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暖化燒不停,國家有義務降溫嗎?聯合國公約有答案?|國際瞭望

李濬勳

2023-07-20發佈

2024-01-28更新

全球暖化燒不停,國家有義務降溫嗎?聯合國公約有答案?|國際瞭望

 全球暖化燒不停,國家有義務降溫嗎?聯合國公約有答案?|國際瞭望
quotationmark image

全球暖化燒不停,各國有沒有義務來降溫?等等,聯合國公約竟然有答案?

quotationmark image

隨著氣候變遷導致的全球暖化,越來越嚴重,督促政府開始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的手段也越來越多;其中,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機構,正面回應氣候變遷的做法,則開始盛行。

就像法白之前在《國際法院站出來!聯合國大會請求釐清各國義務,以利減緩氣候變遷!|公共倡議》一文提過,以南太平洋島國──萬那杜為首的國家集團,起草了一項決議,請求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提出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釐清如何應用現有國際法加強國際氣候行動,保護人類和環境,並確實執行《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經過幾個月的磋商與草案修改,至 2023 年 3 月 1 日,已有多達 105 個國家參與連署共同提案。 2023 年 3 月 29 日,聯合國大會於第 77 屆會期中無異議通過這項決議(A/77/L.58),要求國際法院,針對各國氣候變化的相關義務,發表諮詢意見。

然而,不僅對國際法院有所請求──在此之前,分別在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與美洲人權法院 (IACtHR),也都有氣候變遷的相關訴訟,尚待回應中。

特別是,也有國家循序向國際海洋法法庭請求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想諮詢該法院:依照公約,到底會如何要求締約國「預防、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有鑑國際海洋法法庭看法,將影響締約國的未來政策選擇,我們就有必要先睹為快。

到底諮詢什麼?有何問題?

在第 26 屆氣候框架公約會員會大國,許多島國決議成立「小島嶼國家委員會」(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 COSIS);其中包括了杜瓦魯及安第瓜與巴布達等國家。

該委員會透過諮詢意見程序,要求海洋法法庭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面對氣候變遷,該負起什麼樣的義務。 之所以會有問題,是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只廣泛規定「各締約國應防止海洋污染」,並沒有明文指出該不該對應「氣候變遷或溫室氣體」。小島國們為了生存,不得不提出這些問題。

具體來說,該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像是:

  1. 締約國的具體義務,是否包括預防、減少和控制與氣候變遷有關的海洋環境污染、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效應造成的海洋暖化、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

  2. 締約國的具體義務,是否包括保護和預防,包括受氣候變遷影響的海洋暖化、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

換句話說,第一部分要求法院闡明締約國是否有因應「人為溫室氣體所生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 第二部分涉及締約國是否有使海洋環境免受氣候變化影響的義務。這些問題,都會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聯合國其他氣候變遷法制海的交互解釋與適用。因此,這也便成了這次諮詢意見的主要爭點。

海洋法公約與氣候變遷規範,該如何相互解釋?

一般而言,國際法只要涉及條約上的解釋與適用,便會引用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簡單來說,條約的解釋必須要參照條約上下文文義、以及締約國之間所同意的「其他」國際公約或標準。

當溫室氣體排放,嚴重影響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海洋酸化和海平面上升;此時,許多學者承認,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 條第 1 款第 4 款規定的定義,它們很可能被視為「污染」。

換句話說,溫室氣體既然會嚴重損害海洋環境,那麼若各締約國應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止海洋污染,那麼是否有義務要預防或控制「氣候變遷或溫室氣體」的問題?

接著,本文想要討論,法庭可能會透過何種方式把氣候變遷義務,納入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之中。

首先,海洋法公約第 194 條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 此外,它還要求締約國避免污染造成跨界的環境損害(註一)。

而各國該控制其管轄範圍內所發生,影響其他國家等地區的污染活動,這樣的規範狀態又稱為善鄰原則(註二),透過善鄰原則的詮釋,或許海洋法法庭就能透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際約束締約國配合氣候變遷減排與適應措施。。

其次,也可以嘗試從「合作義務」推敲出防止海洋環境汙染的義務。合作義務,是國際環境治理的基本原則; 這項義務被載入多項國際文書,包括《斯德哥爾摩宣言》原則第 24 條、《里約宣言》原則第 7 和 27 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第 7.6、7.7、8.3、8.4、12 條等──當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97 條也不例外。

簡言之,合作義務與氣候減緩政策密切相關,因為它們都促進全球治理和國際合作。 此外,正如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所指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集體行動,包括國際合作。在此背景下,有學者認為,合作義務就包括減排義務,因為氣候變遷是全球性問題。 最後,預防性原則也能推出「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

預防性原則是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概念,在國際法院判決中(Pulp Mills case)與許多國際公約都有採納。 它要求各方在科學證據不確定、或不完整的情況下,仍要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嚴重的環境損害。

因此,法院也可以採納本原則作為解釋起點,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防止海洋汙染的部分,與氣候變遷國際法制相互結合,得出締約國因應氣候變遷應該遵守的義務,像是:為了預防氣候變遷,各締約國應該採取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措施。

如此一來,預防性原則便可作為國際法制之間的橋樑,將破碎存在的各項規定連結起來,並且讓《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時俱進地解釋、適用。

結論

雖然法院的「諮詢意見」,並不能實際解決具體爭端或產生法律義務,但具有澄清和推進國際法的重要效力,和政策影響力。

這次在海洋法法庭中提出的問題,要求法庭「具體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締約國面對氣候變遷,所應承擔的相關義務;特別是關於保護海洋環境的的義務。

國際海洋法法庭該如何推敲相關義務,將取決適用的法律,這部分涉及大量法規範的相互解釋,也涉及了許多意識形態上的接納與否認。因此,法院最後會如何判決、是否會採納公眾意見,仍然有待觀察(註三)。

【本文作者】

李濬勳

玉米田法學博士候選人、《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也在國際期刊當助理編輯。興趣是將法律與其他科學領域結合。目前專攻環境法心理學、環境法風險認知,覺得人是個有趣又麻煩的生物值得細細探討。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與參考資料

註一:這項義務包括同公約第 198 條所規定,應向其他國家通報跨界損害的責任。此外,同公約第 207 條和第 212 條分別要求各國須製定法律和法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因跨界損害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

註二:善鄰原則已在案例中,被視為習慣國際法(例如,Pulp Mills case,第 139 段,以及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第941-942 段)。 同樣,一些作者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只是將現有的習慣法規則編入法典(例如,Corfu Channel case,第 22 頁)──例如 Trail Smelter 仲裁案,其中法庭指出:每個「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有義務保護其他國家免受損害性行為」。

註三:雖然《海洋法公約》第 263 條並未授予管轄權,但它允許仲裁庭借用國際標準和規則來解釋同公約,並明確化締約國在氣候變化方面的義務。因此法院的態度,將會成為氣候變遷法律與政策上的重要指標。

【參考資料】

  1. Yoshifumi Tanaka, The role of an advisory opinion of ITLOS in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Some 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Review of European,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022).

  2. Rozemarijn J. Roland Holst, Taking the current when it serves: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for an ITLOS advisory opinion on oceans and climate change, Review of European,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022).

  3. Richard Barnes, An Advisory Opinion on Climate Change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 Realistic Prospect?,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22).

*這裡是法白主筆室,給你法白資深編輯群每周最關心的議題分析。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