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 耕
2019-03-28發佈
2023-03-04更新
你退群吧!把其他成員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劉立耕
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也隨之出現。以現今多數人使用的Line來說,因為具備免費通話、群組留言、 …
你退群吧!把其他成員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劉立耕
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也隨之出現。以現今多數人使用的Line來說,因為具備免費通話、群組留言、即時聊天等功能,因此不僅朋友間會成立Line群組來聊天,不少公司行號甚至政府機關,也成立Line群組來發布工作訊息。但Line帶給我們方便的同時,如果不當使用,也可能衍生出不少糾紛,其中,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
2017年10月有位女士將他人踢出看護派遣的Line群組,導致被踢出者無法知悉工作上的訊息(註1);2018年1月也有位男士將他人踢出由電動機車同好組成的Line群組,導致他人無法獲知群組內的訊息(註2)。被踢出Line群組聽起來不嚴重,但小則無法和他人聊天、大則可能錯失工作上的訊息,實際影響可說是非常大。
上述兩個案例的被害人均有報案,並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但檢察官調查後卻做出「不起訴處分」。難道將人踢出Line群組沒有刑法責任?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妨礙電腦使用罪」又是什麼呢?
沒有權限可別亂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呀!
當初訂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是有鑑於電腦使用普及,再加上電腦使用安全——包含電腦網路通訊制度、個人財產、個人秘密之保障——之須保障性,而於2003年新增在《刑法》第36章的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包含了「入侵電腦」「破壞電磁紀錄」「干擾電腦使用」「製作電腦程式」等四大類型,以下將分別說明。
一、《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比較特別的是,此條文所指的「無故」入侵他人電腦,重點並不在於行為人有無該電腦的所有權或有無正當理由,而是行為人有無使用該電腦的權限。
換句話說,只要是無使用權限,卻仍透過「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是「利用電腦系統漏洞」等三個方式去入侵、使用他人電腦,就會成立本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罪屬於定式犯罪,也就是說若非透過上述三種方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就不會成立本罪。例如無使用權限卻開啟他人未設密碼的電腦,因為並未輸入密碼,也無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所以並不會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二、《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如同前述,本條所謂「無故」破壞電磁紀錄,重點也在有無權限;至於電磁紀錄,指的則是「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簡略來說就是指儲存於電腦內之資料。至於說若要成立本罪,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 無權限;
- 取得、刪除、變更電腦或設備之電磁紀錄;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以學生竄改老師電腦中全班期 末考分數為例,因為竄改分數是變更電磁紀錄,且學生並無變更權限,再加上竄改分數會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平性,顯然會造成他人損害,因此會成立「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三、《刑法》360條: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本條所謂「無故」幹擾他人電腦或設備,重點也在有無權限;至於幹擾,則是指影響他人電腦或設備之使用。
以2017年著名的電腦病毒「Wanna Cry」(勒索病毒)為例(註3),若駭客將此電腦病毒植入他人電腦,使他人電腦內的資料被加密而無法使用,因駭客並無電腦使用權限,而以病毒(電腦程式)將他人資料加密,顯然是乾擾電腦使用之行為且會造成他人損害,因此駭客的行為會成立「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四、《刑法》362條:製作電腦程式罪
此條是7為了處罰「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處罰「製作妨害電腦使用的電腦程式」的人,以上述「Wanna Cry」電腦病毒為例,製作該病毒者會成立「製作電腦程式罪」,而使用該病毒去幹擾他人使用電腦者,則會成立「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把別人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
回到上述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的案例,因為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而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對外公佈,因此只能從新聞中得知:檢察官是以《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進行偵查。偵查後給予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是:案件不符 合條文中的「無故」要件,理由則在於「無故」的認定標準為「有無權限」,若行為人有將他人踢出群組的權限,即非「無故」。
Line系統設定上,創設群組者與後來受邀加入的成員並無權限上的差異,每個成員皆具有新增或刪除群組成員的權限,因此將人踢出群組即非「無故」 ,自然也不可能成罪,所以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被踢出Line群組的實驗與結果
為了確定被踢出Line群組後的實際狀況,筆者請朋友將筆者踢出群組,所得結果如下:
A | 圖示1 | 圖示2 | 圖示3 |
---|---|---|---|
圖示 | |||
說明 | 被踢出群組後,先前的文字、貼圖等對話框內訊息仍存在,不會因被踢出群組而消失,故就此部分無涉「刪除電磁紀錄」 | 被踢出組後,群組內活動、相簿、記事本等功能全數喪失,因此包括相片、儲存的連結、記事本內的文字均消失,但因此部份資料是存於雲端而未存於個人電腦等設備中,因此仍無涉「刪除電磁紀錄」 | 被踢出群組後,如上圖所示,群組功能僅剩相片,但實際點開內部也找不到原有相片,但因此部份資料是存於雲端而未存於個人電腦等設備中,因此仍無涉「刪除電磁紀錄」 |
根據上述檢方見解,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可作為進一步的思考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