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緯
2017-11-25發佈
2023-03-05更新
陳孟緯|打破砂鍋賠到底?從車禍案件看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哉問
之所以法律讓被害人可對加害人主張權利,是因為我們的教育裡,要求要避免侵害他人權利,而若可以理解行為的意義,那若違背義務,就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為了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則加害人必須在過錯的範圍內,回復被害人權益到原先狀態,不足或超過都違背法律的精神。而填補的方法,可以選擇讓加害人從物理上「回復原狀」或是用「金錢賠償」損害。
陳孟緯|打破砂鍋賠到底?從車禍案件看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哉問
今年年初,筆者的親戚駕駛汽車途中,因嗜睡症發作,導致撞擊前方車輛,造成被害人的日產中古轎車毀損(市價15~30萬元不等)。雖然雙方駕駛及乘客並無大礙,但事後被害人自行維修竟提出20萬元的賠償請求,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本文以下要來談談車禍事件中,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負起怎樣的責任,以及「怎麼賠」、「賠哪些」的大哉問。
「侵權行為責任」不是來懲罰人的!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最大的不同在於,刑事責任是國家追究人民犯罪行為的「懲罰」;而民事責任則是著重在被害人損害的「填補」。換句話說,民事責任,特別是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責任,並不是要讓加害人痛苦,而是讓被害人有轉嫁損失給犯錯的加害人承擔的權利。
「侵權行為責任」是來回復原狀!
正所謂不知者無罪,不管是怎樣的法律責任,要求一個人負責的前提,一定是要他明白自己做了什麼,侵權行為責任當然也不例外。法律之所以讓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主張權利,正是因為從小到大的公民教育裡面,要求我們必須要時時小心避免侵害他人權利(例如:不能偷、搶,或是不能殺人等),而既然我們已經可以理解自己行為在社會上的意義,那麼在違背義務的情況下,就要對被害人負起侵權行為責任了。
再來,如果說侵權行為責任是為了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就代表著加害人必須在自己過錯的範圍內,把被害人的權益回復原先應有的樣子,不足或超過都違背法 律的精神。而填補的方法,在法律上可以選擇讓加害人從物理上「回復原狀」或是用「金錢賠償」損害。
舉例來說,假設我在10年前年買了一輛80萬元的X牌新車,今年被冒失鬼從後方追撞損壞,鑑定後的車子剩下20萬元的價值,這時候我有幾個選擇:
一、要求冒失鬼替我維修到好。
二、要求冒失鬼直接金錢賠償。
如果我選擇第一個,除非冒失鬼也同意由我指定維修廠商,否則應該讓冒失鬼決定怎麼維修;相對的,如果選擇第二個方案,不是可以請求賠償60萬元(80萬-20萬)這麼簡單,而應該要用「假設今天沒有發生車禍,那麼一台10年車齡的X牌車市價如何」作為計算標準。在這個例子裡面,如果10年的X牌中古車一般來說市場上的價值是40萬元,因為我被撞的時候實際上是40萬元的中古車發生損害而不是80萬元的新車,所以我當然只能請求20萬元的損害賠償才算公平囉(40萬-20萬)。
不近「人情」卻貼近「法理」的折舊概念
然而,在現實中,一般車禍案件(非全損)大多是被害人先向車行維修後再把支出的維修費用直接當作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而維修車行也都是用「全新零件」的價值估算維修費用,這時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10年中古車換上全新保險桿、車窗、車門等零件,到底算不算「填補」?還是補到漫出來了,反而讓被害人無形中獲得額外的利益呢?
也許有的人會認為,既然要維修,當然是拿最新的修到好、修到能用,怎麼可能為了避免被害人額外受到利益就要求車行用中古零件維修呢?況且不管零件怎樣換新,事故車的經歷都會讓車子的市場價值減損,這部分的損失我都還沒計較呢!所以讓被害人請求完全的維修費用並不能算是偏頗。
然而,法院幾乎都認為,如果是以新 (零件)換舊,必須是已經考量折舊因素後所換算的維修費用,才能向加害人求償。直覺來看,計較折舊等於是容許犯錯的人在賠償事宜上對著被害人喊價,多少有些不近人情,那為何法院會這麼認定呢?
