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仁
2016-09-12發佈
2023-03-05更新
破壞文化遺產會犯戰爭罪嗎?廷巴庫圖事件背後的國際法議題|陳冠仁
阿瑪帝案反應了當前國際社會對世界各地破壞文化古蹟問題的重視,但透過以暴制暴的方式,不僅難以使行為人真心逡悔,亦加深當地人民對當代國際體系的不信任感。藉由國際刑事體系將行為人作為「被告」,並堅持以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判,不僅較為人道且易使人信服,更彰顯人類構築於數百年戰爭殘跡上理性的成長。
破壞文化遺產會犯戰爭罪嗎?廷巴庫圖事件背後的國際法議題|陳冠仁
作者:陳冠仁(政大法律系、2015人道法模擬法庭隊員)
破壞文化遺產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呢?從近日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一宗案件中,我們或許可以找到些端倪。
國際刑事法院中來自廷巴庫圖的被告
一名伊斯蘭極端份子,在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下稱ICC)8月22日的庭審中,坦承自己犯下破壞位在馬利(Mali)的廷巴庫圖(Timbuktu)古城中文化遺址的罪行。遭到破壞的文化遺址中,包括了九間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列名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清真寺。
這是ICC第一次就破壞文化遺址構成戰爭罪(war crimes)與否進行起訴與審判。
阿瑪德‧阿法奇‧阿瑪帝(Ahmad Al-Faqi Al-Mahdi)被指控曾於2012年6月30日至7月11日間,參與破壞數座奉祀聖人及學者的陵墓。而根據教科文組織網站資料,廷巴庫圖除了作為歷史上學術重鎮外,亦是伊斯蘭文化匯流的重要中心。
阿瑪帝為激進派回教組織「伊斯蘭衛士」(Ansar Dine)的一員。而為尋求在整個馬利實施極端嚴格的伊斯蘭律法,該組織曾在2012年間控制近三分之二的馬利領土,並多次與政府軍交戰。直到2013年後,才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法國出兵協助政府軍對叛軍作戰,重新取回對當地的控制權。法院首席檢察官法圖‧班蘇妲(Fatou Bensouda)在審判的陳述中就指出:
對阿瑪帝的控訴包括了最嚴重的罪行…被控訴的罪行既是對於無法替代的歷史遺跡的破壞,也是對於整個民族認同、歷史與信仰的暴行。
事實上,廷巴庫圖事件並非文化古蹟遭破壞的個案。
戰場上不會移動的標靶:文化古蹟的悲歌
在現今內戰或武裝衝突中,許多具有特殊宗教意義、或被視為民族精神象徵的文化古蹟經常成為敵軍的軍事目標,其目的多在於對敵人心理實施打擊,進而建立軍事行動方面的優勢。若從長期來看,行為人更意在摧毀該民族下一代對自身的文化認同。
國際上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從2001年塔利班(Taliban)炸毀位於阿富汗的兩尊巴米揚佛像,到今日伊斯蘭教激進組織伊斯蘭國(ISIS)破壞位於敘利亞及伊拉克的古蹟,都引發了國際社會對此問題的嚴正關切,也顯示出文化古蹟在武裝衝突中須受到保護的急迫性。
其實,國際法上不乏專門用於保護文化古蹟的法律制度,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其推動的1970年《防範文化資產非法走私公約》與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就要求締約國應立法保護文化遺產,並且禁止文物非法走私、買賣,期許加強對文物保護並減少破壞文化遺產的經濟誘因。
可惜的是,上述規範的落實取決於締約國是否立法進行管制,若締約國怠於執行,仍無法有效起到保護作用。這也讓國際社會思考:是否要在國際刑法及武裝衝突法中,強化有關保護文化古蹟的規定?
