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染新冠肺炎的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賴宜欣

賴宜欣

2021-06-14發佈

2023-02-24更新

被傳染新冠肺炎的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賴宜欣

被傳染新冠肺炎的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賴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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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全臺目前已經進入第三級警戒。其中,在彰化縣溪湖鎮出現的本土群聚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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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染新冠肺炎的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賴宜欣

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全臺目前已經進入第三級警戒。其中,在彰化縣溪湖鎮出現的本土群聚感染,起因是該鎮葡萄盤商到萬華賣葡萄染疫,後來又傳給周遭親友,雪球愈滾愈大。像是染疫的葡萄家族媽媽,曾在婚宴上與某保險員同桌,之後該名保險原仍持續上班販售防疫保單,並到理髮廳剪髮,一周後理髮師也確診。

而該保險公司的員工之後仍繼續上班快兩周,公司才要他們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理髮師的父親痛斥,保險員對有沒有跟葡萄家族接觸說謊,且沒有即時自主健康管理,揚言要告保險員。保險公司的員工們也氣憤表示,公司漠視員工的健康,擔心自己已成為防疫破口。保險公司則表示,保險員並不知道自己確診,也沒有告訴公司,並非他們知情不報。

在這個剪不斷、理還亂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歸納幾個問題:

  1. 新冠肺炎的確診者,可以向傳染者要求損害賠償嗎?
  2. 老闆應該保護員工不要因為上班而被感染嗎?沒做好的話,員工可以求償嗎?

 

感染了新冠肺炎,可以向傳染者求償嗎?

民法第184條規定,那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用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權益的話,也同樣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再來,加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必須要具備「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加害人這樣的侵害行為,通常會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

以前面的案例來說,理髮師要向傳染給自己的保險業務員求償,首先要看看保險業務員是否有故意過失。對照日本的案例,該國法界人士認為,傳染者首先需有認知自己被感染,卻仍然對外散播的故意,或有預料被感染的可能性,卻什麼都沒做的過失;反之,若傳染者什麼都沒發現,毫無自覺,即使沒有採取防疫措施、造成感染,也不能構成損害賠成的責任。

因此,如果保險業務員已經知道自己在喜宴上共桌而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知道自己有被感染的可能性,卻又隱蔽此事、什麼都沒預防,而長時間待在理髮店,進而傳染給在店內上班的理髮師,這時候至少就可認定他有傳染給理髮師的過失存在。

此外,從因果關係來看,需確實證明這次患病,是從保險業務員傳染到理髮師身上。

而這個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必須要由請求損害賠償的理髮師來證明。

日、韓經驗皆認為,要證明感染路徑是有困難度的。為了解決感染路徑很難證明的困境,日本法界人士提出,可以參考工安作業的案例,減輕被害人對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同時,可由法官主動請求加害人協助提供證據,公平分配兩方之間的舉證責任。

講到這邊,那是否有實際賠償的例子呢?

2020年,韓國發生多起教會群聚感染事件,韓國律師協會認為,那些人在參加教會的群聚活動後,又接觸多數人,成為傳染源的信眾,應有過失,是有可能對他們提起損賠訴訟的;但賠償額度上,症狀輕重依個人有所差異,被害額的計算上有其困難,可以預想到賠償額度應該不大。

總之,如果保險業務員真的說謊,隱瞞參加喜宴共桌後的染疫狀況,進而將肺炎傳染給理髮師,那他起碼就有認知到感染可能而未盡防止的過失,且如果理髮師能夠成功證明是經由保險業務員才染病的,那保險業務員是有可能要負起損賠責任。至於額度,則視症狀輕重計算。

最後,如果自己出現疑似症狀,但不確定是否確診,卻因為外出造成傳染,是否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韓國律師協會認為,例如:病患已受到接受檢查或醫療的勸告,仍不就醫並出入人群密集的場所,使多數人確診,不論是否已達故意,即使該患者並未認識到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性,也是一邊在知道自己有症狀下,一邊散播至多數人,應該成立過失,可能就要負起相關損賠責任。

老闆該保護員工免於疫情嗎?若沒做好,可否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83-1 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同法第184條第2項更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從文字可以清楚看到,公司對員工負有「保護照顧義務」,公司若違反此一義務導致員工受到傷害,這時公司會因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就必須負起侵權行為的損賠責任。    

