為就是為了獲得更多國際信用。當然其中有許多原因可以解釋這樣的現象。甚至,還有許多國家不願意其他國家的搭便車行為(free-riding)、又或是為了保全自己國家經濟發展而不願意真正有碳減排作為,更有國家可能是沒有能力完全減碳的要求。

註二:在後巴黎協議時代中,國家自願提交碳減排義務(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自己履行自己的承諾,這樣沒有拘束力的要求,在當時仍然被認為是京都議定書後最偉大的環境成就(至少大家都有共識)。

註三:其實,氣候變遷議題與傳統環境法議題不同,因為溫室氣候單純來看其實對人是無害的。溫室氣體例如二氧化碳或是甲烷是人類生活中常常接觸到的無害氣體,因為其對人體沒有「直接」傷害,因此人們對於管制這些氣體的心態就會與有毒的氣體不同。 

 

參考文獻

Earle, T.C., & Cvetkovich, G. (1995). Social trust: Toward a cosmopolitan society.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Rajamani, L., Jeffery, L., Höhne, N., Hans, F., Glass, A., Ganti, G., & Geiges, A. (2021). National ‘fair shares’ in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within the principled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Climate Policy, 21:8, 983-1004.

Rowell, A & Bilz, K. (2021). The Psych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Slovic, P., Zionts, D., Woods, A. K., Goodman, R., & Jinks, D. (2013). Psychic numbing and mass atrocity. In E. Shafir (Ed.),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policy (pp. 126–142).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Sunstein, C. R. (2006). Irreversible and catastrophic. Cornell Law Review, 91, 841–898.

Tversky, A., & Kahneman, D. (1973). Availability: A heuristic for judging frequency and probability. Cognitive Psychology, 5(2), 207–232.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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