國際刑法對於保護文化古蹟的規範:「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
翻開國際刑事體系的過往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包含ICC及其他特別法庭在內的法院,曾對破壞文化古蹟的行為者以「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兩個罪名進行審理。
「戰爭罪」,是指在武裝衝突中違反包含條約法與習慣法在內的「交戰規則」的犯罪類型統稱。基於戰爭不應不擇手段、以及應減輕戰爭造成非戰鬥人員苦痛之思考,不具有軍事必要性的攻擊行為應受到禁止,例如故意攻擊醫院、虐待戰俘、或是攻擊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為的平民等。
至於「危害人類罪」則規範了普遍、嚴重侵犯人權與違反人道精神的犯罪,例如基於種族或宗教等理由而進行的迫害,具體例子更可見於德國納粹政府對猶太人的屠殺。
二者值得注意的差別是,戰爭罪必然發生於武裝衝突的背景下,但是危害人類罪卻不需與武裝衝突有所關連,非戰時亦可能成立。其重要意義在於,因危害人類罪之成立在時間軸上較戰爭罪來的廣闊許多,故可為在承平時期破壞文化資產犯罪提供訴追的法律基礎。
戰爭罪在保護文化資產部分有相當具體的規定,例如在設立了ICC最重要的條約《羅馬規約》的第8(2)(e)(iv)條,明白將故意攻擊專用於歷史、宗教、教育或藝術建築物的行為列為犯罪。危害人類罪則如規約第7(1)(h)條,禁止基於宗教理由對特定群體的迫害;雖然本條沒有直接納入破壞文化資產的用語,但仍可藉由將攻擊文化資產行為等同於對族群迫害之推論方式,適用本罪。
在阿瑪帝案中,法院所討論適用的罪名為《羅馬規約》第8(2)(e)(iv)條的戰爭罪。如前所述,國際刑法上為了認定戰爭罪的成立,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先檢視是否存在「武裝衝突」之情形,且被指控的犯罪必須與武裝衝突有所關連。這是因為戰爭罪的目的在規範戰爭行為,若該犯罪並非在武裝衝突的脈絡下發生,並做為武裝衝突的一部分,則不應以戰爭罪做為處罰依據。
本案中因8(2)(e) (iv)僅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情形,法院在檢視馬利國防部發布文件、證人的證詞和聯合國作成的報告等證據後,初步認定當地在指控期間確實有存在於馬利政府軍與叛軍間的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並且被指控的行為與該武裝衝突間有所關連。
阿瑪帝案因為證據相當顯明,故對戰爭罪的成立與否沒有太大疑問。但由於本案中並沒有討論到危害人類罪,所以我們再一起來看看,要如何思考危害人類罪適用?
殷鑑不遠: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
誠然,阿瑪帝案是國際刑事法院第一次審理破壞文化古蹟的案件,但在國際刑事體系中卻絕非首次處理相關類型之犯罪。
早在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下稱ICTY),即有討論到關於破壞文物古蹟的犯罪。其中除了戰爭犯罪外,亦檢討了危害人類罪的適用問題。尤其在前南斯拉夫問題的背景下,武裝衝突中摻雜了東正教與伊斯蘭教間複雜的宗教衝突,所以具有宗教方面象徵的建築物經常成為攻擊的主要目標。
國際刑法中對「人」與對「財產」犯罪日漸模糊的界線
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不同的是,前者只要單純攻擊不具有軍事必要性的文化資產就構成犯罪,而後者則必須視破壞行為是否作為對「人」的一種攻擊方式。而在ICTY的案例中,就有進一步討論到破壞文化資產與危害人類罪之間的關聯。
也許我們會想到,單純破壞作為「物品」或「財產」的文化古蹟,為什麼會等同於攻擊「人」的行為?
