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真的能判案嗎?|楊貴智

白廷奕

2018-04-23發佈

2023-03-04更新

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真的能判案嗎?|楊貴智

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真的能判案嗎?|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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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無異是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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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真的能判案嗎? |楊貴智

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無異是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最令人有感的改革措施,原因無他,在司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簡稱國民參審法)後,未來在法庭上不再只有法官高高在上,素人也將才參與審判,與職業法官一同論斷事實。

消息一出後,媒體無不以「不懂法律可當『國民法官』」、「人民有權參與司法審判」等標題宣傳此事,從這些吸睛的標題可以看出,國民法官對於司法帶來高強度的改革衝擊,不得不引起人關注。其中最引起議論著,無非是素人庶民均非熟悉法律之人,未來將要與職業法官一起坐上法庭審訊問案,因此如何弭平知識落差所可能帶來的弊害,誠為必須深思熟慮之事。

國民參審的痛點:法律知識的差距

依照國民參審法第5條的規定,未來法案通過後,人民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或是因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就有機會使用國民參審制度,由國家召集人民擔任國民法官,一同論斷是非。不過少年刑事案件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並不適用。

如果上網檢索法條,就會發現有機會使用國民參審制度的犯罪並不少,除了刑法規定的罪名以外,也遍及藥事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法等特別刑法。而這些罪章的規定,有些十分繁複、不易理解,又或者法律用語之定義與常人之理解有別,例如刑法中常出現的「強暴」指的是施用暴力剝奪他人自由意志的行為,與一般人將強暴認識為性侵害之理解十分不同。

又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涉犯內線交易之不法所得若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個情況下,未來社會發生重大內線交易的案件,將可能適用國民參審制度。而內線交易雖然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字眼,但是內容卻不易理解。例如內線交易需判斷涉案消息是否為「重大影響股價消息」、被告是否果真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內線消息何時「明確」等問題,國民法官若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根本無法審案。

讓國民成為法官,進入法庭與職業法官一同審訊判案,目的在於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讓更多元的觀點進入法庭。但若要讓制度發揮作用,必須讓國民法官具備一定的知識基礎,讓國民法官能「問對問題」,切中案件要點,針對核心進行判斷。

國民參審法的特色:要求法律人照料國民法官對法律產生的疑惑

對此,國民參審法不同於刑事訴訟法,在立法理由中明確提及本難期待國民法官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能力與訴訟經驗、且國民法官不可能耗費大量時間於參與審判之上等情事,因此特別規定法律人必須照料國民法官不諳法律,讓審檢辯三方都有責任讓程序以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進行。

例如國民參審法草案第66條就規定,審判長在國民法官宣誓後,必須對國民法官說明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以及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而立法理由中也特別提及審判長說明時,檢察官以及辯護人有權在場見聞,以便確認國民法官確實已經掌握了充分的知識。

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國民法官產生疑惑,國民參審法也特設了「中間討論」,讓法官可以釐清國民法官針對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體規定所產生之疑惑並交換意見。

其中國民參審法草案第45條規定:「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 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 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三、於中間討論、終局評議,進行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條中也明定檢察官或辯護人負有照料國民法官的責任,因此檢辯雙方必須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以便以明確的架構進行審訊,也必須協力讓審判程序以集中、 迅速之方式進行。

在檢辯雙方辯論結束後,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會一起討論案件,稱為「評議」,而依據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於評議時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以便讓國民法官能迅速掌握案件重點以及檢辯雙方主要的攻防所在,並適時向國民法官補充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設計,讓國民參審法與電影中獨立認定事實的陪審團有極大不同。

法官有責任說明法律知識

國民參與審判的目的,並非讓法官什麼事都不用做,直接把判案責任丟給國民法官就好。事實上,正是因為審判程序引入了國民法官,職業法官更必須負起確保審判過程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責任,以確保被告權益。

因此法官必須負起解說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的責任,例如自由心證主義、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司法院不妨製作簡單的例稿,甚至找法律白話文寫文章、找Youtuber拍影片等活潑的形式呈現,以減輕第一線法官的負擔。

法官也必須適當地解說涉案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但必須嚴格要求法官以中立的方式進行,不能利用解說機會「置入」自己的觀點、甚至暗示國民法官「該怎麼判」,因此國民參審法第46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釐清或闡明。」。除此之外,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6項明定,評議時應由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避免發生職業法官的陳述影響了國民法官看法的弊病。

國民參審將督促檢辯雙方用白話說法律

律師跟檢察官在法庭上交鋒的,不外乎事實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將事實適用到法律裡面。對其中任何一方來說,如果國民法官聽不懂自己講的話,絕對是利空大於利多,因此當法律素人走入法庭,法律達人勢必不能再高來高去,必須放下身段、設身處地而想方設法讓國民法官理解自己所要表達的真意為何。

也就是說,法律人必須走出「專業術語」搭建的舒適圈,讓國民法官走入自己的論點,進而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心證。除了必須避免用更多的法律術語來解釋法律術語,也必須善用例子來闡述法律概念,進而連結法律概念以及事實之間的關聯。

例如如果本案要論斷被告間有無「犯意聯絡」,卻向國民法官說明「犯意聯絡就是共同正犯相互間合力完成犯罪行為之意思合致」,便會讓國民法官一頭霧水,因為「共同正犯」跟「意思合致」本身就是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便是犯下了用術語解釋術語的謬誤。

如果改用比較白話的版本,犯意聯絡是指「行為人於事前或行為當時,認識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且有意共同完成該犯罪行為或實現犯罪結果」,此時不妨舉例,例如一群人約好去打人,有人在門口把風,有人進去揍人,結果進去的人一怒之下把被害者打死,把風的人根本不知道打死人這件事,也沒預期到他們會打死人,因此不會對殺人罪構成犯意聯絡。

國民參審的甜蜜點:改善溝通品質,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國民法官制度促成的,便是審檢辯三方一同重新學習「講話方式」,讓法律說人話,進而説到人民心坎裡。而國民法官制度所期待的,就是讓法律人把法律講清楚,讓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能利用自己的生命經驗以及人生歷練,為案件創造更多可能性。

點燃這場司法改革運動的,無非是司法與人民欠缺對話溝通,導致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進而漸行漸遠。問題的遠因在於,法律無法脫離語言而存在,但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導致法律所達成的正義,不被民眾了解、接受,最終不僅無法實現正義,反而被認為是展現權威的傲慢罷了。

而國民法官如果成效得宜,將能讓民眾發現法律並非無字天書,自己也有能力認識、進而親近法律,將能使民眾認同自己是法律的主人,如此才能實現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改善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促成人民更願意使用司法制度,使台灣成為真正的法治社會。

想知道更多國民法官資訊,可以參考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網站: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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