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20-08-01發佈
2023-03-01更新
釣魚台在明朝就屬「我國」?從國際法看領土爭議與台灣困境 |蔡孟翰
作者:蔡孟翰/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律師、法律白話文國際法編輯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在2020年6月提案,將 …
釣魚台在明朝就屬「我國」?從國際法看領土爭議與台灣困境 |蔡孟翰
作者:蔡孟翰/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律師、法律白話文國際法編輯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在2020年6月提案,將變更釣魚台列嶼(日本稱尖閣諸島)的名稱為「登野城尖閣」,再次引起釣魚台領土主權的爭議。隨後台灣中央及地方宜蘭縣政府都強調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石垣市市長則解釋,改名的目的是為了反制中國。
位於台灣本島與日本琉球之間的釣魚台列嶼,一直有著主權爭議問題,鄰近的日本、中國和台灣都宣稱釣魚台是自己的領土,每隔一段時間就拋出對釣魚台主權的宣示。上一次比較大的爭議或許可以追溯到2012年,當時日本與中國先後對釣魚台四周的無人島礁進行命名,之後日本政府又將釣魚台列為國有財產而引發中、台政府抗議,台灣外交部也為此舉辦了有名的「釣魚台徵文比賽」等等。
釣魚台列嶼之所以會受到鄰近的中、日、台極力主張領土主權,最大原因莫過於島嶼周遭的漁業、石油、天然氣等天然資源。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可以主張至多12海浬的領海,甚至200海浬的專屬經濟海域,而享有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域自然資源(包括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因此不難得知釣魚台的價值及各國積極的占有期望。不過釣魚台到底是誰的呢?真的是台灣的嗎?為什麼會有爭議呢?
釣魚台爭議的歷史背景
兩岸政府都聲稱,中國人發現釣魚台島並為其命名,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早在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就有釣魚嶼的文獻記載。在清朝同治十年(1871年)更將釣魚嶼劃入噶瑪蘭廳的行政區,屬於台灣的一部分。
兩岸政府的主張,都是依據國際法上對無主地(res nullius)的先占(occupation)而取得對釣魚台主權。之後雖因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灣及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在內)割讓給日本,不過到了1943年《開羅宣言》決定日本應歸還中華民國其所占有的中國領土,以及1951年《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須放棄台、澎一切權利後,日本就不再對釣魚台擁有主權。
日本主張釣魚台主權的法理基礎,也是無主地先占。日本主張,在簽訂《馬關條約》前,日本就已經到釣魚台進行調查,確認沒有清朝統治的跡象也沒有人居住,而認為釣魚台是無主地,因此在1895年1月將釣魚台劃入沖繩縣內,而不是在1895年4月和中國簽了《馬關條約》後才取得對釣魚台的主權。所以日本不會因為簽了《舊金山和約》,就放棄釣魚台的領土。
二戰後,美軍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3條託管日本琉球群島,可以對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1968年聯合國專家指出釣魚台附近海域有豐富的天然資源,引起台、中、日三方關注,也引發1970年代開始的釣魚台主權爭議。
1971年,美國決定將琉球歸還給日本,結束駐軍。不過美國歸還琉球群島時,視釣魚台為琉球一部分而一併歸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群島歸還給日本表示異議,而中共雖然對琉球群島的歸屬沒有意見,但對釣魚台的主權表達強烈抗議。對此美方回應,美國只是把原本從日本取得對釣魚台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沒多給也沒少還,不影響各國對領土主權的主張。
也就是說,美國迴避不處理主權問題,留由日、中、台自行爭執,但釣魚台的「行政權」也因此轉交給日本,爭議也持續延燒至今。
各國的國際法主張