在危害人類罪下,破壞文化資產經常是以「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的迫害」的子類別進行起訴。那什麼是「迫害」呢?在ICTY的「庫柏斯基奇案」(Kupreškić Case)中法院如此描述:「在歧視性的基礎下,顯著且公然的背棄存在條約或習慣法中的基本權利,並且達到與第五條所禁止行為[note]指危害人類罪的條文,涵蓋了「謀殺」、「滅絕」、「監禁」、「刑求」與「強暴」等[/note]同等的嚴重性」。同時,上述行為必須是作為「對平民廣泛或系統的進行攻擊」的一部分。
因此,破壞特定民族的文化資產,除了是物理上的破壞,更是摧毀對方的文化根基。
對於攻擊文化資產進行較全面討論的是ICTY的「布拉斯基奇案」(Blaškić Case)。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若是行為人基於宗教上的理由,有計畫且刻意的選擇一些對居住於波士尼亞當地穆斯林社群具有象徵 意義的建築物,作為攻擊與破壞的目標,則構成危害人類罪中的迫害行為。中國國際刑法學者朱文奇教授,就曾在其著作提到:
對精神和文化遺產的破壞不僅僅是普通的對平民財產的破壞,他所傷害的往往是一個民族精神傳承的象徵和載體。
因此,在破壞文化古蹟的行為中,我們所重視的除了文物的保護外,還有一種接近精神與心理性的要素的概念存在,因為這些文物的破壞本身就可能帶給人們莫大的痛苦,所以構成迫害的一種而與違害人類罪發生連結。
換句話說,在試圖將破壞文化遺產連結到對人攻擊的思考中,必須思考該破壞文化資產是否乃整個攻擊行動脈絡下的一環?並且有無針對特定人群,經過選擇的刻意攻擊行為?此時該文化資產與當地族群的間是否存在宗教或文化上的聯繫因素,就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指標。
ICC在阿瑪帝案中雖然沒有以危害人類罪進行審理,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已有戰爭罪此種具體且直接的規定、又或者是因為行為人的認罪而使檢察官認為沒必要另外起訴。但若基於前述脈絡下思考,綜合考量阿瑪帝乃當地著名宗教學者的身分,其明知且選擇了對馬利人具有特殊信仰意義的清真寺做為攻擊對象,造成了馬利人在精神上相當程度的痛苦,應可認已符合了危害人類罪的要件。
阿瑪帝案的省思:對於未來類似事件的照路燈
最後,阿瑪帝案背後可能代表的意義有哪些?
首先我們可以思考,未來面對破壞文化古蹟的憾事,我們要從什麼角度看待問題?當然,我們可以將相關犯罪行為人定位為「恐怖份子」,並且冀望歐美強權有朝一日出兵剷除。但透過以暴制暴的方式,不僅難以使行為人真心逡悔,亦加深當地人民對當代國際體系的不信任感。相較之下,藉由國際刑事體系將行為人作為「被告」,並堅持以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判,不僅較為人道且易使人信服,更彰顯人類構築於數百年戰爭殘跡上理性的成長。
其次,ICC原則上可對會員國境內或由具該國國籍個人所犯下的罪行進行追訴,相較於僅能處理前南斯拉夫地區問題的ICTY,管轄權更為廣泛。雖然目前文化古蹟正遭受嚴重破壞的敘利亞及伊拉克並非ICC會員國,但仍可能藉由非會員國主動向法院提交犯罪情事並接受管轄權(《羅馬規約》第12(3)條)、或者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決議提交向法院相關犯罪情事(《羅馬規約》第13(2)條)之方式,對相關破壞文化古蹟案件取得管轄權。因此,不能謂國際刑法對這類事件完全束手無策。
總結而論,阿瑪帝案反應了當前國際社會對世界各地破壞文化古蹟問題的重視,作為未來國際社會思索要如何對待像ISIS的「恐怖份子」時,適為可借鏡的一盞明燈。
參考資料
The New York Times (2016, Aug. 22). Extremist Pleads Guilty in Hague Court to Destroying Cultural Sites in Timbuktu.
UNESCO (2016, Aug. 23). UNESCO Director-General welcomes opening of trial on the destruction of heritage in Timbuktu.
UNESCO (2014, July 1). Re-building Cultural Heritage in Mali.
UN Dispatch (2016, Aug. 23). An historic firs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UN Dispatch (2015, Aug. 10). UNESCO is fighting a different kind of culture war.
Bowker, David W., Laura Goodall & Rebecca A. Haciski (2016, July 14). Confronting ISIS’s War on Cultural Property.
Bowdren, Andrea (2016, Aug. 9). Emerging Voices: A Case of Firs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Destru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a War Crime, Islamic Extremism and a Guilty Plea.
Abtahi, Hirad (2001).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imes of Armed Conflict: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14, 1-32.
朱文奇(2015)。《現代國際刑法》。北京:商務印書館。
封面照片:維和部隊正守護著位於Timbuktu的陵墓(Sebastien Rieussec/AFP/Getty Images)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