而公司在員工感染了新冠肺炎時,到底可不可以向公司求償,在這裡,我們可以從各國經驗來看看如何處理。

日本:端視業務是否超越一般生活中感染風險

首先,日本法在勞動契約法第5條有跟臺灣近似的規定,其用語上稱為「安全考量義務(安全配慮義務)」。法界人士並有進一步說明,認為進行公司業務而遭受感染,必須到達「超越一般生活中的感染風險」。

比方說,員工被公司派遣出差,從感染者數少的地區出發到感染者多的都市中心,還不能因此斷定產生超越一般生活的風險,需看業務內容,假設是「到訪確診者住院的醫療設施」或「使其參加不特定多數人密集之大型活動」等,就會是高度風險,公司此時就必須負起安全考量義務,否則會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那還有什麼業務是「超越一般生活的感染風險」呢?比方說,為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看護,就當然符合;又像是業務上「需與不特定多數人以極近距離接觸」也會算是超越一般生活感染風險的情況。

美國:端視雇主是否提供安全職場?

美國在「勞動安全衛生法(OSH法)5條(a)1)」中規定,雇主必須提供員工「不生恐有引發死亡或重大身體危害之虞」的職場。主管機關聯邦勞動安全衛生局(OSHA)表示,不論雇主有沒有認知到危險存在,只要沒有採取防止或者減少危險的合理措施,就會違反前述義務。

在地方上,各州也訂有員工補償制度,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受傷或生病時(傷病定義各州不同),職員就可以請領補償,但一般而言,並未針對身心痛苦提供賠償。其中,若是業者故意或沒有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讓員工受傷或生病的時候,有的州還會追加補償(註)。

韓國:端視是否特別採取相關迴避安全措施?

韓國法上,對於雇主的責任,也是用侵權行為當作請求的依據(該國民法第750條參照)。韓國大法院認為,從勞務契約及伴隨勞務契約的誠信原則來看,雇主有保護員工的的附隨義務,應對勞工負起保護義務的雇主,不論對勞工發生人身災害,是否得以知悉,勞工因職務受到了人身損害,若雇主沒有為了迴避此等事故,而採取安全措施的話,就可以認定雇主具有過失,應就勞工的人身損害,負起民法750條的侵權行為責任。至於前開過失是否存在,則由請求損害賠償的勞工負舉證責任(2000.3.10.宣告9960115 判決參照)

韓國律師協會進一步指出,公司為了防止感染,具有注意及採取安全措施的保護義務。因此,若公司命員工到疫情大流行的地區出差,讓員工被感染,在經驗法則上,應可認雇主已能充分知悉或得以預見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會被感染新冠肺炎。對此,如果公司也沒有採取任何防止感染的安全措施,就可認定雇主有過失,員工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小結

綜合前開說明,在彰化縣溪湖鎮的本土感染路徑中,保險業務員如果明知感染或有認識到感染的可能性卻沒有好好防範,並繼續接觸理髮師,讓後者染上肺炎,就有可能成立損賠責任。

另外,出現疑似症狀時,未就醫而逕行外出,就算還不知道是不是確診,也會可能因為有認識到感染可能而外出散播,具有一定過失,被認定應負起損賠責任。

而保險公司就算不知道自己員工確診,但在疫情下,本就有提供安全職場的保護義務,如果沒有採取適當的防疫措施(像是確實實施「在家工作」合理避開風險),造成其他員工出現身體健康上的損害,保險公司也可能成立損賠責任。筆者提醒,在疫情下,民眾更應注意自身健康狀況,若出現疑似症狀,可撥打1922防疫專線,及時接受醫療建議,不可逕行外出,避免散播感染他人。否則,不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因未遵守防疫措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吃上高額罰緩甚至有期徒刑,失了財物也賠了健康,得不償失。

註:美國企業對於顧客等第三人的法律責任也必須納入考量。例如:餐廳員工在職場上遭到感染,老闆不僅要負擔員工補償,員工如果又因此傳染給顧客,理論上老闆對顧客恐怕也得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日本法律見解部分:

弁護士法人Y&P事務所リガールニュース,2020/06/23【新型コロナ(COVID-19)対策⑥】感染者に対する損害賠償請求の可否

弁護士法人ALG&Associates,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に感染した場合の会社の責任

2.美國法規部分

Havard Busniess Review,2020.03.11,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対策にともなう企業の法的責任とは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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