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5-06發佈
2024-06-08更新
不是自己的東西別隨便帶走
依據《刑法》,原本透過正當、合法手段保管他人的財物,最終改變主意據為己有,屬於侵占的行為,將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自己的東西別隨便帶走
「上次借你玩的遊戲卡帶,差不多該還我了吧?」你是否常在校園裡聽到類似對話呢?看到同學有酷東西,總是令人羨慕。不過,即使同學同意你借來把玩過過乾癮,也一定要有借有還;跟別人借東西一直不還,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犯侵占罪
依據《刑法》,原本透過正當、合法手段保管他人的財物,最終改變主意據為己有,屬於侵占的行為,將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新竹有位劉先生向車行購買一臺登山車。後來不知道怎麼騎的,登山車壞得十分嚴重,不僅後輪輪圈變形,坐墊、置物籃及後輪內胎也都損壞,殘餘價值估計只剩 200 元。2016 年,他把車牽回這家車行送修,並暫借一臺價值 1300 元的淑女車代步,也留給車行一張名片,供日後聯繫使用。
沒想到,劉先生遲遲未將淑女車還給車行。老闆傳簡訊給他,警告他如果再不歸還,就要請警方以侵占罪處理。但劉先生還是不還,老闆只好到警察局報案。然而,劉先生卻否認侵占腳踏車。他向警方表示,自己確實曾送修一輛自行車並騎走另一輛,但他是跟老闆談好互換腳踏車,而修理車輛是免費的售後服務。
法官檢視劉先生與老闆的簡訊內容,發現老闆告知劉先生自行車已修好,請他把車牽來換回自己的車時,他回應「多少錢」、「可轉帳最方便」、「會儘快」。法官以邏輯推演,認為如果真的是兩輛車互換,劉先生不會說要轉帳給老闆,因此認定他成立侵占罪,判處拘役 45 日;可用 1 千元換一天自由。
撿路上東西回家 恐觸犯刑法
腳踏車是老闆的財物,劉先生擅自據為己有顯然是錯誤行為;那麼,如果是路邊看似沒有主人的自行車,就可以隨意牽走嗎?例如,假設劉先生發現路邊有一輛沒上鎖的自行車,破舊但還堪用;他觀察這輛車已放在路邊 2 個月,都沒有人使用它;他可以把那輛自行車騎走嗎?
答案是非常不建議!因為,我們不清楚這輛自行車是被主人拋棄,還是不小心弄丟的。如果是不小心弄丟,劉先生拿回去就會涉及侵占遺失物。《刑法》規定,將遺失物、漂流物據為己有,最高可處 1 萬 5 千元罰金。例如,2010 年有一位高三生將一支他人遺落在釣具店前、沒有裝 SIM 卡的手機私自帶回家,後來向同學借 SIM 卡插入手機來使用,被警察抓到。最終,法院判他 5 千元罰金。
拾金不昧 可向失主請求報酬
不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路上撿到的遺失物,可能變成自己的東西。根據《民法》,撿到遺失物但不知道失主是誰時,必須交給警察局、當地的管理機關或管理者,進行失物招領。如果失主在最後招領日起六個月內來認領,保管者或保管機關就可以在索取保管費用後,把東西還給他。
此外,為了鼓勵撿到遺失物的人拾金不昧的行為,《民法》允許撿到遺失物的人向失主請求報酬,額度最高可達遺失物價值的 1/10。要是進行最後招領的 6 個月內都沒有人來認領,《民法》就會直接將遺失物的所有權歸給撿到它的人。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學校撿到一個信封袋,裡面裝了 3 萬元,你必須將這袋錢送到訓導處或其他失物招領處。失主來認領時,你可以向他要求最多 3 千元的報酬。如果失主在最後招領日起半年內都沒出現,這 3 萬元就變成你的。
拾金不昧是種美德,不過要是撿到遺失物不 能向失主請求報酬,很多人可能就會不想花費時間和心力,把遺失物交到警察局。由此可見,訂定法律需要兼顧許多不同面向的考量。未來如果撿到遺失物,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嗎?
本專欄為法律白話文運動與《中學生報》的合作專欄。《中學生報》是國語日報社專為國高中生量身打造的刊物,每週一出刊。內容涵蓋中英對照的國際新聞、時事科學新知、法律媒體素養、生活、文藝、校園、職涯探索、升學輔導、心情抒發,以及學生作品發表等。以提升中學生的國際視野、語文能力、思辨能力,以及自我探索的自學能力為目標。希望陪伴中學生度過豐富多彩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