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下)|白廷奕

白廷奕

2023-01-17發佈

2023-02-14更新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下)|白廷奕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下)|白廷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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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轉型的浪潮已經不可逆,作為法治國家,台灣能做的就是建構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促進數位市場的健全發展。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但這是否代表言論自由的讓步不可避免?如果是,言論自由又應該做出多少讓步?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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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側記

「真理的最佳檢驗,是思想在競爭的市場中被接受的力量。⋯⋯每年,如果不是每天,我們都必須將我們的救贖押注在一些本於不完美知識的預言上。當這個實驗屬於我們(憲政)體系的一部分,我想我們必須永遠保持警戒,對於那些審查我們所厭惡、招致死亡的意見的意圖。」美國大法官 Holmes 於 1919 年 Abrams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說道。

意見市場的競爭與優勝劣汰將為人們帶來真理,因此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幾乎可以說是長期以來法律領域不滅的定律。發表意見的場域隨著數位發展大幅移轉到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色情資訊也藉由數位服務迅速傳播到世界各地,助長了性別與種族歧視,並對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造成威脅。當世界的樣貌已經超出百年前人們所能想像的範圍,傳統的言論自由理論是否仍然適用?

報告人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林春元副教授指出,過去意見市場由於受到政府公權力限制與少數傳統媒體把持,呈現資訊量低、言論散播緩慢且有限的現象,在當時,鼓勵多元充分的資訊與意見有助於健全民主發展。如今,數位服務的普及使得資訊交換極為迅速與大量,甚至難以消化,服務提供者的演算法政策與使用者的選擇偏好,導致人們無從暴露在多元意見的言論市場,社會的集體制裁更壓抑了少數言論的出現。

環境的改變不意味過去的知識經驗應該全然拋棄,關鍵在於,如何在數位時代中盡可能保障言論自由,同時避免因為數位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地位的濫用,對個人、社會甚而民主發展產生傷害。以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規定為例,林春元副教授認為,課予線上平台提供者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以及建立通知、意義及申訴管道的義務,對於相關業者影響輕微,這些措施尚可接受。

至於飽受爭議的資訊限制令,林春元副教授提醒,資訊限制令可以限制的內容都是既有法律已經限制的行為,各該法律的規定是應該檢討的重點,歐盟以違反刑法的相關行為作為規範要件是值得參考的方向。此外,依照內容提供者主觀的惡性程度與內容的傷害程度及可能性,分別給予緊急資訊限制令與資訊限制令不同的發動條件,並以第 5 條有關法律保留、目的限制及比例原則的規定限縮資訊限制令的適用情形,則是合憲解釋的可能途徑。

與談人林俊宏律師強調,不是一切事情交給法官就能高枕無憂。目前規範僅空泛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多如牛毛,法官卻沒有足夠的權限與實質要件進性審查,也無從得知法律要件的判斷標準與證明門檻,因此資訊限制令雖然有法官保留的規定,實際上仍是沒有意義的。對於這類言論內容的限制,應該學習歐盟相關規範,有重罪原則的適用,又或者考慮改針對言論行使方式作限制,例如網軍現象。

與談人世新大學法律學院翁逸泓副教授指出,近年來大型科技公司利用大量蒐集使用者資料,搾取使用者的行為剩餘,藉此產生服務動能並累積經濟規模,比起內容管制,利用個人資料進行精準投放的行為才是應該先補足規範的事情。翁逸泓副教授也認為,台灣目前的法制沒有滿足資料治理的基本要求,不論是通訊傳播相關或數位中介服務法,都處於真空狀態,能力越大責任就應該越大,有關機關應該儘速完備法制。

數位轉型的浪潮已經不可逆,作為法治國家,台灣能做的就是建構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促進數位市場的健全發展。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但這是否代表言論自由的讓步不可避免?如果是,言論自由又應該做出多少讓步?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言論自由與犯罪防制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 數位中介法,究竟有什麼問題呢? 今年 6 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原名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之草案名稱與內容修正後提出。 在新聞稿中提及希望能夠透過多方參與的網路治理,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和資訊流通自由,建立安全、自由且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結果,一公布後,各種批評排山倒海而來。 🗳️ 但是,爭議不斷? 數為中介法草案公布後,社會批評的非常激烈,皆認為這樣的法律會對於言論自由造成過度的侵害。 而政府在在 8 月份針對通傳業者和公協會、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和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與公協會分別開辦了 3 場公開說明會。 原訂會舉行的草案公聽會則暫緩辦理,許多不同的單位與媒體,也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舉行政策討論會與研討座談會。 許多相關業者、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都提出了各式研究結果與觀點分析,網路上的輿論也對於支持或反對此草案有不同的看法,無論是認為需要公權力介入管制因應科技發生的新型態犯罪行,或是認為若不當的運用此部法規,將成為執政者對於言論自由管制的利器。 但真的是這樣嗎? 🗳️ 那就不處理了嗎? 適逢選舉年,涉及許多數位科技應用與立法技術的此部草案,也不斷地被簡化為各式攻訐不同政治立場者的標語口號,讓原本應該充分討論的重要立法,一下就成為無法延續對話的噤語。 非常二分,許多的批評也非常可惜。 但我們要思考的是,如果我們電視節目以及廣告,都會有適當的法律來處理,那為什麼網際網路的東西,法律不需要做出適當處理? 因此這部草案和其涉及的重要社會問題,真的對於生活在當代的大家都十分重要。 從平台的責任義務,以及政府權力的界線和外力干預的不實資訊操控,到個人使用者在網路的言論自由、透過網路來進行的各式新型態犯罪行為,這些其實都需要法律來做適當規範。 我們希望這些多元面向的問題都亟待社會凝聚共識,針對資訊科技和數位服務等原本是要改善大眾生活的工具,找到社會大眾能夠接受的運作與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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