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廖昶鈞|人權與憲法基本權ABC

法白作者

2018-06-19發佈

2023-05-04更新

蔡孟翰、廖昶鈞|人權與憲法基本權ABC

蔡孟翰、廖昶鈞|人權與憲法基本權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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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這詞大家應該並不陌生,不過大家未必對人權有正面印象。「人權都是保護壞人!」、「難道好人就沒有人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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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廖昶鈞|人權與憲法基本權ABC

「人權」,這詞大家應該並不陌生,不過大家未必對人權有正面印象。「人權都是保護壞人!」、「難道好人就沒有人權嗎?」、「殺人可以因為人權就不用被判死刑!」等等,好像人權是發揮正義道路上的阻礙,那人權到底是什麼呢?話說,在我國,又有哪些與死刑有關的憲法觀念及基本權利?

什麼是「人權」?

人權,是人不可或缺的必要權利,少了人權,人就變像味噌湯少了豆腐,就不再完全。而「人」,不管是男生女生、老人小孩、富人窮人、好人壞人,只要是界門綱目科屬種上屬於人類,都應該享有人權,這也是人和一般其他生物所不同的地方,應該受到「像人的方式」去對待。

如此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國家、法律或任何其他人所恩惠賜予的,這也是「天賦人權」的意思。也因此,人權只是保有人最低、最基本的保障,而不是讓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蹺腳吃香喝辣。又既然人權是每一個只要是人就應該享有的,那人權就應該出現在所有人存在的地方,而不論是在西方還是東方、已開發還是開發中國家(人權的普世性)。

國際人權法的體系

傳統的國際法,是專門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問題,而人民的權利,則是每個國家內部的事項,就不是國際法所關切的議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納粹政權及戰爭對人民的傷害震撼了國際,戰後也使國際社會體悟到對人的保護不應該只侷限在國內層次,而更應該超越到各政府之上,才能凸顯人權並非國家給予人民的恩惠。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也是第一份世界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訂為為「世界人權日」。不過世界人權宣言並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而只是一個政治性的宣示指標。

在1966年時,聯合國大會再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加以規範化,也就是大家所常聽見的「兩公約」;公政公約的內容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遷徙自由等權利;經社文公約保障住房、教育、勞動等權利。兩個公約至2017年,各有169及165個締約國。兩公約的規範比起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性內容更為詳盡,除了更具體的權利內涵外,還有程序性的規範。

中華民國在1967年就簽署兩公約,但在1971年因聯合國的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就一直沒有完成後續的條約程序。2009年,我國終於順利通過兩公約的批准,不過因為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所以並沒有依照公約程序完成聯合國秘書處的存放,以至於我國並非正式締約國。即便如此,我國國內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的內容予以國內法化、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份。

國際人權規範除了聯合國的國際人權文件外,另外有如《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非洲人權憲章》等區域性的跨國人權公約。

與死刑有關的單項權利

既然人權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國家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嗎?

生命當然是人的基本權利無誤,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肯定國家要保障人民的生命權。不過條文當中提及「不得無理(arbitrary)剝奪」,換句話說,若非無理的情況下,生命似乎是可以剝奪的。同條第2、4、5項也是要求國家在保有死刑制度的情況下,死刑應限於情節重大的犯罪、要給予死刑犯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機會、且不得對未滿18歲或孕婦執行死刑;由此可見,公政公約並未絕對禁止死刑。

即便如此,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意即締約國雖然現階段可以保有死刑制度,但是仍然應該以廢除死刑為目標努力。

公政公約的第二任擇議定書規定,締約國就是要廢除死刑,不過任擇議定書需要另外特別簽訂才會有拘束力。該議定書目前已有81個締約國。什麼是第二任擇議定書呢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含兩個《任擇議定書》,如同《任擇議定書》,的加價購買,當國家決定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額外多加入《任擇議定書》。第一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國民,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聲請申訴,讓人權委員會審查締約國的行為是否違反公約的規定;而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未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成為第二任擇議定書的國家,則有義務廢除死刑。

另外一提,雖然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第1項也肯定在有限制的情況下,國家可用死刑剝奪個人的生命,不過第13號議定書則規定締約國應完全的廢除死刑。2009年,歐盟的里斯本條約第6條第2項規定:「本聯盟參加歐洲人權公約」,因此歐盟下所有的會員國都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的拘束,也因此全歐盟國家皆無死刑。

與死刑有關的憲法觀念及基本權利

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7條訂有關於平等原則的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該條文中的平等並非指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釋字第485、584、666號解釋參照),亦即本質上相同的事物應該為相同的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死刑本質上是剝奪生命,是否不符合人人應享有平等人格,進而違反平等原則,這一問題長期以來在法學界爭論不休。

主張死刑並未侵害人性尊嚴進而違反平等原則者認為,死刑乃是要求殺人者對於其出於自由意志所犯下的殺人罪行負起責任,屬於對於殺人者人性尊嚴的尊重,而非侵犯[1]。

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者則認為,殺人是對於被害者人性尊嚴的侵犯,並非國家法秩序所允許,因此不可能是對於殺人者人性尊嚴的尊重。而死刑乃透過國家公權力行使,將有人格的人變為無人格的物,使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平等人格處於被他人完全否定的不平等狀態,如此的差別對待明顯地違反憲法第7條所規定的平等原則[2]。

