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鎬佑
2016-07-16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完全合法做愛指南

最近不管是台灣朴有天,還是韓國朴有天,都陷入性侵害疑雲的風暴中。 因為每一位性侵受害者可能的反應都不一樣。因此在沒有判決,加上筆者也不會天眼通,無法得知事情的真相下,只能來跟大家說說怎樣跟人做愛才不會被抓去關。
江鎬佑|完全合法做愛指南
最近不管是台灣朴有天,還是韓國朴有天,都陷入性侵害疑雲的風暴中。
因為每一位性侵受害者可能的反應都不一樣。因此在沒有判決,加上筆者也不會天眼通,無法得知事情的真相下,只能來跟大家說說怎樣跟人做愛才不會被抓去關。
首先,台灣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所要保護的是「人」可以自由自在的跟別人做愛、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權利。
所以只要任何行為去侵害「人」自由自在地跟別人做愛的「自主性」時,不管你是用
暴力的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藥物
利用對方的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
甚或是利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像是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公務等監督、扶助、照護),發生性關係,都屬於侵害了「人」的「自己自由的」與他人做愛的權利。
但是,並沒有所有的人都被肯認有完整的自由與他人做愛的「自由意志」,如果要跟你做愛的人是不到16歲之人,立法者認為這些「小朋友們」,對於要不要做愛、要不要跟那個人做愛都屬於懵懵懂懂的狀況,所以跟這些小朋友做愛的人,無異是利用了「小朋友們」的「懵懵懂懂」、「不完整的自由意志」,成功取得跟對方發生性關係的的權利。
所以只要當事人明確知道跟他做愛的人是 16 歲的人,或是就算沒有明確知道,依照一些客觀情況也大概可以知道同意跟他做愛的是不到 16 歲的人,也算「妨害性自主」的行為。
不過,跟這個跟「懵懵懂懂」人如果是因為「兩情相悅」(雙方合意下),再加上自己本身也是剛脫離「懵懵懂懂」,屬於「血氣方剛」的 18 歲以下的人時,立法者基於「兩小無猜」,對於這個 18 歲以下的人,也可以減輕或免除他的刑罰。
其實,所謂的「完全合法做愛指南」。講白了其實並不是什麼大道理,就是尊重別人「自己跟別人做愛的」決定,這個尊重不只是取得對方同意,也要知道對方是「有辦法同意」的,更要確認自己沒有「利用權勢」為自己贏來這個交歡的機會。
最後,如果對方的同意是奠基於「金錢」之上,或是有尪仔某的人,跟配偶以外的人嘿咻的話,在合法的性交易專區尚未設立前,通姦罪也還沒除罪化的台灣,還是犯法的唷!
(附註:如果你是聽完台通來蝦挺的好友,好消息告訴你,通姦罪已經除罪化,性交易還在努力中 BY YOYO 2020/8/11)
參考資料:
-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5條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釋 字第689號解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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