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04-21發佈
2022-11-21更新
如果有跟騷法,悲劇是不是就能避免?| 白目觀點
最近屏東發生假車禍、真擄人的命案,兇嫌犯案前還曾騷擾死者,引發討論。 2021年4月8日晚間,屏東警方接獲民眾 …
如果有跟騷法,悲劇是不是就能避免?| 白目觀點
最近屏東發生假車禍、真擄人的命案,兇嫌犯案前還曾騷擾死者,引發討論。
2021年4月8日晚間,屏東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發生車禍,但抵達現場之後,卻發現相關車禍的當事人都不在現場。警方詢問了目擊者與附近居民,才知道肇事者已將受傷的被害人載離現場,但是當進一步到各醫院探詢就醫情況的時候,卻遍尋不到傷者。
經過一連串的調查,還有調取許多監視錄影器之後,終於在加害者家中附近的空屋找到可疑拖痕,藉此發現被害者。
如果故事停在這邊,許多人應該只會認為這是一個單純的凶殺案,腦海中大概就浮現:車禍過程中,因為糾紛,進而殺害對方的故事情節,但在悲劇之後,警察發現加害者跟被害者之間竟然毫不陌生,過往加害者就曾騷擾過被害者,而且被害者也有報警紀錄。
這不禁使人想起近年在台灣發生過的其他類似案例,包括發生在台大──被稱作「台大宅王」的情殺案件,以及前幾年發生在世新大學的持刀傷人案、還有另一個發生在高雄,因為女兒被騷擾,由父親憤而持刀殺死騷擾者的故事。
這些故事看似毫不相關的獨立個案.但事實上卻是暗地緊緊相連,因為在每個案件裡,那些被害者都曾經被跟騷,也甚至都對外尋求過協助,這些一個個看似可以避免的悲劇,到頭來卻反覆發生在你我身邊。
刑法緩不濟急,家暴法制無用武之地
如果重回這些悲劇再思考,法律是不是毫無用武之地呢?
這次,我們必須遺憾地說,許多現行法在這個故事裡,確實是無用武之地。
以《刑法》或是《性騷擾防治法》來說,即便加害人在先前有若干涉及恐嚇罪或是強制罪的行為,甚或是有性騷擾的行為,這些種種的不法行為,都必須等到跑完「提告、偵查、判決、判刑」等程序之後,才會產生刑罰,才能產生預防與制止被告犯罪的效果。
緩不濟急是這些法律共同的問題。
而也許有人在這個時候會想起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遺憾的是,在屏東這個案例裡,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並非家庭成員,也未曾有過親密關係,所以並不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因此,反覆檢閱現行法,可以發現這個案例裡,可以快速發揮作用的終歸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的規定,也就是不可以「沒有正當理由地跟追他人」;本條的法律效果是新台幣三千元或申誡,然而這樣的法規範,明顯無法應付每年將近四、五千件的跟騷案件。
跟騷法制如果上路,有哪些挑戰
由於現行法的不足,相關團體及立院也開始著手立法,各草案間雖然有內容上的差異,但基本上的制度設計大抵有類似的內容如下:都是先定義跟蹤及騷擾行為,再讓被跟騷者向警察或司法機構要求警告令及防 制令,其中警告令的功能明顯是用來解決現行制度緩不濟急的問題。
客觀上,被害者一旦有被跟騷的情況,隨即可以向警察申請警告令,取得警告令之後,警察機關就要負起開始調查的責任,必要時還須在被害人或相關人等的住居所實施必要的防衛措施。以上警告令的核發單位,是由第一線的警察機關負責,相關警告令的設定還附有時效,若需要進一步的規制,則另外可以使出防制令。
也就是說,除了警告令,還可以讓司法機關進一步核發防制令,讓原本的警告令失效。
用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來說,新法的設計是希望仿照類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達到保護人民的需求。
不過一如所有規範在設置初期,難免會有一些立法上的疑慮,可以統整為幾個方向。
其一是關於跟騷的定義,定義的明確性不僅令人擔心打擊範圍過廣,更在避免第一線員警適用法規時的無所適從,其二是實施上的負擔,法律一旦實施,意味著除了第一線員警負擔的業務勢必增加,一些因應新法所需配套的醫療、諮商與心理輔導,甚至法律協助也都要同時上路,否則急於立法外,行政措施無法配合也只能會是美中不足。
杜絕還是從觀念做起
法律的制定時常以血淚鑄成,鄧如雯案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彭婉如命案催生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這個悲傷的命案發生後,活著的人們是不是可以不愧對她的生命,還有待各位對此法案的關注。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江鎬佑)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晚上更新。
首圖來源:Someone is following you… | …looks like from a spy movie… | Flickr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