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毛院長做好坐滿      民進黨沒有組閣義務|王品翔

王品翔

2016-01-20發佈

2023-03-05更新

請毛院長做好坐滿 民進黨沒有組閣義務|王品翔

請毛院長做好坐滿      民進黨沒有組閣義務|王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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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者:王品翔,政大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生 作者在本文中試圖說明以雙首長制理解我國憲政制度所隱含的危險:「總統要負何種責任?他可以全權任命行政院長又可以在他所想要的時間點迴避責任隱身幕後,或者,召開國安會議,請行政院長列席,對重大政策指揮表達意見,有權無責或權責不符的人,究竟是(這種設想下)的總統還是不願意提前組閣的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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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毛院長做好坐滿 民進黨沒有組閣義務|王品翔

「蘇貞昌說,就算多數黨要組閣,選出行政院長後也沒辦法做事,因為現在憲法是不明確的,除非馬總統明確表示,他就是尊重新的總統當選人,完全讓新的立法院多數去組閣、他虛位,才能進一步讓新的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並且讓民進黨有扛起責任的空間,否則會是一團亂![1]

在蔡英文主席領導民進黨贏得2016年總統大選、國會單獨過半後,毛治國院長提出總辭,並且馬英九總統呼籲蔡主席儘速與他共商國是,由新的國會多數黨組閣,在此之前,他不會批准毛院長的辭呈;而蔡主席則表示我國憲法無法導出這樣的解釋,呼籲由舊內閣進行看守直到5月20號,並由新國會儘速通過交接條例。

這個爭議背後其實反映出要如何解釋我國憲法與憲政體制的問題。在我國憲法第35條以下與第53條反映出我國係採學理上所說雙首長制的現況,從而要如何解釋行政權力,或者說行政院長的定位應該怎樣被認定便是一個爭議,而這也會連結到誰掌握行政院長實質提名(決定)權力。

馬英九總統的講法,似乎反映出一種法式的雙首長制思考,他認為行政院長人選應由國會多數黨決定,總統僅負有形式上的提名權,這種思考還可以推衍出行政院長的提名應經國會行使同意權的結論,也就是憲法本文第55條第1項。同時大法官解釋387號、419號亦基此認為此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一種表現,但在修憲後自然無法再行援用。

我國在修憲之後,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第1句: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明白表示修憲者已經認為總統可全權決定行政院長人選的思考,搭配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文字觀之,總統權力更加擴張,是以論者有謂我國已從雙首長制變成貌似雙首長制的實質總統制;當然,在憲法第53條並未變動的情形下,確實我國的政府體制相較他國顯得較有解釋空間,而引發爭議。

論者或云:「依據憲法,總統享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權力,並沒有任何條文禁止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黨組閣,也沒有任何條文規定總統一定只能任命與自己同黨籍的人出任行政院院長[2]。」又說:「從外交部、國防部及大陸委員會都設於行政院之下,而非直屬總統,我們就可以發現,這些部會首長仍然必須對行政院院長負責。既然是對行政院院長負責,那麼民進黨提前組閣,就不至於發生權責不清的問題[3]。」

以上兩者論述乍聽有理,實則不然。第一:我們說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第1句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全權,其意涵是總統以推行政策順利與否等理由挑選行政院長,成敗由總統負責,豈能解釋成總統如硬挑選多數黨組閣,多數黨基於憲法忠誠義務必須吞下道理?第二:單以組織論外交部、國防部、陸委會形式上掛在行政院底下,所以也是歸行政院長指揮管制,雖可見為馬總統言論開脫苦心,惟實務上是否如此,不言可喻;並且也忽視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所謂「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實質上對外交、國防政策的實質決定權。

總之,在國會已經喪失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且歷來憲政實踐的例子,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從未需要也未取得國會同意的情形下,行政院長就是總統的執行長,施政成敗自然由總統向全國人民負最終責任,也因此,即便國會組成有新的民意產生,但行政院長不用換軌至新民意;即便換到民進黨組閣,他與馬總統的關係如何?在外交(當然包括與中國關係)、國防上可以說推說總統說了算-那服貿、FTA、RCEP算是外交還是經濟?年金改革、同性婚姻、社會住宅、食安等議題,難道由行政院長全權決定?那總統要負何種責任?他可以全權任命行政院長又可以在他所想要的時間點迴避責任隱身幕後,或者,召開國安會議,請行政院長列席,對重大政策指揮表達意見,有權無責或權責不符的人,究竟是(這種設想下)的總統還是不願意提前組閣的蔡主席?

所以,現在當務之急就是毛院長進行看守,國會儘速制定交接條例,將政務交代清楚,以便5月20日可以儘快接軌,而馬總統就不要再講一些快來組閣我有誠意的話了,行政院長歷來都應該是總統的執行長,執行不力就把行政院長換掉,總統則四年一次接受民意考驗,不是嗎?

[1]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76876

[2] http://www.viewpointtaiwan.com/%E7%B5%84%E9%96%A3%EF%BC%8C%E6%89%BF%E6%93%94%EF%BC%8C%E5%89%8D%E8%A1%8C%EF%BC%9A%E8%94%A1%E8%8B%B1%E6%96%87%E7%9A%84%E6%AD%B7%E5%8F%B2%E6%8A%89%E6%93%87/

[3] 同前註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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