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9-28發佈
2023-02-16更新
「選舉有要選成這樣嗎?」談法律在民主遊戲中的角色|白目觀點
不管是地方或是中央層級的選舉,每當有候選人指稱競選對手有種種過錯之際,就會有被「攻訐」一方出來開記者會,大聲疾 …
「選舉有要選成這樣嗎?」談法律在民主遊戲中的角色|白目觀點
不管是地方或是中央層級的選舉,每當有候選人指稱競選對手有種種過錯之際,就會有被「攻訐」一方出來開記者會,大聲疾呼「選舉有要選成這樣嗎?」
這樣的大聲疾呼,同時包含著兩個面向,其一是站上不當選舉受害者的位置,為候選人自己贏來「純淨」形象,其二是隱含著候選人必須忍受惡質競爭,加強候選人為了選民犧牲的形象。
這樣的「選舉亂象」,真的無法可管嗎?
其實管理選舉的相關規定,都放在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裡頭了;從嚴重的賄選,到妨害投票乃至於擾亂投、開票等行為,選罷法都訂有相應的規定,讓整場選舉「有法可循」。
舉例來說,在選舉期間常見的「抹黑」,可能涉及的是選罷法關於誹謗的特別規定。換句話說,如果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失敗的話,用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導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就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面的處罰,除了比普通刑法重了許多外,本罪跟刑法的誹謗罪一樣,都是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但不同的地方在於,普通刑法所涉及 的誹謗內容可能有公共、私人二種面相,而選罷法中的誹謗,本質上涉及選舉,必定有公共與政治的面向,因此立法者也在處罰的要件上,增加了「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等文字。
所以在討論是否成罪的時候,上,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明知為虛構或不實之事,仍決意用公開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達成讓某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意圖,導致對公眾或他人有發生危害之風險,才構成本罪。
至於該候選人事後是否當選或不當選,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而實際發生損害,則非本罪所關懷的地方。
亂說別人論文抄襲,但那人後來沒選,也可用選罷法處理嗎?
因為條文中訂有「使該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要件,所以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的論罪時點,應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
實務上曾經發生「被誹謗人」經政黨提名,嗣後法院認為因各政黨於何時提名公告黨籍參選人,繫於各政黨內部的黨務運作,如以各政黨提名公告黨籍參選人之時點,作為是否成立該罪名的標準,則不確定性過高(將視各政黨提名公告參選人的時點為何),很難說是合理的認定標準。
況且現實上,各政黨黨籍參選人不乏於「提名公告後,在正式登記以前」即遭臨陣換將或失去黨籍的情況,再依我國社會現況,並非所有參選人均受政黨提名推薦,其中不乏係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者,所以相關討論,還是該回到實際登記的時間點判斷。所以拿今年熱議的新竹市長論文門事件來說,相關爭議無涉選罷法的規定。
除了誹謗 以外,其他犯罪也都杜絕於選舉之外
選舉期間的言論管制,選罷法還指出:候選人及其助選人的言論,不得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等情況。
如果講了前兩者的內容,就應分別處以七年以上以及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觸犯其他刑事法律則回到普通刑法予以論罪。而之所以限制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的競選言論,不得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立法目的無非是希望端正選風,並維護候選人的權益。
而候選人以言論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的情況,較常見的方式:不外乎恐嚇或公然侮辱罪的情況,且當行為人同時觸犯選罷法及普通刑法的規定,在討論該全部處罰還是分開處罰的時候,我們會採這樣的模式:因法規交疊的緣故,導致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法官這時僅需選擇有具體刑罰規定的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論處。
如何面對不公平的選舉,也是選舉意義之一
不過仔細細想,這些「惡質文化」已已是選舉的日常,不管會不會發生,早就作為候選人參與競選的準備,固然對於違法抹黑的行為人必需施加責罰,然而候選人與其大聲質問「選舉有要選成這樣嗎?」,候選人更該捫心自問:面對議題,將會如何回應與準備。
畢竟對於所有選舉人來說,也希望透過這樣的激烈選戰,去考核候選人如何面對危機,並測試團隊的危機處理。如果 把小危機搞成大風波,這樣的候選人實在很難讓人相信會成為一位績效好的公僕。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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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