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孟翰
2016-06-25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人死不可能復活?法律上死亡宣告就有可能!

法律上創設「死亡宣告」,由法院認定該失蹤人已經死亡了,並讓他生活中心的法律關係終結。
蔡孟翰|人死不可能復活?法律上死亡宣告就有可能!
「嗚嗚~我好朋友死了…」
『唉,人死不能復生,請節哀。』
「不是這樣的,如果我好朋友的死是因為死亡宣告,就有可能復活!」
『你在說什麼啊?』
「讓我跟你說一段有關愛與幻想的故事…」
住在A城的男主角某天開車而衝進山谷深淵而失蹤,大家都以為男主角死了。不過男主角只是被B村的女主角發現並帶回治療,雖無生命危險,但卻也失去一切記憶。
男主角的妻子女二得知丈夫死亡的消息,之後和男配再婚,並用男主角的遺產到處投資。
有天男主角回到A城,才想起失去的記憶,不過一切人事已非…
這是一段很老梗的電視劇劇情,但若在現實生活中,一個人失蹤好久好久,那許多關係很可能因此而使其他人或社會處於無法確定的不安定狀態,例如財產管理、親屬關係等等。
因此法律上創設了「死亡宣告」,由法院認定該失蹤人已經死亡了,並讓他生活中心的法律關係終結。
死亡宣告要有以下條件:
- 失蹤人生死不明。
- 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
- 一般情況下,失蹤滿七年。
- 如超過80歲,失蹤滿三年。(因為年紀較大可能較無法自給)
- 遭遇特別災難(例如因為地震或颱風而失蹤),滿一年。
- 飛機失事下,失蹤滿六個月。
- 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或不動產共有人等等,例如上面故事的女二。而男配因為不是利害關係人,則沒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即便再怎麼希望和女二結婚也用)。
- 檢察官:如果癡情的女二超過七年都不願意接受男主角失蹤的事實,而未聲請死亡宣告,但一直讓男主角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也不好,因此檢察官基於社會公益,可以主動聲請死亡宣告。
- 法院依家事事件法公示催告
男主角受死亡宣告,因此在他著居所中心(A城)法律關係消滅;不過因為男主角實際上還活著,因此他在B村還是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侵權能力,可以買賣東西、作錯事還是要負責。
因為男主角實際上還是生存的,如果他回到A城,本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讓一 切法律關係溯及回到宣告前的狀態。因此男主角可以請求女二和男配歸還他的財產,不過如果女二在善意不知男主角還活著的情況下花用遺產,並且和男配結婚,男主角還是只能認了,拿回剩下部份的遺產~(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安定性)。
「所以說,在法律上死亡宣告,還是可以撤銷的;人死還是可以復生的!」
『呃…,所以你希望我安慰:不要為你朋友的死難過,說不定他哪天就活過來了?』
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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