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大揭密:設置毒品法庭能遏止毒品犯罪?|劉立耕

劉立耕

2018-03-21發佈

2023-03-05更新

司改國是會議大揭密:設置毒品法庭能遏止毒品犯罪?|劉立耕

司改國是會議大揭密:設置毒品法庭能遏止毒品犯罪?|劉立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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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專題中,我們談過人們吸毒的理由、毒品的「藥效」、毒品對社會的影響,再到政府遏止毒品的手段。也談了許多「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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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大揭密:設置毒品法庭能遏止毒品犯罪?|劉立耕

在這個專題中,我們談過人們吸毒的理由、毒品的「藥效」、毒品對社會的影響,再到政府遏止毒品的手段。也談了許多「現存」制度,也了解到其存有缺陷、無法有效遏止毒品犯罪。那就讓我們來看一看,2017年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毒議題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又提出了那些應對毒品氾濫的對策吧!

林達檢察官在國是會議中提議了「毒品法庭」之設置,所以本篇將先來說明一下什麼是毒品法庭?它該如何運作?是否真的有助於解決毒品犯罪問題呢?有沒有反對的聲音呢?在我們正式介紹毒品法庭之前,先讓我們思考一下,現制有哪些問題,接著再來檢視毒品法庭有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吧!

現行制度下的問題

首先,有必要再次說明:上癮,是一種複雜的生理和心理現象。會再犯,是成癮疾病的典型反應。

白話來說,會再犯是正常,百分之百完全戒除才是異常,因此戒癮治療的目標,並不是保證不會再犯,而是降低使用頻率,並且盡量健康復歸社會。也就是說,應該是長時間慢慢擺脫毒品,而不是時間一到就可以直接跟毒品說掰掰。然而,現行法制卻是要求「不會再犯」,只要再犯被抓到,就會直接面臨訴追、審判甚至發監執行,並沒有給予彈性的空間。

此外,雖然法務部等單位自去年起已經通令各地檢署,對於戒癮治療再犯應該詢問醫師意見,盡量給予寬容,也就是給予一定的彈性空間,但實務運作實際上很難改變,因為檢察官在龐大案件壓力下難以區辯該再犯究竟是「真再犯」或是「降低頻率地再犯」,因此是選擇起訴是必然的結果,而法院與行政部門不相統屬,各法院也沒有跟醫療機構簽訂合約,所以法官毫無彈性空間,只能通通判刑去關,最後的結果就是監獄爆滿。

對此林達檢察官認為上述現象呈現出兩個大問題:

第一,在龐大案件量壓力下,吸毒案件相對輕微而被排擠,根本不考慮個案如何復歸社會,一律推向監獄。

第二,機關聯繫不足,各單位互相割裂,各人自掃門前雪,每個人都努力,但無效果。

從這邊我們可以了解到,問題應該是出在「案件量大無暇顧及個案」及「欠缺統合、資源消耗卻無成效」,那毒品法庭能解決這兩個問題嗎?

支持設置毒品法庭的理由

依照現行制度,毒品案件是由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負責審理,並不像少年事件是由少年法院(庭)專責審理,也不像部分法院將強制處分交由專庭法官審理。換句話說,現制下負責審理毒品案件的法官未必有毒品專業,也未必「真的」明瞭勒戒、戒癮治療的功效,甚至可能不知道「單純施用毒品」之犯罪者佔全體犯罪者近25%。

林達檢察官認為,毒品問題日益嚴重,參考美國、澳洲均有專庭法官負責審理,因此認為我國也有設置「毒品法庭」的必要。

所謂毒品法庭,是由專庭法官主導,以具體個案(施用毒品者)為中心,由醫師或專業人員對個案進行最適評估,在檢察官監督與觀護人輔導下,分別給予戒癮治療、短期戒治隔離或監禁徒刑,並可搭配社會勞動或輔導就業,甚至設立酬賞回饋機制,積極鼓勵復歸社會。此外,毒品法庭運作上也可將目前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定、緩起訴戒癮治療等繁複程序,全部統合彈性簡化,讓專庭法官下達最適合個案的司法處遇。