比例原則及生命權

生命權的憲法依據

憲法第23條規定,法律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做限制時,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目的須具備公益,限制人民權利的目的須正當,採取的手段須為最小侵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與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不得顯失均衡。

死刑是剝奪他人的生命的刑罰,涉及對於生命權的侵犯。但是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的生命權應受保障,因此生命權是否受到保障、保障依據為何,法學界對此有所爭議。對此,大法官在釋字第476號中表示,憲法第15條便是生存權就是我國憲法保障生命權的依據,亦有學者認為,生命權屬於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保障的範圍,或者是憲法不成文的基本權利[3]。然而無論如何,學說及實務皆肯認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而不得恣意侵犯。

限制生命權的目的是否具備重大公益?

死刑乃涉及人民生命權,其目的應該具備重大公益才能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對於科處刑罰的目的,學說上認為有嚇阻、矯治及應報三種[4]。此三種目的是否具備重大公益,有不同看法。

認為死刑具備重大公益者,主要由應報目的出發,其認為死刑乃透過嚴厲處遇,將犯罪造成的傷害傳遞給犯罪人,對於犯下嚴重罪行之人的譴責,雖於科學實證上仍無法證明死刑有助於嚇阻及矯治犯罪,但死刑仍可達成應報的目的,該目的具備重大公益[5]。

認為死刑不具重大公益者則分別檢驗嚇阻、矯治及應報目的是否屬於重大公益,其認為死刑乃以剝奪罪犯生命的方式來達到嚇阻犯罪及矯治,如此手段屬於將罪犯客體化,應為當代憲政國家所不許。此外,為了實現國民法感情而達到應報的目的,也不屬於重大的公益目的,因此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6]。

死刑與所欲達成目的間是否具備正當性?

主張死刑與所欲達成目的間具備正當性者認為,生命權並非絕對不可剝奪,死刑乃透過最嚴厲的方式,表達社會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譴責,此有助於達到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應報感情,故死刑的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由於犯罪人犯下極嚴重的罪行,因此惟有以剝奪其生命作為手段,始足以對等、適當地傳達譴責予行為人時,因此死刑之存在有其必要性。且當行為人所違反者是最嚴重的罪時,對行為人處以死刑是唯一及必要之手段,手段與目的間,並未顯失均衡,因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身命權[7]。

主張死刑與所欲達成目的間不具備正當性者認為,生命權應受到絕對的保障,若從嚇阻犯罪的目的來看,許多學術研究認為,目前仍無法證明死刑究竟會增加或降低犯罪,或根本毫無效果,因此死刑不足以達到嚇阻犯罪的目的。若從矯治的目的來看,死刑是以剝奪生命的方式來終局的矯治,然而此種方式已經完全違背矯治的目的,其手段無助於達成目的[8]。而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依樣能有效嚇阻犯罪,且為侵害更小的手段,因此死刑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的檢驗[9]。

釋憲實務

我國大法官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曾認定死刑合憲。其中釋字第194號及第263號解釋是針對「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合憲作成解釋,大法官皆認為合憲。

釋字第476號解釋則針對肅清煙毒條例中的死刑及無期徒刑的規定,大法官依據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檢驗,認為肅清煙毒條例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生命權。

釋字第476號解釋做成之後,大法官多次做成不受理死刑釋憲聲請案的決議,例如大法官於2010年5月28日第135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40名死囚所提的釋憲聲請、2016年4月29日第144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蕭新財所提的死刑釋憲聲請。而2016年七位新任大法官就職後,未來釋憲實務是否會對於死刑態度有所轉變,值得後續觀察。

註解

[1]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關係機關意見書(二)二、(五),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0qWqmsO2Nj_d0dpbVdKakY0YXc/edit,最後瀏覽日2018/4/2。

[2]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3號判決參、三、(一),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最後瀏覽日2018/4/2。

[3] 李震山,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四版,頁27。

[4]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鄭善印鑑定意見書參、三、(一),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0qWqmsO2Nj_U0YzX05TUTlMdzg/edit,最後瀏覽日2018/4/2。

[5]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許福生大法官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壹、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yi-jian-shu/xu-fu-sheng-da-fa-guan-yi-jian-shu,最後瀏覽日2018/4/2;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李兆環大法官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壹、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yi-jian-shu/li-zhao-huan-da-fa-guan-bu-fen-xie-tong-bu-fen-bu-tong-yi-jian-shu,最後瀏覽日2018/4/2。

[6]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3號判決參、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最後瀏覽日2018/4/2。

[7]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許福生大法官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壹、三、(三),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yi-jian-shu/xu-fu-sheng-da-fa-guan-yi-jian-shu,最後瀏覽日2018/4/2;李兆環大法官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壹、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yi-jian-shu/li-zhao-huan-da-fa-guan-bu-fen-xie-tong-bu-fen-bu-tong-yi-jian-shu,最後瀏覽日2018/4/2。

[8]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3號判決參、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最後瀏覽日2018/4/2。

[9] 模擬憲法法庭網站,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3號判決參、三、(二),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3,最後瀏覽日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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