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倫|過年唱卡拉OK不可以嗎?伴唱帶的授權問題怎麼辦!

林上倫

2020-01-24發佈

2023-03-02更新

林上倫|過年唱卡拉OK不可以嗎?伴唱帶的授權問題怎麼辦!

林上倫|過年唱卡拉OK不可以嗎?伴唱帶的授權問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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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唱卡拉OK非常盛行;要過年了,更將是不可或缺的助興良伴!吃大餐,唱歌助興;慶生,唱歌發洩;尾牙,唱歌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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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倫|過年唱卡拉OK不可以嗎?伴唱帶的授權問題怎麼辦!

在台灣,唱卡拉OK非常盛行;要過年了,更將是不可或缺的助興良伴!吃大餐,唱歌助興;慶生,唱歌發洩;尾牙,唱歌同樂。年輕人唱,中年人喜歡唱,老年人更愛唱。也是因為唱卡拉OK對台灣人來說如此重要,民進黨黨團去(2019)年才會特別提出院總第 553 號委員提案第 23454 號之「著作權法修正」,以解決存在已久的卡拉OK伴唱帶授權問題。

卡拉OK是播放預錄之沒有主唱人聲的音樂伴奏,並同時在電視螢幕播放有著節拍及提示的歌詞,然後由參與者邊看著歌詞邊持麥克風歌唱。分析卡拉OK伴唱帶的組成可以發現,播出的歌詞是使用歌曲作詞人的著作,播出的音樂是歌曲作曲人的著作。

現行我國的伴唱帶市場現況是,諸多歌曲、歌詞都早早專屬授權給特定伴唱帶業者,而這些歌曲經專屬授權後,歌曲、歌詞的著作權人就不能再把這些著作授權給其他伴唱帶業者,導致其他伴唱帶業者想要合法付錢給著作權人授權金進而合法發行伴唱帶的機會都沒有。

針對專屬授權導致音樂著作被獨佔的問題,我國有「強制授權」制度解決。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係為促進音樂著作能廣為錄製並流傳,避免特定著作掌握在少數人手上,阻礙文化發展。申請人可以向智慧局申請音樂著作(包含歌曲、歌詞)強制授權,通過後,申請人就可以從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授權,不受前述專屬授權之限制。

然而,我國強制授權制度能讓其他伴唱帶業者取得授權嗎?答案是不能,智慧財產局於10616000730號函即確立強制授權之適用:「伴唱帶業者可以取得歌曲的授權,但『歌詞須以錄製方式為之,若以文字(即歌詞本)或於螢幕呈現,不在強制授權範圍內』」。

因此目前的情況是,取得授權之伴唱帶公司僅可以播出藉由MIDI技術(音樂數位介面(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簡稱MIDI)係為電子樂器等演奏裝置定義各種音符或彈奏碼,藉由效能指令之輸入可以製成音樂)所製成之音樂,卻無法在螢幕上同時播放歌詞。這樣的見解導致所有申請強制授權的伴唱帶業者雖然可以取得歌曲授權,但因為不能把歌詞播放在螢幕上,所以伴唱帶業者仍然無法藉由合法手段取得歌曲授權並發行卡拉OK伴唱帶。最終,伴唱帶市場變為寡頭市場,造成不利競爭的市場環境。

為解決前述問題,民進黨黨團日前才會特別提出該法案的修正,其中特別明文「取得音樂強制授權而可利用音樂著作者,得附隨重製歌詞之文字」就是針對10616000730號見解禁止伴唱帶業者播放歌詞所定。然而,此修法一出,造成諸多音樂人的大力反彈,甚至組織遊行抗議,引起不小的波瀾。最終修法在2019年6月24日由蘇貞昌院長喊卡。

歌可以切,修法草案當然也能卡!

強制授權規定修法時,非常多音樂人大力抗議,表明這剝奪音樂人生計、侵害音樂人締約自由等等。然而通過後,音樂人的立場究竟會如何,筆者想於下文作出假設新法通過之討論。

強制授權之規定修正後,其他伴唱業者可以在半年後向智慧財產局取得強制授權,且該授權包含藉由MIDI技術所製成之歌曲以及歌詞顯示。由此可見,專屬授權人獨佔市場的時間會大幅減少,而這因素有可能影響伴唱帶業者願意支付的專屬授權金額。甚至,「強制授權」的存在,可能讓伴唱業者不再向音樂創作人為專屬授權之請求。

如伴唱帶業者不再向音樂著作權人取得專屬授權,伴唱帶市場的壟斷情形不復存在。各業者反而會爭相向音樂創作者取得新歌的一般授權。也因為專屬授權的不復存在,強制授權的需求者自然也會大幅減少。最終,伴唱帶授權市場回歸市場運作。

針對音樂人是否會遭到剝削一事,筆者認為有待討論。的確,音樂人極有可能無法取得一次高額的專屬授權金,但在伴唱帶授權回歸市場後,音樂人反而會取得多次一般授權的金額。由於現行伴唱帶授權尚未回歸市場,實難判斷兩者多寡,但也絕對無法武斷地說,強制授權通過之通過,必定是對音樂人的剝削。

總之,歌可以切,修法草案當然也能卡。過年期間如果家人朋友決定開唱,或許可以想一下當時被喊卡的法律修正草案;來年或許又會是個話題,看看你是站在什麼立場考慮這個議題吧!

參考資料:

  • 蘇明淵,著作權法修正前 請聽聽音樂人的聲音。
  • 吳沛恆,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專題(一):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智財散步 。
  • 林怡君、黃夢涵,《我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之探討―― 著作權法第 69 條》,智慧財產月刊。
  • 章中信,《甚麼是強制授權?》,著作權筆記。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16000730號函。
  • 法源法律網,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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