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出爐,國會改革法案幾遭凍結

楊貴智

2024-07-19發佈

2024-08-10更新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出爐,國會改革法案幾遭凍結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出爐,國會改革法案幾遭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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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發出暫時處分,凍結部分國會改革法案規定,涵蓋總統國情報告立委提問、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聽證調查及藐視國會罪等。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可能違憲,造成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受損,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別是強迫總統接受詢答、新法影響重要機關人事提名、立法院自我授權彈劾及擴權索資等規定,有改變憲法權限分際之疑慮,並可能對公益及個人權利造成無可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大法官決定凍結違憲疑義條款,以維持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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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19)日發出暫時處分,凍結國會改革法案部分規定,範圍涵蓋總統國情報告立委提問、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聽證調查及藐視國會罪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有違憲疑義的法律規定一旦施行,即可能造成憲法機關在憲法上的職權、功能與權限範圍的位移,或國家權力與人民基本權利之間的憲法關係的改變。

大法官指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憲法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責任政治,可能受到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根基,也可能因此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因此,大法官認定,如果只有暫停施行有違憲疑義的法律,才能確保憲政秩序的穩定,避免憲法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責任政治受到破壞,就必須做成暫時處分。

大法官:新法強迫總統接受詢答恐釀衝突,恐已逾越立法院職權

新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總統於立法院國情報告完畢後,立法委員就不明瞭之處提問,總統則須依序即時回答。此規定遭裁定凍結。

大法官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規定了「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未對總統國情報告後的提問回答進行任何具體規定。因此新法規定超出憲法授權的範圍,創設了憲法未授權的總統義務,有牴觸憲法的疑慮。

大法官也指出,不同的政府機構之間應當保持相應的職權界限,避免過度干涉或限制其他機構的職權。要求總統即時或限期回答立法委員的提問,恐已逾越了立法院的職權範圍,對總統職權形成不當限制,新法規定可能違反了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總統若新法前往國情報告,可能引發總統是否須依法接受詢答的憲政疑義,進而引發朝野激烈衝突。而予以凍結,只會延後新法適用時間,總統及立法院,現在還是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進行國情報告,用暫時處分予以凍結,利大於弊。

大法官:新法影響重要機關人事提名程序,恐會損害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

根據新法,立法院審查人事案時,被提名人面對立委提問,須據實陳述或提供資料,否則不僅面臨罰鍰,委員會也可決議不審查,加以杯葛。

大法官指出,新法不僅影響總統或行政院長的人事提名權,也足以牽制相關機關,導致無法適時組成及有效運作,可能使公益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大法官認為,考試院、司法院及 NCC 的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新法規定如直接適用,勢必會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進而損害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益。

此外,被提名人並非公職人員,卻負擔揭露資訊或提出資料的廣泛義務,還可能因提供內容受罰鍰制裁,也被大法官認為,可能侵犯隱私權及人格尊嚴等憲法權利。

大法官:新法自我授權立法院可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有違憲疑義

大法官裁定凍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也就是反質詢的有關規定。新法禁止政府人員反質詢、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違者可處罰鍰,也可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此外,刑法也有藐視國會罪的相關規定。

大法官認為,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為憲法要求的政治責任,新法卻將質詢轉換為法律義務,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並可能因此裁處罰鍰,可能會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關係,也可能違反責任政治原則。

針對刑法藐視國會罪,大法官表示,該規定在聽證會或質詢,針對官員課予陳述義務,而在其他憲法疑義解決之前,本罪也應該暫停適用,避免有人在違憲爭議解決之前,就被提出告發而捲入刑事犯罪追訴程序,因此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上重大不利。

大法官另外指出,彈劾及懲戒的發動,屬於行政權或監察權的範疇,立法院對同屬平行憲法機關之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存在爭議。新法允許立法院院將政府官員移送彈劾或懲戒,涉及改變機關間憲法權限分際,此種自我授權行為,也有違憲疑慮。

大法官表示,新法若據予適用,將引發行政立法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對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產生重大損害。而暫停適用,立委行使既有質詢權,不會遭到妨礙。

新法擴權索資,有違憲疑義

裁定也凍結立法院索取資料的相關規定。大法官指出,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及第 729 號解釋已闡明諸多原則,與新法存在衝突。新法規定,立法委員可利用質詢之機會,向備詢官員索取資料,調查委員或調查專案小組,還可以向人民或官員本人索取資料。

大法官認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的調查權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而 585 號解釋限制調查事項須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但新法允許調查事項僅須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大法官指出,新法並未根據資料屬性制定不同索資程序。依據過往釋字 325 及 729 號解釋,立法院索取「參考資料」,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索取「文件原本」,須經院會之決議。如欲針對檢察機關已偵結案件之資料影本者,也須經院會之決議。因此新法有違憲疑義

此外,過往釋字僅表示立法院可向機關索資,新法卻透過聽證會的規定,將索資對象擴及人民及政府官員等個人。大法官考量,憲法並未規定,人民有配合立法院調查並提供資料的義務,憲法法庭過去的判決,也沒有相類似的見解,在相關爭議未獲解決之前,如果人民已被要求作證或提供資料,隱私權、營業秘密及不表意自由都將遭到不可逆的損害。

大法官也表示,如果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已經調取資料,新法規定立法院可以調取複本,此種作法,存在疑慮。其他機關如監察院、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政機關都可能行使調查權,但新法下,立法院可不停止調查,職權間可能產生衝突。

大法官指出,對於調查事項是否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事項,新法並未配合設計紛爭解決機制。此外,如果調查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相關資訊一經披露,往往覆水難收,對極重要公益,有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此外,針對立委透過質詢索取資料,官員不得拒絕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的意旨存在明顯差異。325 號解釋明確指出,只有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料,並非個別立委可以透過質詢要求資料。

大法官指出,質詢權與文件調閱權屬性不同,新法不僅混淆二者,還允許立委不依釋字要求的程序索取資料。而行政首長如要配合提出公務資料,仍然必須按行政程序的規定辦理,如不依據程序辦理,不會因為新法的規定而必然合法,因此有違憲疑義。

強迫官員及人民出席聽證會,有違憲疑義

新法規定,應邀出席聽證會的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拒絕表達意見、證言和提供資料,將由立法院裁處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如果政府人員在聽證會上作出虛偽陳述,則將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而社會關係人員作出虛偽陳述,則可裁處罰鍰。

大法官指出,《憲法》雖然允許立法院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關係人士到會備詢,但似乎不是強制規定,因此新法要求這些人員不得拒絕出席,涉及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義務和限制,存在違憲疑義。

針對強制政府人員出席聽證會,大法官認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憲政原理,政府人員代表所屬機關,應邀至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備詢及說明之義務,性質上屬於政治責任,但新法將之轉換為個人的法律責任,並施予罰鍰等強制手段,可能會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並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從而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疑義。

大法官認為,對受邀出席聽證會的人員,尤其是不具公職身分之社會人士而言,新法所課予的強行性義務,有導致受邀請的人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 提供證言與資料之極大風險,造成憲法上權利無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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