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郁真
2020-09-05發佈
2023-03-01更新
勇闖鬼屋的背後,你可能要付出的法律代價|黃郁真
農曆七月一日,是俗稱「鬼門開」的日子。大部分人會避免涉足曾經發生命案,有著恐怖傳說、悲慘故事的地點。 但也有人 …
勇闖鬼屋的背後,你可能要付出的法律代價|黃郁真
農曆七月一日,是俗稱「鬼門開」的日子。大部分人會避免涉足曾經發生命案,有著恐怖傳說、悲慘故事的地點。
但也有人就愛這一味,總熱衷於前往這些榜上有名的廢棄住宅、醫院、電影院探險,像是嘉義民雄鬼屋、台南杏林醫院、台中烏日鬼屋等等…。在這個網路世代,「鬼屋探險」更變成了一種可以共享的體驗。
直播主與youtuber為了吸引觀眾、衝高點閱率,想方設法的拍攝各種新奇的題材,而現代人的生活恰好就是這麼的樸實無華且枯燥,越刺激,大家越愛看,因此鬼屋探險、都市傳說的直播或影片就成了吸睛的題材。
但你知道,這種鬼屋探險的行為一不小心就可能觸法嗎?
被列為文化資產的鬼屋
因為觀眾票選「都市傳說」為最有興趣的企劃,Youtuber本本、王狗、技安與洛克便於2019年3月的凌晨進入「廢棄醫院」拍攝影片,並在院內進行都市傳說─四角遊戲。然而,他們進入的地方其實叫作「樂生療養院」,並不是單純的「廢棄醫院」,而是1930年日本政府為了隔離漢生病患(也就是昔日所稱的痲瘋病,現已正名為漢生病)所建的專門機構。
因為當時抗生素尚未問世,此病被認為無藥可治,加上漢生病患者的外貌在病發後會與一般人不同,導致患者在社會上飽受歧視。當時的日本政府四處搜捕漢生病患,採取「強制收容」與「絕對隔離」的政策,並設下鐵絲網防止院民逃跑或外人擅入,另外為了避免院民生下不健康的下一代,更進一步對他們實施強制絕育、強制墮胎的措施,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基本上延續同樣的政策,直到治療藥物問世,才不再強制隔離。
經過長期的社會運動後,目前樂生療養院舊院區已經被列為文化資產,2017 年行政院更通過「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中短期目標為重建樂生房舍建物,讓院民可以安心居住,長期目標則是成立「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還原樂生的歷史、文化意義。
沒人使用,不代表可以隨意進出
刑法第 306 條第1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youtuber所上傳的影片中可以看見,舊院區的建物上貼有「禁止進入」的標示,但他們仍然未經院方同意就擅自進入院內,當然屬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其實是否構成侵入住宅或建築物,重點並不在於闖入的地點是否廢棄、現在是否無人使用,只要是「別人擁有」的住宅或建築物,未經屋主同意就不能擅闖,否則都可能觸法喔!
你才鬼屋,你全家都鬼屋
同樣因為「闖鬼屋」而吃上官司的還有另一位直播主。這位直播主將史姓婦人的老舊房屋當成鬼屋,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吳小哲探險台(勇闖鬼屋、恐怖在線)」上進行探險直播,並於直播過程中提及:「這房屋是有人還是沒人?」、「這裡頭到底有屍體嗎?不然怎麼會飄這種味道」、「有人在走路、真的有人在走路」、「有聲音、有聲音、有人在敲玻璃的聲音」等諸多將房屋形容成鬼屋的敘述。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之後直播主便遭到檢察官以誹謗罪起訴,因為他將影片散布於眾,並且不實指摘史姓婦人的房屋為鬼屋的行為,招致鄰居、親友對這間房屋與屋主的非議或批評,也讓屋主非常困擾,已經足以對屋主的名譽與人格造成損害。
另外,如果闖入的房屋裡確實有人在活動,這樣拍攝影片或直播的行為還可能會因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而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若正好直播到他人在進行閨中樂趣,直播主與公開分享直播影片的人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影像罪。
每到鬼月我要去鬼屋嗎?先來看看你可能要付出的法律代價吧。
參考資料:
- Youtuber闖樂生療養院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E9%97%96%E6%A8%82%E7%94%9F%E7%95%B6%E9%AC%BC%E5%B1%8B%E6%8B%8D%E7%89%87-%E6%9C%AC%E6%9C%AC%E6%B4%9B%E5%85%8B4%E7%B6%B2%E7%B4%85%E6%8C%A8%E5%91%8A%E4%B8%8B%E5%A0%B4%E5%87%BA%E7%88%90-080529514.html
- 直播主爬窗闖民宅直播鬼屋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00744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840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