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24-07-31發佈
2024-09-12更新
威權時代的大法官,守護人權還是威權?——林紀東
大法官林紀東,自1958年起任職長達27年,他的角色在當時的威權時代備受爭議。有些大法官解釋被批評為支持威權統治,像是釋字第68號和第129號解釋,導致無數人因「繼續參加叛亂組織」而受刑。林紀東在釋字第129號中提出不同意見,反對不公平的解釋,贏得「憲法守護者」的美譽。然而,他同時也有過支持蔣中正連任和黨國體制的言論,使人們對其立場提出質疑。瞭解這些歷史事件,有助於轉型正義,避免法律成為威權工具。
#我也是看法白才認識:林紀東
現在我們提到「大法官」,直覺會聯想到「民主的底線」、「憲法的守護者」。但是威權時代的大法官,他們是甘願低頭站在威權政府的那一方,還是嚴守憲法的底線呢?
有一位前大法官叫做林紀東,他在 1958 年獲得總統提名成為第 2 屆大法官,之後的任期長達 27 年。(當時的大法官一任 9 年、且可以連任)。後來的研究發現,林紀東是個爭議非常大的人物。
那個惡名昭彰的大法官解釋
在憲法訴訟制度實施之前,我們累積了 813 份大法官解釋。其中有幾個解釋傾向擁護威權統治,被批評是「威權大法官」。
像是 1956 年的釋字第 68 號解釋。當時的監察院質疑
這號解釋在處理什麼情形是「繼續參加叛亂組織」,大法官認為,只要沒有自首或其他證據能證明你脫離叛亂組織,在法律上屬於「繼續參與叛亂組織」的狀態。
這個解釋的影響很大,在威權時期的許多叛亂案件沒有充分證據。在這號解釋之後,如果有人說你曾經參加過共產黨,一旦你拿不出「退出共產黨」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繼續參與叛亂組織」而成為叛亂犯。
接著產生第二個問題:雖然《刑法》規定未滿 14 歲不罰,在 14 歲以前加入叛亂組織的話,要負擔刑責嗎?
1961 年的釋字第 129 號解釋,大法官延續了釋字第 68 號解釋的邏輯。雖然未滿 14 歲的人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但年滿 14 歲以後,只要沒有自首,或其他證據能證明你脫離叛亂組織,那就是「繼續參與叛亂組織」,當然要處罰。
這兩個解釋最大的問題就是違背了「無 罪推定原則」,只要你拿不出退出共產黨的證據,就是繼續參與叛亂組織。再加上威權時期草率的訴訟程序,讓許多人陷入牢獄之災。
像是 1967 年「牟奇玉、牟紹恒參與叛亂組織案」,被告 1945 年在山東省參加共產黨兒童團(當時甚至還沒制定《懲治叛亂條例》),1949 年來台之後,並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脫離叛亂組織」,最後仍被警總判刑。
林紀東:「我有不一樣的意見」
在釋字第 129 號解釋中,林紀東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在「共匪暴政」下的人民沒有選擇的自由而「被迫參加叛亂組織」,既沒有犯罪故意、又未滿 18 歲,很難認定他們「真的」參與叛亂組織。
他引述聲請機關的意見,質疑在「共匪」的統治下,兒童一定都有被迫加入相關組織。如果未來真的「反攻大陸」,在「政府行使政權」之日,是不是要把所有青年都抓起來?
因此,他主張只有在年滿 14 歲後,自願繼續參與叛亂組織,釋字第 68 號解釋才適用。
有人認為,林紀東勇於對抗不公正的法律解釋,成為少數被稱為「憲法守護者、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
但真的是這樣嗎?
林紀東:「支持蔣中正連任」
儘管林紀東在釋字第 129 號解釋中,拒絕威權並提出不同意見書,被譽為憲法守護者、人權守護者,但也有人質疑他實際上是威權體制的擁護者。
林紀東曾在 1965 年和 1961 年分別發表了〈如何建立法治精神〉和〈修改憲法問題〉兩篇文章,擁護戒嚴令和黨國體制。
在〈修改憲法問題〉中,他認為憲法應在「收復大陸」後修改,以避免爭執和給予「眼光短淺者」口實。他支持蔣介石連任,並認為可以透過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規避憲法限制。
這種說法有法學上的問題。 《臨時條款》是透過修憲程序制定的,修改《臨時條款》本質上也是修憲。另外要讓總統無限制連任,可能超出修憲界限。
而且林紀東身為大法官,卻對可能經手的憲政爭議公開表態,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
我們該怎麼看待林紀東?
林紀東是一個反對威權解釋,但支持威權的大法官嗎?他是為了下好大一盤棋,而透過支持威權政府,讓他能在自己的戰鬥位置上反抗威權嗎?
逝者已矣,除非我們透過通靈或觀落陰,我們也無法知道林紀東到底在想什麼,而這些都是後人透過史料的分析,推測林紀東的立場。
威權時期留下來的大法官會議的紀錄,司法院過去基於「評議秘密」而拒絕移交成為政治檔案;直到前幾年公開以後,我們才能從紀錄中發現哪些大法官是威權代言人、而誰又覺得這樣的解釋不妥,但最後仍服膺於威權。
知道過去發生什麼事情,並避免未來再次發生,是轉型正義的工作之一。我們也要從這些紀錄中了解過去曾經發生什麼事,避免重蹈覆徹,讓法律成為威權統治的打手。
這個人你認識嗎?不認識的話,現在看法白就認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