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白作者
2024-01-04發佈
2024-01-18更新
特別預算:因應特殊情況的預算,頻繁到不夠特別

《預算法》規定,因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可以在總預算外編列特別預算,但監察院報告指出,特別預算在近 20 年有常態化現象。
特別預算是國家因應特殊情況的財務開支。
就像人在遭逢意外事故的時候,可能需要動用緊急預備金來支付醫療、照護及食宿等費用,國家也可能面臨事前無法完全掌握的突發事故或政經變局,此時,特別預算就是國家拿來因應的預算手段。
《預算法》在 1932 年制定時,就規定國家如果臨時遭遇重大災變,或為建設國防緊急設施或緊急重大工程,有大宗支出的必要時,可以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後來除更名為「特別預算」外,提出條件修正為: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原本的「緊急重大工程」則被刪除。
特別預算的編列被排除在年度總預算之外,因此主計總處認為特別預算不僅可以應付緊急事態,也可避免扭曲年度總預算的規模及內容。
但 2020 年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光 1998 至 2019 年就編列了 27 次特別預算,預算編列有常態化的現象,且其中又有 11 次屬「重大政事」,難以凸顯其重大、數年一次的特性。
另外,特別預算的經費可能來自政府舉債,實務上也常會通過特別條例來排除《公共債務法》有關舉債上限的規定。有人認為這是刺激經濟必須的手段,但也有人擔心這會敗壞財政紀律。
例句:特別預算是我國獨有、其他民主國家沒有的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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