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12-07發佈
2022-11-21更新
高嘉瑜受暴事件的 3 個法律疑點|白目觀點
2021年11月30日,立委 高嘉瑜 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察局報案,對男友林秉樞提告傷害;2021年12月1日, …
高嘉瑜受暴事件的 3 個法律疑點|白目觀點
2021年11月30日,立委 高嘉瑜 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察局報案,對男友林秉樞提告傷害;2021年12月1日, 高嘉瑜 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同年11月11日至13日期間,遭男友林秉樞傷害及拘禁人身自由等情況。
事件爆發經新北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涉犯意圖散布持有猥褻影像、傷害、私行拘禁、強制、恐嚇、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新北地方法院漏夜審理,經羈押庭審理後將林秉樞收押禁見。
這個新聞事件,除了茶餘飯後的八卦外,整個事件仍有許多令人深省的法律問題,值得大家審視再三,以下就筆者的觀察分享。
立委被打才羈押,其他家暴事件怎麼辦?
羈押制度常見於報導之中,除了常常有人把它跟有期徒刑的入監執行搞混外,然而實際上羈押始終就只是「確保被告到庭」的手段;畢竟把人押在看守所裡,要他出庭還不簡單。
但正因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頗為沉重,所以也不是什麼大小犯罪都可以羈押;除了犯罪嫌疑重大以外,必須是下列情況,才可以進行羈押:
- 法條列舉的犯罪類型(如恐嚇危安、妨害性自主等)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 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一定的理由或情事,認為可能「滅證、串證、逃亡」。
- 不是重罪但也有事實足認可能逃亡或是滅證、串證的情況。
以目前媒體上所揭露的情況,司法機關當然免不了遭受「官大才硬起來羈押」的質疑,或是被質疑若干罪嫌都非重罪(報載的散布持有猥褻影像、傷害、私行拘禁、強制、恐嚇、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法定刑下都是相對輕的罪名)情況下,有貿然羈押、忘卻司法應該中立的本質。
不過若以羈押要件審視,林男長期以飯店為居,並無固定的住、居所地,在法律要件上堪稱是「有事實足認逃亡」的要素;另外根據相關報載及過往紀錄林男的暴力行為也有歷史紀錄,似也符合反覆實施之情況。至於是不是上開事實就有羈押的必要性,則有待後續相關統計驗證了。
只是男女朋友,可以適用家暴法?這有用嗎?
除了上述羈押,另一個常見疑問是:這個事件可以稱做是「家庭暴力事件」嗎?
所謂家庭暴力規範的範疇並不限於一般語意上的「家庭」,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以及「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所實施的侵害行為。
所以即便只是男女朋友或是前男女朋友, 碰到問題,都可適用家暴法申請保護令。另外,上述的侵害行為,不僅包含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身體侵害,更包括精神上的侵害。
不過就算可以適用家暴法,所以然後呢?這往往是,多數民眾內心的疑問──質疑家暴法是個沒有牙齒的法律,但是事實上卻是如此嗎?
有關家暴法的內容,談談幾個重要的部分:分別是民事的保護令、刑事程序與預防處遇措施(註一)。而最為大眾所熟悉且琅琅上口(或為詬病)的,不外乎是民事保護令。
坊間對於保護令的批評,不外乎聲請的成功率及違反的效果。關於聲請的成功率,牽涉個案情況或有差別;但事實上,從統計來看,核發率接近8成(註二)。至於違反效果的處罰,事實上家暴法中也設有違反保護令的刑責,以及必要時可以羈押的規定。但或許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規定終究是規定,法律的事後處罰與防堵規定,未必能賦予受暴者相對應的安全感。
私密影片的部分,急需立法亡羊補牢
最後,相關新聞甚至謠傳本案似乎涉及性私密影片;不論真假,都再再顯示現行法僅就性私密影片非經同意的拍攝有所刑責,而對於經同意拍攝的性私密影片未經同意而散佈的情況卻沒有特別的規範──僅僅針對這樣散佈的狀況,賦予等同「散佈猥褻影片」的法律效果,實在非常荒謬。於是,欠缺相關刑事責任及下架的法律依據,意味著相關司法資源難以投注到該類型案件,就此部分亟需立法補強。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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