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宜欣
2022-02-08發佈
2023-02-18更新
別再拿走我的臉!(七):面對Deepfake 被濫用,台灣的管制夠不夠?|賴宜欣
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 …
別再拿走我的臉!(七):面對Deepfake 被濫用,台灣的管制夠不夠?|賴宜欣
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全系列共七篇)!
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看完國外針對深度造假技術的相關規範,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灣。
現行法下,對於使用深度造假的數位性犯罪,其實規範相當不足,常見質疑像是「罪刑是否相當 」或有謂「對於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或是未真實發生的性影像,並沒有特別規範 」等。
而在諸多立委、婦女團體及法界人士的促請下,連蔡英文總統也都跳出來發文,呼籲民眾關注此類事件,並宣示政府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法務部也稱將朝「加重刑法相關刑責」的方向辦理。
不過不少聲音認為,雖然修正《刑法》相關規定是較為簡便,但《刑法》目的只在「究責」,如果真要防制數位性暴力,應該要從前端宣導與預防著手,並於事後保護被害人的身心發展(因為進入刑事訴訟,被害人可能會因公開審理的緣故,形成二度受創)種種因素都指出,相關管制應較適合朝制定「專法」的方向發展 。
先來看看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
2021年11月17日,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保護的範圍主要分成三種:
第一,針對「真實的性私密影音」,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的行為,明文處罰竊錄性影音以及進一步散布、傳送或供他人觀覽的行為,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不但未經同意竊錄會構成犯罪,即使在經同意後所收錄的性私密影音,也不能在未經同意下散布播送。
第二是針對「不實的性影音」,不論是製作合成、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這些都是犯罪行為,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意圖營利,更會加重處罰到7年。
第三則是針對「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的影音或其電磁紀錄」,若是意圖散布而製作前述內容,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相關內容,則會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意圖營利,更會加重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跟外國規範比一比,台灣有何借鏡之處
透過上述的《刑法》修正草案,台灣對於「性私密影音」的管制,終於有了較為清楚的規範。不過,這樣的修法是否足以遏止數位性犯罪了呢?跟國外規範比一比,筆者整理幾點,或可供後續立法借鏡的地方。
一、性犯罪配套對策與保安處分的多元性
韓國法有相當多元的保安處分,其中針對性犯罪,設有「性暴力治療計畫、人身情報公開、兒少及身障等福利機構之就業禁止、電子腳鐐」等配套。
舉例來說,2021年11月,N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陸續被判以15年到42年不等的刑期且法院在刑期外,更另外作成了多種「保安處分」,要求主要營運者及初始創房者「公開身分情報10年」,並「限制其在兒少機關及身心障礙人士福祉設施就職」,也須「配戴定位追蹤的電子裝置30年」(註)。
回來看看台灣,因為台灣沒有制定專法,性犯罪在判刑之餘,相關配套措施是依《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以及《性侵害防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最廣為所知的是對性犯罪行為人進行「強制治療」。
但問題來了,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799號解釋中,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也就是說,長期接受強制治療者,如果仍未達到或無法達到,顯著降低再犯危險的治療目標,就會被一而再強迫接受治療,等同讓受治療者變相被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猶如終身監禁,而有牴觸憲法之疑慮。
因此,衛福部因此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在第37條增訂:「經鑑定、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或認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治療目標者,法院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或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延長或監控期間,每次以三年為限。」
簡單來說,對於接受強制治療的加害人,是採以3年為限度施以監控。雖然這是在權衡「病人的治療」跟「犯人的人權」兩難下的決定,但也讓民間非常擔心是否有縱放社會,提升再犯風險的問題,並呼籲政府應予強化社會安全機制 。有鑑於此,韓國法在處理性犯罪時配套措施的多元,以及從N號房判決中看到,賦予法官對保安處分期間訂定的權限,也比台灣寬鬆許多。在這些點上或許是台灣可以搭配參考的。
二、修法似漏未規範處罰未遂犯?
本次刑法修正,似乎沒有打算未遂犯。在韓國的《性暴力犯罪法》中,對於數位性暴力的犯罪行為,都設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由於未遂犯的處罰,必須有明文規定才能辦理,這應該是個法規漏洞,希望未來要立法能加以補足。
三、考量組織犯罪可能性,制定加重條款防範
在數位性犯罪的問題中,也必須要注意組織犯罪的態樣。從韓國N號房事件可以清楚發現,當數位性暴力以組織犯罪形式開始擴大時,受害程度會急遽上升,受害人也更加難以抵抗。
韓國法院就認為,N號房的主要犯罪者們,創設色情房並加以營運分工,是構成組織犯罪 。台灣其實也有前車之鑑,在詐騙集團盛行時,為了應對這種犯罪行為組織化的情況,修訂了詐欺罪的規定──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時,會受到比單純詐欺罪更重的處罰。
既然數位性犯罪,非常有可能發展成組織化的犯罪,筆者認為在立法上可以考量像詐欺罪一樣,制定集團犯罪的加重條款來加以防範。
四、應考量將「持有與購買者」納入規範
由於台灣這次修法並沒有將「持有與購買者」入罪,但因為有「散布、營利」之人,就一定會有「購買、持有」之人,對於這種只處罰一方的疑慮,韓國法界已出現促請立法規範的聲音 ,台灣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起處罰「持有與購買者」呢?
