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白作者
2023-12-26發佈
立法委員:不是只有立法而已

立法院有 113 名委員,每 4 改選,職權包括負責立法、審核預算、重要國家事務參與決策等,並享有調查權和言論免責權。
中華民國立法院共有 113 名立法委員,每 4 年一次全面改選。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召開會議以決定各種大小事務。
根據《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立法院的職權範疇廣泛。其包括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等重要國家事務,同時也負責審核及同意審計長等重要人事任命。這些職權由委員以決議行使。
修憲後,立法院職權進一步擴展,包括提出領土變更、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和憲法修正案。立法院也能對總統和副總統進行彈劾,並追認總統緊急命令和對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重要職位進行人事同意。這些事項都由立法委員以決議方式進行。
依據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委員還具備一定程度的調查權,加強其在法律監督中的角色。立法委員在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特權,在立法院內則享有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的會議不是全年無休,而是按照《憲法》規定,在每年的 2-5 月和 9-12 月的兩次會期間集會,稱為「會期」,會期之間的休息時間稱為「休會」。
近年來,也經常召開的「臨時會」是根據憲法規定,超過 1/4 的立法委員請求即可召開,意味著在休會期間的額外工作。
在休會期間,立法委員仍需回到選區服務,以爭取選民支持,爭取下次選舉連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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