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
2020-01-21發佈
2023-03-02更新
把毒犯抓去關,校園就安全了嗎? |江鎬佑
從1970年代起美國總統尼克森發起毒品戰爭後,即便「毒、藥」存在著若干難以抽絲的難題,但肇因於生活經驗、社會新 …
把毒犯抓去關,校園就安全了嗎? |江鎬佑
從1970年代起美國總統尼克森發起毒品戰爭後,即便「毒、藥」存在著若干難以抽絲的難題,但肇因於生活經驗、社會新聞、影音娛樂的積累,這個社會普遍有著用毒的人好壞壞,恐懼毒品濫用的嚴重情況,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把抓到的毒販抓去關或是「判重一點」,自然是民意上多數的意見與走向。
順應這樣的民意潮流,以民進黨立委為主的立法院也在2019年的年末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了若干修正,而一直以「重刑化刑事政策」為主張的台中市立法委員沈智慧,在修正後在臉書貼文及受訪時表示堅決毒品零容忍的立法主張,認為即便持有極少量的毒品也應該要以刑事罰處罰,才可以讓毒品遠離校園。而到底現在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怎麼規定的,新法又修了什麼呢?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與適用
目前法條規範的毒品類型主要分成四級。其中,一級毒品在台灣最常見的就是海洛因,二級毒品較常提及的是安非他命跟大麻,三級毒品常見的就像是K他命。不管是天然或是化學合成的,在台灣禁止毒品的流通主要是因為具有成癮性,也可能因為濫用,造成使用者對於社會造成其他危險跟影響,再加上認為毒品與其他衍生的暴力犯罪息息相關,因此規範嚴密。
因此,即便自己施用毒品,並未造成毒品擴散,但因為「很可能造成衍生的危害」,所以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的行為也納入了規範。這樣的立法方式其實不難理解,舉例來說:酒醉駕車的人,不一定會在酒醉駕車過程中會撞到人,但是我們為什會處罰酒駕呢?因為喝酒開車這個過程造成別人傷害的可能性很高,所以酒醉開車必須受到處罰,對於施用毒品的人用賦予刑罰的方式來規範,很大程度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
在規範的行為上,比較常見的毒品犯罪類型,由輕到重包括:「施用一、二級毒品」、「持有一、二級毒品」、「持有二、三、四級毒品20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一、二、三、四級毒品」、「販賣、運輸、製造一、二、三、四級毒品」。會有這樣輕重不一的規範概念上也很簡單,像是單純持有或是施用毒品其實沒有照成毒品的擴散,只有造成個人身體健康跟個人的危害。
聰明的你看到上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大概會納悶:為什麼在施用三、四級毒品,持有少於20克沒有刑罰的規範?事實上,目前條例的第11條之1早就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所以即便沒有「刑罰」的規定,但依舊有罰鍰的規定。
之所以「罰錢」取代「關」的原因也很簡單,像是最「惡名昭彰」的三級毒品「愷(K)他命」,在類別上是屬於「中樞神經抑制劑」,原本是種麻醉劑,用在人或動物麻醉,把這種麻醉用品拿來吸食的行為充其量只算是一種藥物濫用的行為,如果只是單純的「藥物濫用」就要課以刑罰,不免過於嚴苛。另外,又考量「愷(K)他命」的成癮性較低以及被其他類型的毒品替代性高的特質,即便 施予刑罰,施用者也可能輕易換成其他的毒品,並沒有辦法真的杜絕毒癮。在這些考量下,對持有20克以下的三、四級毒品就只有「罰錢」的處罰。
之所以用20克當作一個區間,是因為當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就意謂著把毒品賣掉或是請別人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會提高毒品擴散的可能性,所以當身上有超過一定重量的第三、四級毒品還是需要以刑罰抑制。具體的運用就是要規範那先身上帶有一定數量的毒品,卻沒有證據證明有販賣、想要賣或請人家吃,但是因為販賣跟想賣的可能性增加,所以也要處罰。
修個5克是為德不足嗎?
這次修法的主要內容都是以調高刑罰為重點,像是提高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從七年起跳到十年,以及提高併科罰金。以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從過往的持有20克才要處罰,變成持有5克就要處罰。
會有這樣的修法方向,大概可追溯到蔡政府剛上台時候的司改國是會議,在2017年4月20日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做成的會議結論之定調息息相關。在該次會議中做出了「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持有第1、2級毒品『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並研議調降持有第3、4級毒品『20公克』之持有標準。」,而這樣的會議結論建議也在此次修法中通過以5克作為處罰標準。
對於這樣的修法結果,如時任立法委員沈智慧的臉書貼文表示,「❌毒品不能容忍,1包毒咖啡、1包毒泡麵、1支毒煙,都可能讓孩子墜入無底深淵。50包毒糖果、50支K菸、5公克的3、4級毒品,持有免刑責!?既然要下修,為什麼還要留5公克!?本來就應該0包!0容忍!」由此,可看見重刑化的立場認為,既然要下修,應該要直接處罰單純持有毒品這件事,這樣才可以根本上解決毒品問題,並且可以保護孩子,解決校園 毒品問題,然而這樣認為修法為德不足的想法,事實上忽視了執行面及現實面的考量。
我們試著先將校園裡接觸毒品的少年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來自於校園內、外的少年或者成年人。不管是成年或未成年人以販賣方式、免費提供、引誘吸收,在現行法都會分別涉及販賣、轉讓、引誘施用等罪,如果是成年人在轉讓、引誘施用更有進一步加重處罰的規定。另外,按照新法,如果少年單純持有三、四級毒品達到5克,便會直接涉及三年、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少年涉及此類刑事案件,縱然執行上不是入監,但也需要面對安置等處遇行為。
因為大部份的行為類型都已在現行法規範的範圍內,所以把「持有三、四級」定為「零克」,再來就只需要證明「是否要販賣、想販賣、或想請別人吃」了。也就是說,身上帶有少於5克毒品的少年,有沒有可能拿毒品去做上述的行為?當然有可能,但更有可能因為好奇心、同儕壓力、生心理需求等原因,為了自己施用而吸食的少年。
對於這樣的少年,即便在沒有施予刑罰的現狀,仍可依少事法給予輔育措施,然而一旦納入刑罰的話,等於這些少年必須中斷其學業面臨勒戒、戒治等情況,這跟原本要保護少年的目標根本相反。當然支持者的想法可能是出於:這些「壞學生」本來就要為自己的事情負責,這些中斷學習、是否穩妥接軌人生的事根本不用替他們想。然而,貿然入罪化跟入刑化,根本無視現在相關矯治機關人力吃緊、忽視衍伸現行查緝跟追訴的成本 。一個看似保護少年的主張其實反而把因為好奇、需求,而有觸法行為的少年,以貼上刑罰的標籤推向更邊緣的處境,而無助於杜絕毒品於校園。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