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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發佈
2023-02-16更新
環境性商品協定搞不定?各國盤算糾葛難解?|白目觀點
環境議題往往與經濟發展的討論脫離不了關係,原因是環保管制往往會限制工廠的營運成本。例如為了防止空氣污染,工廠業 …
環境性商品協定搞不定?各國盤算糾葛難解?|白目觀點
環境議題往往與經濟發展的討論脫離不了關係,原因是環保管制往往會限制工廠的營運成本。例如為了防止空氣污染,工廠業者便必須加裝濾網而增加經濟成本;然而環境是人類生活的根本,如何同時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便是大哉問。
「環境性商品」便是折衝下的的新制度(延伸閱讀,同作者它文)。
從1999年開始,OECD公布了最初的環境性商品定義;2012年,APEC頒布了第一份環境商品清單,參與國家自願將54項環境性商品的關稅減到5%以下。
而WTO也沒有缺席,承繼著APEC的環境性商品清單,在2014年開始針對環境性商品協定進行討論,但結果卻不盡理想。詳言之,從2016年第十八次協商會議未果後,便未有新進展;且因會議內容沒有完全開放,學者們對於各國家的考量也只能從結果回推原因(直至去年美國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得以訪問面試協商人員,才得到當初協商未果的初步內幕)。
然而,雖WTO所醞釀的協商不甚成功,但國際社會對於環境性商品的共識仍然很高(註)。因此,本文對於環境性商品的未來發展仍抱以正向期待,也將介紹WTO當初協商未果的主要原因,分析背後各個國家的動機。
協議未果原因
從2014年開始,歷經二年、18次協商,最終WTO對於環境性商品協定還是沒有達成共識。
由於共有18個WTO會員國參與該協商(分別為澳洲、加拿大、中國、台灣、哥斯大黎加、歐盟、香港、冰島、以色列、日本、列支敦士登、紐西蘭、挪威、新加坡、南韓、瑞士、土耳其以及美國),其中只有三個國家為發展中國家,分別為中國、哥斯大黎加以及土耳其;因此,論者認為,環境性商品協定的談判,本來就是富國之間的商討,並沒有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納入;但也有人認為,發展中國家在協商中其實有相當明確的好處:如透過最惠國待遇原則,發展中國家類似產品也可以享有相同優惠。
無論如何,本文認為,協商破裂的結果可分為四個原因。其一,中國於最後才提出新的環境性商品清單,與其他國家之間沒有辦法取得合意;其二,中美之間對於搭便車條款的限制沒有共識;其三,各國對於逐步取消關稅的措施雖有合意,但在期間與總量的認定上並不一致;第四,是歐盟不願把腳踏車列為環境性商品;反而打算運用反傾向稅,限制中國腳踏車進入歐盟市場。
這一系列的原因雖然都可以概括為利益導向;但除了利益之外,各國的環境認知與接受資訊,也影響著談判發展。最重要的,本文認為,各國談判之際並未好好檢視環境破壞的特性。
勿忘環境破壞的特性
環境政策學者認為,環境破壞有三特點:發散性、複雜性以及與非人環境互動。而環境心理學的學者也指出,這三個特性也會影響人們接受資訊、做出反應的過程。
首先,環境破壞的發散性強調的是,時間與空間上的發散效果。因為環境破壞通常範圍不確定,且效果在時間上,也可能發散到未來。
舉例來說河川污染的影響地區,除了河川本身水質外,也可能擴散到下游地區,甚至是流經的土地;而且,這些影響都可能在當下一無所悉,時過境遷才會在未來展現。
這樣的發散性,導致人們在評估環境破壞時,會不慎低估了環境破壞的效果,因而投入心力不足,導致環境破壞的影響停不下來。例如河川污染對土質的影響,可能在若干年後,由該土地生長出的植物中發現。然而,這當初在處理河川污染時並沒有預見對土地的影響,投入河川整治的經費不足、進而無法完整處理土質污染。
其次,環境破壞的複雜性指的是,環境破壞的原因與結果之間,並非只存在線性影響,其中還可能是累加的因果關係,也讓環境破壞的結果一時難尋,更可能導致人們在因應環境破壞時,在經常無法理解,用過於簡化的、甚至是透過直覺做成當下決定。而這個簡化的過程,也會讓人們忽略了環境破壞的實際成本,因此複雜性也會導致人們在面對環境破壞時做出有誤的決策。
最後,由於環境破壞涉及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因此如何理解非人類的環境,並與之互動,便會顯得相當重要。
舉例來說,人們往往會擬人化身邊的環境,也讓我們可能更關心同樣身為哺乳類的動物的,或是我們對於可愛動物付出的關心,也經常高於昆蟲等。
這些人類所有的心理偏誤,都影響我們採取何種自然環境政策;不過,我們也容易 忘記:對自然環境而言,這些生物都是相同重要的。
從環境破壞的特性,檢視WTO談判未果
回頭來看WTO環境性商品協議的停滯,本文認為:談判國家確實忽略了環境破壞的發散性以及複雜性。
換句話說,國際環境法所要處理的正是跨界環境污染,其發散性、複雜性更是不在話下。例如,加拿大卑詩省的工廠排放的金屬廢氣,導致美國的雨水受到污染,進而影響到美國土質──跨界污染經由發散,會跨越單一國家的管轄權,升高爭議的複雜度,影響範圍更大、時間更久。
然而,歐盟為了顧及自己腳踏車產業,而不願將腳踏車列為環境性商品,便是歐盟在評估環境影響時,沒有把氣候變遷的影響納入考量。
腳踏車透過人類勞動取得動力,在移動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廢氣、廢水的產生。若所有動力車輛,都有機會替換成腳踏車的話,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便會大幅減少。
有研究指出,若一個人完全不使用動力車輛,而只使用自行車,則一年可以減少1360.77公斤的碳排放。試想若一萬個人這麼做的話,每年將會減少1360萬公斤的碳排放。動力車輛的碳排放,是溫室氣體的大宗來源;若能從此改善碳排放的話,想必對全球溫室效有偌大幫助。
因此,腳踏車的普及是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然而,歐盟在衡量的過程中,卻拒絕把腳踏車列入環境性商品。顯見歐盟認為保護自己領域內的產業更為重要,而犧牲了改善氣候變遷的利益。
氣候變遷的影響是發散全球的,如同溫水煮青蛙般地慢慢升高。每年夏天, 全世界各地都出現許多熱浪預報,這樣情況也一年比一年頻繁,長久以往的影響也為人們生活帶來不少改變。
礙於文長,本文僅就歐盟選擇腳踏車與否的行為說明。本文想要強調的是,在貿易論壇上,利益固然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然而利益與理性之間不必然為正相關。
因此,透過環境破壞的特色的說明,或也可以帶來許多輔助性思考,而這些研究也可以做為未來規範性的法律或是政策的墊腳石。暸解這些心理上的偏誤與歷程,我們更能明白決策如何作成、以及如何將決策導向我們所要的結果,也讓人更加期待環境性商品的未來。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濬勳)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雖WTO所衍伸的協商未果,但環境性商品制度依舊發展中。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omprehensiveandProgressiveAgreementforTrans-Pacificpartnership,CPTPP)第九章關於環境的規定中,便鼓勵各會員國透過雙邊或多邊協商方式,落實環境商品的貿易優惠制度。
參考文獻
Arden Rowell & Bilz Kenworthey, The Psych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William Alan Reinsch, Emily Benson & Catherine Puga, 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A New Frontier or an Old Stalemate?
WTO, Negotiations on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envir_e/envir_negotiations_e.htm.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other-initiatives/environmental-goods-agreement.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