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宇|捍衛 祖靈 案:卡地布部落 v. 台東縣政府

龍建宇

2015-06-30發佈

2023-03-05更新

龍建宇|捍衛 祖靈 案:卡地布部落 v. 台東縣政府

龍建宇|捍衛 祖靈 案:卡地布部落 v. 台東縣政府
quotationmark image

被告等四人在原本合法的陳情遊行當中「卡地布」陳行抗議團體,目的在於「宣揚傳統文化及捍衛祖靈活動」。四年前,知本卡大地布部落因第六公墓遷葬問題遲未獲當時台東市公所回應,他們認為該地是族人傳統領域,遷葬違反族人傳統信仰,而公所立場也十分強硬。因此在一次的原本合法的集會遊行當中經過台東市公所、台東縣政府,在「族人退無可退」之下,向這兩個機關的大門口丟躑雞蛋、漆彈,事後表示:「丟雞蛋和漆彈是學漢人的,我們只有出草,但政府禁止拿刀槍,都被政府沒收了」。後丟擲漆彈的被告四人遭到檢察官起訴汙辱公署罪。

quotationmark image

龍建宇|捍衛 祖靈 案:卡地布部落 v. 台東縣政府

被告等四人在原本合法的陳情遊行當中「卡大地布」陳行抗議團體,目的在於「宣揚傳統文化及捍衛 祖靈 活動」。四年前,知本卡大地布部落因第六公墓遷葬問題遲未獲當時台東市公所回應,他們認為該地是族人傳統領域,遷葬違反族人傳統信仰,而公所立場也十分強硬。因此在一次的原本合法的集會遊行當中經過台東市公所、台東縣政府,在「族人退無可退」之下,向這兩個機關的大門口丟躑雞蛋、漆彈,事後表示:「丟雞蛋和漆彈是學漢人的,我們只有出草,但政府禁止拿刀槍,都被政府沒收了」。後丟擲漆彈的被告四人遭到檢察官起訴汙辱公署罪。

(特此感謝知本卡地布部落悍衛 祖靈 拒絕遷葬粉絲專頁無償提供本站相關照片)

 

法官的難題

本案所牽涉之條文為刑法第140條第2項的侮辱公署罪:

「(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分析此法條,會構成侮辱公署罪,應包含:公然+侮辱公署。

「公然」就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在公開場合大家都看得到的意思。「侮辱」則的定義,大家可以複習「判決翻譯機: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簡單來說就是用「鄙視、使人難堪」的行為。而這個行為除了言語,文書、圖畫、影像、舉動都可以算。因而本案中的關鍵問題為卡地布部落族人丟雞蛋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

原住民族權利-憲法、兩公約、原住民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法官在判決中先引述了我國國內對於原住民權利保障的規定,包括了:

  1.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應該要有信仰宗教自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規定國家應該要促進多元文化的發展以及保護原住民文化;
  2. 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的保障文化權、少數族群權利、不歧視原則。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經社文公約的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已經提到:

「原住民族與其祖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的價值觀和權利應予尊重與保護,以防止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如果未經他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則應採取步驟歸還這些土地和領土⋯⋯」。

本號意見書,指引國家實踐原住民權利保障的具體內容。另外,我國於民國98年已開始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故兩公約已經不再單單只是國際義務,而在我國應認為具有國內法效力。

  1. 原住民基本法中第1、21、22、23條要求國家保障原住民權利,其中也有關於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使用應和原住民族共同管理之規定。我國的原住民基本法也納入了前述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書的意見而制定了相關的規定。

綜上所述,保護原住民權利不僅是國際趨勢,更是我國政府依法所應履行的義務。

法官認為迫遷「第六公墓」就是毀壞原住民的「家」

法官根據種種證據認為,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值觀及社會規範自成體系,主流文化的強勢常常會使這種少數民族的文化逐漸沒落、消逝。因此不論在憲法、國際人權、原住民基本法上都有重要的規定來保護原住民的文化。