對此,有論者擔心,若貿然將持有購買性影像的行為定罪,會因為付費會員過多造成打擊過廣的問題;甚至多數行為人可能只是抱持「性好奇」,甚至是心理尚未成熟、未能認知犯罪的未成年人──這樣貿然處罰可能會與兒少保護有所衝突,因此需要考量比例原則 。
本文認為,正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做」,若僅單向處罰產出性影像的一方,而對為數眾多的持有與購買者完全不規範,行為人在評估營利利潤大於刑責風險下,仍會前仆後繼的進行數位性犯罪行為。
這麼一來,將無法根本性地遏止數位性犯罪。被害人必須經歷的心理創傷,甚至對名譽、事業的影響,都是對於被害人無法抹滅的痛苦 。
因此,本文仍贊成韓國律師界的意見「不能再讓當事人的犯罪受到好奇心的保障,任何一次的收看、分享、儲存或散布都是犯罪」,應該將持有與購買列入處罰。但同時也應該在教育及基層機關上,積極推動「犯罪預防」、「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傳」、「成立兒少性犯罪調查專責部門」等,兩者並行不悖。
五、對「強暴脅迫」的數位性暴力,漏未規範?
韓國《性暴力犯罪法》在2021年1月24開始,將「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列入犯罪 ,也就是明確規定用性私密影像來強暴脅迫被害人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而參考N號房事件,脅迫的對象應不只限於被害人本人,如以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來脅迫他人,也是犯罪 。
就像報導指出,前述事件的被害人,就受到行為人脅迫「將公開人身情報並對親友不利」,讓其直接自行製作性剝削影片。甚至對青少年們進行強姦、類似性行為後,將影像攝影傳送,以要散布子女的裸照,脅迫被害青少年的父母。
性私密影像的產生,並不一定是由犯罪行為人製作,也很有可能是脅迫被害人自己製作。這常見於雙方過往曾有親密關係,也因此取得相關性私密素材,事後卻將此私密內容作為脅迫工具。
台灣的《刑法》修正草案,目前並沒有就「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有所規範。對比近來立委高嘉瑜受到家暴及被威脅外流性私密影像的事件,這也彰顯了法規缺陷的問題,應該即時檢討。
六、考量搭配事前規範的可行性
台灣及韓國,目前都較著重在處罰「利用當下(製作、編輯、合成加工)」及「利用後(散布、營利)」的行為。
但或許可以考量搭配日本和歐盟的模式,在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前就予以分類,賦予行為人相對應的事前注意義務(如:告知影像是以深度造假技術製作的通知義務、加註警語等),以減少後續不當使用的產生。並可透過專家會議及政府部門定時檢討等方式,達成與時俱進的AI利用規範。
又或像是美國的《深度造假問責法(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草案,要求使用深度造假技術製作影片的人負起責任。例如,若影片內含有虛假人物的視覺元素,製作者應嵌入數字水印,讓閱聽者能清楚識別這份影音包含更改後的音檔或視覺元素,或要求提出更改聲明,以及對更改程度的簡單描述。
結語:AI利用分類、處罰與配套細緻化及教育宣導三方並行
台灣目前在數位性犯罪的整體應對上,仍有許多可以檢討的地方。在前階控源部分,可以參考歐盟、日本或美國,先對AI利用的種類進行分類來採取如通知義務、加註警示等對應措施。在不當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時(如數位性犯罪),則應注意是否以「處罰未遂犯、處罰購買及持有者、列入數位性犯罪的強暴脅迫、注意組織犯罪防範」等面向,以期細緻化處罰或配套措施。而防治數位性犯罪的相關教育宣導,更是不可或缺的,畢竟良善的文化才能確保人人尊重彼此,從源頭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筆者爬梳現狀,整理可供借鏡之處,希望有助數位性暴力的防制能更加完善。
(本文由泛科學授權)
註:包含「博士房營運人(確判42年有期徒刑)°、最初創設N號房之人(確判34年有期徒刑)、協助營運的副手們(各確判15年有期徒刑)」。此參韓國日報相關報導如:「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 ‘박사방’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박사방’ 운영자 조주빈,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공대위 “끝이 아닌 시작。
【參考資料】
一、中文部分
- 婦女救援基金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
- 江鎬佑,小玉換臉罪責如「轉傳A片」?數位性暴力法制的缺角。
- 姜冠霖、王碩勛,從陌生人到熟人凌辱,韓國Deepfake數位性犯罪修法的啟示。
- 洪敏隆,數位性暴力在台灣無法可管?民團訴求專法防止挖面事件再發生。
5.現代婦女基金會, 大法官「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出爐!民間呼籲:高再犯風險回歸社區,須強化安全機制。
二、外文部分
1.韓國日報,「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 ‘박사방’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박사방운영자 조주빈,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공대위“끝이 아닌 시작」
2.‘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
-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4.대법원 2021도11753, 2021전도112(병합) 대법원 2021도11816
‘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갓갓’, 징역 34년… 박사방 ‘부따’, 징역 15년 확정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