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4-10-24發佈
2023-05-04更新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講到抄襲、致敬令人立刻聯想到著作權,但是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事實上,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提到「抄襲」,因為抄襲不是精確的法律概念,我們在日常生活使用到「抄襲」這個字的情況有3種:「重製」、「改作」、「觀念的模仿」,但不是每種情形都不合法,因此必須回到著作權法的世界分別加以探討。
觀念、思想的模仿
以下圖為例,我們可以把作品分為「想要傳遞的觀念:柴犬打哈欠」以及「表達該觀念的方法:手繪插圖/照片/柴犬的顏色、紋路、結構…」。當其他人看到柴犬貼圖,覺得嘗試透過不一樣的形式創作「柴犬打哈欠」此一觀念時,就是「觀念、思想的模仿」,有時候也被網友稱為致敬。
重製
直接把別人的作品完全或幾乎不動地抄過來就可能構成重製,但是兩個作品到底要多相似才叫做重製呢?我國法院使用的標準叫做「實質近似」,意思是如果兩個作品的「關鍵表達方式」一樣,此時就算其他部份長的不一樣,但就會構成重製。
換句話說,就算兩個作品有一點點不同,但是當 表達方式的「呈現型態、安排結構、基本構圖、輪廓走向」會讓一般人覺得「整體看起來很像」的話,就會被認為構成實質近似。
以蔣友柏開設的橙果設計有限公司抄襲大學學生畢業展作品「金魚圖」一案為例[note]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判決[/note],法院認為「二著作均係以俯視圖呈現(呈現型態),且就金魚之基本體態構圖(基本構圖)、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走向角度、尾鰭向外延展之大小幅度(輪廓走向)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佈局構造(安排結構),均甚相似…故二著作之整體感覺確實已達「實質相似」之程度…幾乎可謂「一望即知」。
最近引起爭議的跩跩貓疑似抄襲妙可貓兩者顯然是要傳達相同的觀念:貓咪很驚訝地看著手機、很幸福地抓著自己的臉…等等。關鍵在於兩者是否構成實質近似,也就是跩跩貓的「呈現型態、安排結構、基本構圖、輪廓走向」是否會讓一般人覺得「整體看起來很像妙可貓」。這一點我們就留給大家判斷嘍!
不過要證明跩跩貓抄襲妙可貓,必須證明跩跩貓在創作前接觸過妙可貓的作品。實務上有時會透過被抄襲作品的知名度、發行量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被說是抄襲的人也可以透過提供創作記錄、參考的素材等方式,證明自己和對方是「平行創作」,也就是雙方偶然同時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此時就沒有抄襲的問題,兩人的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指控「抄襲」的著作只是「觀念、思想的模仿」,模仿的是其他作品「想要傳遞的觀念」、「抄襲人家的點子」,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相反地,如果抄襲的方式已經進一步構成「改作」、「重製」,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進一步說,「觀念、思想的模仿」雖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但不代表在道德上站的住腳。我們常常會聽到「山寨」、「致敬」等用詞,或是在創作比賽及學術文獻發表的場合中,因為參賽者或學者「抄襲人家的點子或研究成果」而遭到非議。也就是說「觀念、思想的模仿」雖然不違反著作 權法,但在這些高度注重觀念原創性的場合,仍然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而遭到禁止。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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