卡地布落卑南族人以「tarna”uwan」稱知本第六公墓所在地,意思是指「瞭望處」,族人的祖先們原本居住於第六公墓所在地,後來原本室內安葬在日據時代因被日本政權強制改成室外葬而設「第六公墓」,統一將祖先葬在此處。而在原住民族的文化中,部落視過世親人為祖靈,仍然是家中一份子,祖靈是部落信仰,任何祭典活動都是以祖靈為中心,祖靈文化是部落的文化生命。因此,第六公墓應該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文化重要的支柱,需要被保護以及傳承。

因此,本案中涉及的「第六公墓」就是部落的傳統領域,與祖靈文化習習相關;台東縣政府「強制遷葬」的行政行為,其實是毀壞部落的「家」,如果傳統文化遭到侵蝕,意味著部落失去自我,失去原住民的精神支柱。

「侮辱公署罪」必須與「原住民權利」的調和

刑法第140條規定

「(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法官在本案中認為

  1. 依據社會一般的觀念,如果有人丟雞蛋或漆彈,只會認為是在對政府的政策抗議,並未因此即認定政府做錯事情而貶損政府的威信,而致人民對政府產生不信賴。因此,被告等的行為應該認為並沒有達到「侮辱」的程度。
  2. 被告是在已無退路,亦無救濟方式的情況下才會抗爭,希望政府尊重部落族人,聆聽他們的心聲。被告四人並沒有和台東縣政府與台東市公所有私怨或仇恨,丟雞蛋、漆彈的行為僅在表達訴求。因此主觀上並被告四人並沒有要對於公署進行「侮辱」,他們只是在表達訴求沒有侮辱公署的故意。

法官在本案中的結論及是,丟躑雞蛋、漆彈的行為並不違法,認為侮辱公署罪應該「從嚴認定」。原因在於:公署,本質上就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代表著國家公權力運作,本來就應該要受到人民之監督,因此抗爭陳情在所難免,不應該隨便的認定人民的抗爭陳情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是一種「侮辱」,這樣反而是對於人民憲法上言論自由以及參政權的一種侵害

換言之,雖然法律規定侮辱公署應該成罪,然而為了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參政權,而本案所涉及的則是原住民權利的保護,因此在解釋侮辱公署罪時應該要有所調和,不應該隨便就認為人民的陳情行為是一種「犯罪」,這樣反而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法官的內心小世界應該是如此說著:透過適度限縮解釋侮辱公署罪,使人民感到自己權利受侵害時得以對政府表達不滿,進而形成人民與政府間的對話,而不是讓政府用刑法當作擋箭牌拒絕和人民對話

況且本案中,部落族人是在「退無可退,無法救濟」的狀況所做的「訴求」,如果我們輕易地認為族人的行為構成侮辱公署罪,那麼「侮辱公署罪」就會變成行政機關的一個擋箭牌來阻擋人民的訴求,行政機關就會變成不需要傾聽人民聲音了。因此,法院對於被告四人判了無罪的判決。

學界對於侮辱公署罪的看法

有學者認為,本條所為了要保護的是「公權力的威信」,而公權力本質上具有本身就具有「強制」、「暴力」的本質,而公權力本身的執行常會引起爭議或非難,尤其是民主社會中, 人民對於公務的內容本來就會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如果是公署執行公務的手段或內容惹人非議,一般人出於合理評論之意,指摘公署的不是,或是理性表達公權力實行的不當,都不能算是「侮辱」。(王皇玉,侮辱公務員,月旦法學教室78期,2009年4月,23頁)

另外也有部分團體主張本條是違憲的法律的規定(參台灣團結聯盟官網:http://www.tsu.org.tw/?post_type=news&p=5200),認為本條已經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因為本條之規定,以致於人民無法對政府有合理期待的施政。

小結

以上兩種看法,小編並無法表示贊同或不贊同,但從上面兩個論述佐證小編的看法:侮辱公署罪的「侮辱」本質上是對於「政府公權力批評」權利的一種限制;基於公權力本質上具有「上對下」的性質,人民應該要有監督、批評的權利,法律不應該過度限制之,因此在認定「侮辱公署」時,應該要從嚴認定,這樣才不會過度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監督政府的權利。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