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5-26發佈

2022-11-21更新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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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嚴峻的當下,立法院並沒有停歇修法的腳步,其中也包括了刑法的修正。這幾天才通過兩個部分修正,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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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疫情嚴峻的當下,立法院並沒有停歇修法的腳步,其中也包括了刑法的修正。這幾天才通過兩個部分修正,其一是肇事逃逸,其二是加重強制性交的部分,就讓我們來看看修改後的條文是否更能避免前面犯行的發生?

不管有無過失,車禍發生還是留在原地較好

有關肇事逃逸,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問題之一在於,過去刑法中的「肇事」二字的意涵不是很明確,使得駕駛人是否要為無故意或過失下所發生的事故(比方說正常行經巷口,卻遭別人擦撞過來)負責,弄得昏頭轉向,也讓什麼行為成立條文中的「肇事」要件,弄得是解不斷理還亂,遑論一般用路人。因此,這條規定也被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進而被宣告馬上失效。

其次,在處罰的刑度上,過去就算是無過失的事故,也不能易科罰金,被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處罰太過嚴格,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所以為了督促立法院立法,也就在解釋中宣告這樣的規定至最慢應於解釋做完2年之內修法,否則就讓這個條文失效。

本號解釋是在2019年 5 月 31 日出台,算一算也到了不交功課就要遲交的情況,於是即便疫情嚴峻下,也只好把這個攸關人命的條文完成修正。

對比舊法僅簡單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第185之4條分別修正如下,「(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比之後可發現,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企圖解決原本大法官認為「肇事」二字文義不夠精確的批評。

再來,搭配新增第2項即「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文字,幾乎可以確定立法者希望:人民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都有留在現場的義務。

最後,在法律效果的部分,對比過往將「死、傷」一律處以一年以上徒刑的過苛規定,這次修法就將罰責給細緻化,賦予傷害、重傷與死亡之間不同的刑罰。

N號房條款上路,加重處罰的惡行卻不夠廣

而關於加重強制性交的修正,則是在強制性交的相關規範中,增加了新的加重處罰態樣,即第222條第9款(下稱第9款修正)規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會有這樣的處理,無非是為了因應實務上屢見不鮮、以「影像」威脅、控制被害者的案例。在這個網路傳播成本低廉且行銷快速的年代,對被害人施加照相、錄音、錄影等行為的同時,無疑在原本的「妨害性自主」侵害外,更添加了恐嚇、侵害被害人隱私等行為成分,值得加重行為人的惡性評價。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修正第9款在法律解釋上勢必面臨許多挑戰,無論可能是立法文字的極限或個案事實面的繁雜。因為在文字結構上,刑法第222條的本文是這樣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當行為人抗辯於完成強制性交行為之後,才開始拍照,這樣到底要不要被處罰:又或著被告確實有拍攝內容,但個案中拍攝的照片內容並非立法者想像的「裸照」、「性交影像」,而是如衣物、身體非私密部位等,此時如果還要對這樣的行為加重處罰,會不會過分評價?這些立法文字上的灰色空間,都會使得修正第9款在未來個案的適用上,面臨許多的挑戰

此次修法,固然是充滿善意,但仍然其它力有未逮之處。

首先,刑法第222條的加重條款僅適用在「強制」類型的強制性交及猥褻犯罪,相同妨害他人性自主行為,只是犯行改為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或是利用權勢的情況,並無加重條款的適用

重刑化固然不是解決性犯罪的最佳途徑,但既然想要給予重大惡性的犯行,更重更嚴厲的評價,那些處理重大惡性的加重處罰條款,適用上案例範圍卻非常限縮,也不能用到所有的妨害性自主規範之中;除不能滿足人民崇拜重刑化的信仰,也徒留未來「民怨」因子。

話說回來,疫情期間,立法院仍努力恪守工作,固然值得嘉許,不過就像一般人常犯的拖延症,當碰到比較寬待的要求時,還是會有遲交功課的風險。像是在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之前的釋字第775號解釋,針對累犯規定被認定違憲的部分,因為大法官僅有表示:「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所以即便2019年2月22日。這號解釋就出爐,但這題立法者也就擺著先不交差了。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晚上更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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