白話一點來說,毒品法庭就像是在一個超級龐大的企業內,以專案會議解決個案問題。

制度運作上,由檢察官先篩選個案,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或向毒品法庭聲請保安處分(或起訴),法官則邀請觀護人、醫生、諮商師、社工師及檢察官共同研商,最後作出最適合的處分,再交由檢察官與觀護人等執行,並定期陳報法院,法官可隨時加重或減輕,表現良好可裁定免除其刑。

當觀護人、檢察官及法官都以毒品專庭方式運作,法官的裁決會更有彈性、效率。由於觀護人直接了解被告,在整合醫療、社工、職訓等意見後,可以和檢察官向法官提出建議,法官具有最完整的多元處遇手段——從最輕的團體課程、門診治療,到較重的監護治療、有期徒刑。被告在這樣剛柔並濟且有效率的法庭裡,才能直接感受到司法對他的期待與強制力,他也會更傾向配合司法。

總結來說,支持毒品法庭設置的主要論點在於:

  1. 現行制度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反而造成監獄「毒犯」滿為患,有改進必要。
  2. 現行制度欠缺專業及橫向溝通、合作,無法針對個案給予適當處遇,浪費司法資源又無成效。
  3. 毒品犯之矯治並非單一方式可完成,需要多元處遇,而現行制度僵化,法官選擇不多,無法有效達成遏止毒品犯罪之目的。
  4. 現行制度,勒戒、戒癮治療都由檢察官發動,倘檢察官是起訴,法官只能判刑,沒有其他選擇,欠缺彈性。

反對設置毒品法庭的理由

看完了支持設置毒品法庭的意見後,我們也來看看反面的意見吧!

司改國是會議中部分的委員認為,雖然美國有採用毒品法庭制度,但美國的司法權相較於我國而言大得多,美國採用不代表就適合我國;此外,若舉少年法院(庭)的例子來說明應設置毒品法庭,其實也有點不妥,理由在於少事案件的團隊(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都在司法權的監督範圍內,然而反毒的資源多由行政院或是法務部掌控,並非司法權所能主導,所以設置毒品法庭是否真的能有效遏止毒品犯罪,是有疑問的。

另外,也有部分委員認為,毒品法庭的構想,其中部分措施與現行制度中已有勒戒、戒治、戒癮治療以及徒刑等手段重疊,如果認為現行制度沒有效果,那應該是要先了解問題出在哪,並針對問題做出修正、檢討,而不是貿然提出「毒品法庭」這個構想。採相同見解的委員也認為,重點並不在於採行「毒品法庭」與否,而是在於相關措施應該如何運作。

拿戒癮治療來說,不管是否採行毒品法庭,施用毒品者都是到醫院接受治療,如果這個治療成效不彰,那應該檢討的是治療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引進一個毒品法庭制度,這並沒有幫助。此外,如果引進毒品法庭就可以遏止毒品犯罪,那美國現在應該也不存在毒品犯罪了,所以毒品法庭制度,未必真的有成效存在。

最後,從比較現實的角度來看,就算設置毒品法庭真有助於遏止毒品犯罪,但人力、資源應該從哪裡來呢?

毒品犯罪在監人口占了半數,其中施用毒品者又占了半數,換句話說,至少有25%的案件會走向毒品法庭,如果每一件又都需要針對個案做出最適處遇處分,我們的司法、甚至政府,有辦法負擔嗎?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結論

毒品犯罪可以說是個大範圍、涉及整個社會、牽涉人數最多的犯罪,而依照現行制度以及資源的投入,並不足以徹底解決品犯罪的問題。也因此,司改國是會議中有人提出了設置專責的毒品法庭的建議。當然,不論是正反意見,都有可採之處,而現實上不管是採取哪種制度,也一定會存在優缺點,重點應該在於哪些制度、措施較能有效遏止目前毒品氾濫的情況,且就有助於協助施用毒品者復歸社會。

針對毒品法庭的爭議,較妥適的做法,或許是先挑個地區適行。也就是一方面檢討現行制度的缺失並做出改進,另一方面嘗試毒品法庭制度運作是否有功效,這樣既不會因為全面試行而有人力、資金不足而窒礙難行的問題。同時,也可以比較改良後的現行制度與毒品法庭孰優孰劣,再讓司法機關做選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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