如果我們換從擁有資產就應承受風險的角度來看,隨著車齡、被害人頻繁使用下的零件耗損以及價值減少,本來就應該由被害人自己承擔,因此,要求加害人回復的「原狀」,當然要考量到東西在被損害的當下到底是處在怎樣的狀態(如用了多久、剩多少價值等)才說得通,否則一旦允許被害人可以因為偶然的意外而獲取利益,就是要求加害人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違反侵權行為責任的目的。
折舊的美意與現實的差距
的確折舊的概念會比較貼近民法填補損害的觀點,但有爭議的是,現行法院所使用的折舊方法是比照課稅標準,依據行政院所頒佈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某種資產用幾年價值會歸0)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換算下來某種資產平均每年損失多少價值的比率),以「平均法(註1)」[note]平均法是先計算資產的「殘值X(超過耐用年限後仍有的價值)」【X=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因為殘值是報廢後仍有的價值,所以要先把殘值扣除再計算折舊額Y【Y=( 取得成本-X)*該資產的折舊率*(使用年數)】,得到已經耗損的數額(被害人自己承擔),最後再將新零件的價格減去Y得到折舊後價值Z(加害人所損害到的部分)【Z=新零件價格- Y】。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note]或「定率遞減法(註2)」[note]定率遞減法則是先從自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找出資產耐用年數,比對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後,按實際使用年數將零件價格乘以折舊率來依序計算每年的折舊額【第一年:X=零件價格*折舊率;第二年:Y(第一年折舊剩下的價值)=(零件價格-X)*折舊率,以此類推】,最後再將新品價格減去折舊總額得到折舊後價值Z(加害人所損害到的部分)【Z=新零件價格-(X+Y)】。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北小字第1686號小額民事判決。[/note]計算,卻難免發生令被害人啞口無言的結果,例如蘋果新聞就曾以「離譜!老車挨撞,修4萬只賠2元」道出被害車主的無奈。這正是因為計算稅捐的考量與一般人民生活經驗存在相當大的落差(如自小客車耐用年數只有5年),不過受限於車用零件的種類繁多以及耗用年限不一,要求法院精密的按照各個零件逐一計算折舊價值,恐怕是阻礙重重。
回顧折舊的初衷,既然是要貼近正義,要做就該做好,不應該有打馬虎眼的心態出現,不過既然礙於現實上的困難,目前折衷辦法似乎只能等待政府機關結合學者專家,檢討審判上計算折舊的方法與評估資產耐用的方式。這樣一來,儘管仍美中不足,但至少能盡量避免人民受到不合情理的判決,也才能真正貫徹損害填補的目的。
親戚撞車案的後續
再次和大家強調一次,民事責任的目的不在於懲罰加害人,而在於填補損害,既然如此,就不能忽略被害人「真正」受有的損害到底是什麼。
因此,回到開頭的親戚撞車案中,即使被害人選擇自行尋找信任的車行維修後再向加害人報價求償(怎麼賠),只要被害人是以新換舊的方式維修車輛的情況下,就必須經由折舊的方式,計算原先車輛的價值如何,才知道加害人要賠償到怎麼樣的程度(賠哪些),畢竟原先車輛的零件中,已經有部分的價值是因為被害人本身的使用而產生耗損(何況市價也剩15~30萬),不應該把這部分的損失也轉由加害人承擔,不然就偏離了公平,使被害人反而因為車禍獲取利益。
然而,美意如此,現行制度的折舊計算卻存在瑕疵,像是稅務計算的需求與私法上財產價值的確定考量點不同(稅務上的價值不等於市場上價值),所以如果要貫徹回復原狀的意旨以維持公平,將來還需要政府機關與法院的持續努力!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