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守中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手扎|王鼎棫

王鼎棫

2019-05-17發佈

2023-03-04更新

丁守中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手扎|王鼎棫

丁守中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手扎|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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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018)地方大選暨公投已落幕一陣子,大家開始慢慢轉向展望明年(2020)的中央級大選,卻還有件事懸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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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手扎|王鼎棫

去年(2018)地方大選暨公投已落幕一陣子,大家開始慢慢轉向展望明年(2020)的中央級大選,卻還有件事懸在某人心上。根據中央社報導,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在去年選舉落幕後,旋即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並在去年12月底首次開庭前表示:全世界都沒有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謬現象,相信司法會還他公道。

丁守中也指出,打這個官司有幾個目的,首先,徹底檢討目前選罷法及公投法欠缺明確規範,並檢討選務機關應有的公平、公正角色;第二,要防止未來中選會或地方選委會藉著職權,違法操縱選務,影響選舉的結果。

事情發展至今,也即將如同漫威系列般,隨《復仇者聯盟4》的上映,在五月初的北院宣判,畫下階段性的句點。

對身為選民的我們來說,除了旁邊喊燒,也可趁2020大選之前,反省選舉制度對我們的意義,以及「選舉無效」在這次事件的功用。此外,本文也提供此次宣判的觀戰重點,並嘗試提出在未來選舉中,我們所能做的努力與改變。

選舉制度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談到選舉,就必須先從「為什麼要有民主」談起。因為自己作的決定,通常自認對自己最為有利,所以我們才在憲法第1條規定中寫下:「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這種對民主的想望,使得我們要求國家權力的組織建構和具體運作,都必須延伸自國民的意願。我們透過授權國民意願,讓政府的形狀長成自己希望的樣子,以盡可能達成人民的自我統治,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性」的目標。

國民意願的取得方式,多數民主國家不外乎用「選人」或「票決」來決定。前者透過選舉選出代表,為投票者決定國家事務,即稱「間接民主」;後者透過選票直接表達意志而決定一定事務,則稱「直接民主」。公民投票此一概念,就是實現直接民主的制度之一。

考量實施直接民主曠日廢時,透過「選舉」來推動間接民主,是蒐集國民意願較為折衷的作法,也是當代國家決定領導人選的主要方式。

像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除每每牽動國內政治勢力的更迭與未來發展的走向,也讓前述機關順勢取得執政的民主正當性,盡可能與廣大人民的意志相連。此外,選舉亦使執政者不得不因為選票考量,正視政策的優劣成敗,給予人民「貨比三家不吃虧」的機會,進而免除因執政不滿所積累的暴力衝突。

選都選了,設計選舉無效之訴的用意是?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因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務情節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賦予相關人等得要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的訴訟類型。這是來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的規定: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如此規定,正是因為我們非常重視選舉所扮演的角色——不願忍受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之際,有意無意用各種違法方式,左右選舉的公正結果。尤其選舉重視真實國民意願的蒐集,若選舉結果受到不當外力干擾,那麼當人民投下選票時,縱然確信其已表達自我意志,然該等決定卻有可能因受到遮蔽而有所偏差。若人民的選舉自由無法充分體現,人民的自我統治也無法落實。

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重點

丁守中團隊強調,中選會因投票人潮不及在表定時間結束前消化完畢,故在表定投票時間結束後,仍繼續開放投票,並在陸續投票的過程中,即進行開票。這導致在場民眾的投票行為,不免受到同時開票結果的影響,因而逐漸改變選舉結果。

所以爭議的地方可能有:表定時間過後,是否仍然可以繼續投票?開票作業的時間點是否合宜?

有關投票時間延長的問題,由於選罷法第19條指出:「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因此,表定時間過後仍能投票,比較沒有違法嫌疑。

比較有爭議的是開票同時投票的問題。同法第57條第5項前段雖然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但顧慮當時台北市尚有其他投票所仍在投票,若容許部分已投完票的投票所立刻開票,在這個網路發達、人手一機的時代,有非常大的可能會因資訊傳遞而產生棄保效應,影響其他還沒投票的選民,中途更換決定,改選其他可能原本不支持的候選人。

因此,宣判前夕的觀戰重點,即前述規定中「『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等文字,能否擴大解釋為「『所有同一選區中』投票所投票完畢後,始得同時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再者,如果違反,這樣的結局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換句話說,若無如此開票插曲,丁守中是否才是真正贏家?

否定方認為,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同一選區全部投完才能開票,選務人員依法開票,自然沒有違法問題。而且縱然違法,丁守中團隊也必須清楚指出證明:

第一、有多少比例的選民,在下午四點過後仍舊進行投票?

第二、有多少選民在此情況下,是因為接獲網路或相關社群軟體等開票訊息,進而改變投票意向?

第三、這樣的現象是否全然歸咎於選務單位?

在沒有出口民調等工具的輔助下,這樣的疑點,都很難確實向法院證明。

肯定方則認為,如果不等到選區中所有投票所投完再來開票,就有可能影響那些排隊選民的投票意願。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該條立法的理由,是為了確保選民能充分自由決定其投票意向,不會受到參差不齊的「民調資料」所影響,所以某時點之後禁止發布民調。基於類似的道理,似乎也不該讓各方流通的「開票資訊」,影響選舉權人正在進行中的投票行為。

也就是說,常言「舉輕以明重」,如果對於某時間點的民意調查已避之唯恐不及,那麼開票資訊對投票當下的影響力勢必更大,更應謹慎避免。

未來銀色民主下的對話

無論丁守中的宣判結果如何,選舉作為民主國家傳達並落實民意的主要途徑,尤其去年公投之後,我們逐漸發現,不同世代對不同議題的認知差距已越來越大,因此更有正視選舉制度逐漸因「世代意識與票數差距」而僵固的必要。

如同過去本人在〈銀色民主的浪頭襲來:當「世代價值」成公投關鍵〉一文所述:溝通渠道上悄然形成的世代隔絕,正悄悄分化著台灣,高齡化所形成的「銀色民主」(シルバー民主主義),令人對未來選舉制度的運作,抱有難以周全的疑慮。

銀色民主絕對不是把長者參政與「弊病」畫上等號。銀色民主是因世代票數差距、溝通渠道無法正常交流,使得人口數具優勢的族群,或為捍衛自身價值不願溝通,或以人數優勢凌駕議題討論,進而讓青年世代增生被壓迫之感。

更由於政治人物為求勝選,多半竭盡在最少時間內擷取最大多數的「民意」,因此選擇偏食某種意識型態。如何在選制改革之外,透過更充分多元的對話,調和不同族群與世代的利益與想法,可謂日漸急迫。

然而當我們見到許多稍欠思考、夸夸其談的網路意見,卻第一時間感到難耐,往往直接施以反唇相譏,而無法深入關心。這些針鋒相對的言論,多半也只是在反覆表達當下的不滿,於是那樣的譏諷,也形同直接在他人的情緒傷口上灑鹽,讓一來一往的對話,更難延續。

如果這就是「世代/族群」間的健全對話無法成立的成因之一,也許可從語氣接引開始做起,以免這些失控的對立,被不肖政治人物在未來選舉路上撿去,像是「勿忘世上苦人多」之類的話語,形成特定人士「接地氣」的想像。

在這個意見趨向極化的年代,只有堅定對話的心意,透過不斷的意見交換,互相培養人們養成思考並守護公共議題的意念,才能在每一次的選舉週期之間,在顛簸之中凝聚彼此的共識,讓政治人物發自內心願意依循,最終使我們的生活穩定地持續向前。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3Ze9l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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