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的三箱證據,能證明他的清白嗎

楊 貴智

2023-10-11發佈

2024-01-28更新

高虹安的三箱證據,能證明他的清白嗎

高虹安的三箱證據,能證明他的清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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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8 月,北檢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及 4 名助理。北院今(11)日召開準備程序,請檢辯說明主要攻防方向。 長達 3 個半小時的開庭時間,檢辯雙方針對檢方提出的證物有無依法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以及是否聲請證據調查等事項分別表達意見,並展開激烈交鋒。 *提醒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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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高虹安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藉此詐領助理費

檢方表示,立法院規定,立委可聘請 8 -14 位助理,立法院 2020 年度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每月酬金總額為 42 萬 4360 元,另也編列「問政相關業務費用」預算每月 7 萬 9072 元,外加8萬2400元加班費, 讓立委自行分配,但須核實申報。

檢方指出,高虹安明知自己跟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約定的實際薪水分別為每月 7 萬、6 萬 2 千、4 萬 6 千元,高虹安卻指示黃惠玟虛灌金額,透過以高報低的手法,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薪水,再要求助理上繳溢領的薪資。

檢方還主張,高虹安已經決定每位助理能實際領取的薪資數額,卻還另外指示黃惠玟浮報加班費,讓加班費領好領滿。助理領取薪水及加班費後,黃惠玟浮報的部分,必須上繳「公積金」,由高虹安自行決定如何運用。

檢方認為,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所規定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由於高已經決定每位助理實領薪資金額,卻仍然利用浮報薪資及加班費的手法詐領助理費,本身就是違法。至於詐領得來的助理費是否用於公務,並非重點。 高虹安案北檢主張

高虹安表示只有跟助理約定最低期望薪資,助理均有認真工作

高虹安主張,過去的法院見解認為,只有虛報完全沒做事的人頭來申報助理薪資,才會構成詐領助理費。如果實際有聘請助理執行職務,立委有權自由決定如何使用請領而來的助理費,不能因此構成詐領助理費。

浮報薪資部分,高虹安表示,他是跟助理約定「最低期望的薪資」,而不是固定的月薪。因此助理的薪水,金額按照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就會超過最低期望值,十分正常。高虹安主張,助理是否願意將薪資及加班費上繳公積金,全由助理自己決定,並非他所指示。

高虹安今(11 日)抱著三大箱證物出庭主張,助理實質上加班的時數,均超過高虹安申報的時數,沒有所謂浮報加班費的情況。高虹安辯護人表示,證物將於庭後一個月內完成整理,會再以書狀提交法院,三大箱資料最後由高虹安攜回。

高虹安認為其擔任立委期間,問政表現獲得最高分和優秀立委的肯定,能證明自己的助理都有認真工作,服務選民。

高虹安強調,所有的公積金都用於公務支出,沒有用在他自己身上。為了辦理立委事務,自掏腰包的金額超過 80 萬元,遠超過檢察官起訴的 46 萬,這些資料偵查中都有提供,但檢察官視而不見。

此外,高虹安的律師表示,立法院助理預算執行率為 97 %,顯示絕大多數立委均會將助理薪資請領完畢。而透過申報助理薪資,藉此將人事費流用到業務費,此種作法在立法院行之有年,立法院過去也有相關文件表明,高虹安的作法並無違法。 高虹安案答辯

檢辯雙方均聲請傳喚助理作證,釐清助理是否可以「自由處分」溢領薪資

為了反駁高虹安說法,檢方向聲請傳喚黃惠玟及陳奐宇,希望能證明溢領的加班費,助理無權自由運用,一律必須上繳。高虹安也聲請傳喚涉案助理及李忠庭,證明檢方說法不實。

高虹安的律師還另外請法院向立法院發函,詢問是否有相關的實務慣例及函釋文件,並請法院向立法院提供相關數據,證明多數立委均會將助理薪資拿好拿滿。

高虹安主張助理恐是被迫認罪,相關說詞不能採信

高虹安的律師表示,部分助理沒有律師陪偵,在面臨不認罪就可能被重判的心理壓力,極有可能選擇認罪。而他們都是籠統概括地承認犯罪,並未具體承認犯罪事實。認罪的說法不能直接採信。

高虹安的律師認為,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即使被告認罪,檢察官也應該要查清楚被告認罪的事實是否存在,但檢察官沒有詳查就起訴高虹安跟助理,有欠妥善。

高虹安案件回顧

去年 11 月,國民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耕仁召開記者會,指控同為候選人的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聘用男友作「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更加碼爆料高虹安要求助理浮報加班費再繳回,將國家經費灌入自己的小金庫。

台北地檢署在 12 月間搜索高虹安的立委辦公室、住處及相關處所。調查認為高虹安不法詐領近 65 萬元,扣除實際用於公費支出、私聘助理薪資及獎金的部分,剩下約 46 萬元被拿去負擔高虹安應該自行支付的費用。例如餐飲、高鐵、住宿、裝潢費、雙眼皮貼、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等。高虹安對此否認。

*提醒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被告均應推定為無罪*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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