在思索國際法上領土主權問題,除了歷史解釋的思維,也必須強調現實情境。一國宣示某土地是該國的領土,先決條件是必須先對該土地行使有效的國家統治,並排除其他國家的統治,主觀及客觀要件皆須具備,就有所謂的「有效控制原則」(effective control)。
因而,一國的領土主權並非永久不可能改變的,所以國際法上有時效(prescription)取得領土,或因為默認 (acquiescence)、禁反言(estoppel)而喪失領土的情形(即使該地曾經被其他國家先占,主權仍可能因上述條件而轉變)。
也就是說,若A國發現甲島,並將甲島劃入A國的行政區,但沒有實際對甲島建設;之後B國也到甲島,並在甲島上插旗、蓋辦公室,三不五時開船去甲島沿海繞一繞,呈現對甲島「有效控制」的狀態。同時,A國也沒表示什麼意見,那B國就能主張甲島是自己的領土。
不論是《馬關條約》前、日本占據釣魚台時,清朝沒有積極反對(雖此說法也有被學者質疑真實性,認為日本是在清朝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兼併釣魚台),或美國託管琉球群島期間,兩岸並沒有積極主張釣魚台的權利。再加上目前釣魚台是受到日本的有效控制,因此日本要主張釣魚台的領土主權,確實較中、台政府更有優勢。
即便如此,「現在」有效控制領土,不當然就等同絕對享有主權。法律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在國際法的領土主張上往往會適用「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也就是必須區別「權利的創設」和「權利的存續」,前者應依照該權利創設時有效的法律規定,後者則依循演進中的法律 規定(參1928年的《帕爾馬斯島案》)。而當面對「有效控制」領土的主張,就必須找到「關鍵期日」——也就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法院必須依據關鍵期日當時的事實和法律,來判斷各國的權利和主張,而各國在關鍵期日後的行爲就不會再改變之前的法律地位。
所以如果釣魚台爭議的關鍵期日是落在日本有效控制之前,法院可能就不會理所當然認為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不過關鍵期日到底是什麼時候,1895年1月日本將釣魚台劃入行政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放棄台灣及附屬島嶼?或1970年代美國將託管地返還給日本?又會成為各國主張的另一個戰場。
台灣的困境:釣魚台是我的!不過我是誰?
要對有爭議的領土主張權利,必須破壞他國的穩定控制,因此一直維持爭議狀態是相當重要的。,只透過民間團體的力道還不夠,更需要政府以公權力姿態主導。
不過,如前所述,兩岸政府的主張基礎,都是表示釣魚台從明朝開始就是「我國」的領土(參見台灣外交部網站)。但這樣的論述方式是否對台灣有利,絕對不只是單一釣魚台領土問題這麼簡單,而應該思考更全面的「我國國際地位」。
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繼承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席位,再加上中國崛起後,台灣若還謹守「中華民國就是正統中國」的外交立場,在國際上爭取能見度就會有相當的難度,甚至容易被其他國家認為台灣屬於中共的一部分。
近年來,許多跡象顯示台灣政府跳脫過往外交主張,嘗試凸顯台灣獨立於中國的本體性地位;但矛盾地,台灣在許多對外主張還是會延續過去「中華民國就是中國」的論述。例如我國援用過去中國版圖的歷史性水域主張,稱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以及對釣魚台主權源自明朝的歷史主張。
不過,這樣的論述其實又會陷入「一個中國」的困境,不論是對外國還是對國內而言,到底我們是「正統中國」,還是獨立於中國外的台灣,難免容易令人錯亂。政策主張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沒辦法分割論述,台灣在釣魚台這題不會只是台、中、日三者之間的問題,更會影響到台灣要怎麼走進國際社會。
參考資料
- 宋承恩,《沉默也會說話?釣魚臺主權爭端中的當事方行為》(2015)。
- 范建得、田永彬,《我國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論據之評析》(2012)。
- 黃居正,《時際法原則與後殖民國家之領土秩序:以東南亞國家領土爭議事件為中心》(2011)。
- 姜皇池,《國家領土取得之相關考量因素》(2005)。
- 李明峻,《從國際法角度看琉球群島主權歸屬》(2005)。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 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