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思文
2016-05-31發佈
2023-03-05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法淺析-回應《判決翻譯機:教育部課綱微調案》|來稿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一事本身就帶有公益性,不論人民的動機與目的,就能依法請求公開。至於公益性的高低,與受人民監督的必要性高低有關。
政府資訊公開法淺析-回應《判決翻譯機:教育部課綱微調案》|來稿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一事本身就帶有公益性,不論人民的動機與目的,就能依法請求公開。至於公益性的高低,與受人民監督的必要性高低有關。
作者:鄧思文律師(眾宥法律事務所)感謝鄧律師對本站之文章提出批評與指教,投稿「政府資訊公開法淺析」 原作者為求文章好懂確有不甚精確之處。本站也針對律師所題出之疑問與批評,對原文做適當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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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行政法院將2015年課綱微調政府資訊公開案(課審會部分)的判決廢棄,發回重審,且今年4 月底,課綱微調資訊公開案另一部分(工作圈報告、檢核小組、公聽會及課發會部分)的判決也出爐,若有人想瞭解判決的論理,就必須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精神與相關規定有初步理解。
貴站2015年5月19日<判決翻譯機:教育部課綱微調案>一文 ,其力求簡白、通俗的分析,對於使公眾瞭解課綱微調政府資訊公開案(課審會部分),甚有價值,也是理解本法的入門磚。但,該文有兩處對於本法的說明,或有造成誤解的可能,本文希望能透過以下的文字,讓大家更精準掌握該文分析,也能對政府資訊公開有進一步的理解。
首先,該文分析完判決內容後提出了一個判斷政府資訊能否公開的公式:「不公開對於公益的影響>公開造成的不公正➙要公開」。這個公式中正確的部分是,行政機關於特定案件中判斷政府資訊有無本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豁免公開」的情形時,確實要進行「利益」的比較衡量,而且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是「必須」進行利益衡量。
在這裡要先說明一下,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一事本身就帶有公益性,不論人民的動機與目的,就能依法請求公開。至於公益性的高低,與受人民監督的必要性高低有關。
所以可以知道,要比較的利益是「不公開所維護的利益」與「公開所獲致的公益」,公式中所說的「不公開對公益的影響」與「公開造成的不公正」有那麼一些不精確之處。最高行政法院還說,當「有實證」能證明不公開所維護的利益高於公開帶來的公益時,才能拒絕公開。
進一步而言,行政機關並非只有在判斷有無本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豁免公開事由」時才要進行利益衡量,於決定提供的方式時,例如給予複製品、閱覽、抄錄、攝影,或於單一文件中遮蔽部分而公開其他時,也須進行利益衡量。
第二個該釐清的地方是,該文提出公式並加以說明時,提到本法第18條第1項某些款次有「得公開或提供之」的文字,並再就學理所謂的裁量權收縮加以分析,這或許會造成一種誤導,也就資訊是否公開,繫於行政機關的意念。且本法第18條第1項一開始的文字是這樣:「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是「應」又是「得」,到底該怎麼理解呢?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的意旨是這麼說的,為了貫徹盡量公開的原則,且參照檔案法第18條的規定,本法第18條第1項開始的文字應解釋為「得不公開」。至於判斷「得」或「不得」的標準就是前面說到的利益衡量。
透過以上的簡單釐清,應該也能清楚瞭解到,本法的精神就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例外事由必須從嚴解釋,且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公開的時候,應進行利益的比較衡量。政府資訊公開法可不是提供法律依據給政府機關迴避人民監督的。透明才能追蹤權力的痕跡,陽光才能驅走腐敗,這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
眾宥法律事務所 鄧思文律師
mutitudelawfirm@gmail.com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