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5-01-04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什麼是緩起訴?
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緩起訴,什麼是緩起訴呢? 有一天學生A因為偷懶而沒去參加學校朝會,結果被導師發現,依校規導師可 …
蔡孟翰|什麼是緩起訴?
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緩起訴,什麼是緩起訴呢?
有一天學生A因為偷懶而沒去參加學校朝會,結果被導師發現,依校規導師可以向訓導主任報告,訓導主任可以記A警告一支。A向導師懺悔說,因為昨天晚上為了準備考試唸書念很晚才想偷懶。導師想想,沒去升旗一次其實也不是很嚴重的大錯,所以就跟A說,如果A作一個禮拜的值日生,且一個月內沒有遲到、參與朝會,就不向訓導主任報告。A也答應了,因此更遵守校規。
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件違反法律的行為,是會不會被刑罰處罰,必須由代表司法權的法院、法官決定;不過法官什麼時候會對一個違反刑法的人進行審判呢?代表行政權的檢察官認為某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對他「起訴」,也就是把被告送到法院給法院審理,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公訴」。
相對於上面的故事,訓導主任就像法官、導師就像檢察官、A像被告,照理說被告(A)違反刑法(校規),檢察官(導師)應該向法院(訓導處)起訴(報告),但是某些情況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或被告只是一時不小心做錯事,如果還是對他起訴有點浪費司法資源、不一定有起訴的必要性,所以檢察官面對輕罪(不超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考量被告於的犯罪的目的與動機、品性、犯後態度良好,並非罪不可赦,因此可以像導師一樣,不要馬上起訴被告,再等等、再緩緩,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相關條件(導師對A的要求),就不對被告起訴,被告於本案因此不必受到刑事制裁、及前科紀錄 。這就是「緩起訴」。
這不叫「吃案」喔~刑事訴訟法有對緩起訴規定,檢察官緩起訴還是應該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為了避免檢察官太恣意決定要不要起訴,檢察官也應該對被告寫「緩起訴書」,說明理由。
但是若A這一個月表現不佳,仍然遲到、不參加朝會,導師當然可以相訓導處報告;同樣的,若是被告在猶豫期間內「故意」(過失犯不屬之)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緩起訴前犯故意犯的他罪被判刑、或違背與檢察官約定的條件,顯現被告並無反省,所以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
這樣了解什麼是緩起訴了吧!現在再看看法條就會更了解了。
刑事訴訟法(節錄)
第253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所以緩起訴只限是輕罪喔,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緩起訴。
第253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 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緩起訴的條件。
第253條之三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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