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03-09發佈
2022-10-19更新
從《天橋上的魔術師》,反思對出版與民主的箝制|白目觀點
就像粉專《重點就在括號裡》所說:「不知道是不是刻意為之的安排,在有著重大歷史意義的二月二十八日,看《天橋上的魔 …
從《天橋上的魔術師》,反思對出版與民主的箝制|白目觀點
就像粉專《重點就在括號裡》所說:「不知道是不是刻意為之的安排,在有著重大歷史意義的二月二十八日,看《天橋上的魔術師》第四集,總覺得有言外之意。」這部改編自作家吳明益同名小說,重現1980年台北市中華商場的電視劇,在第四集的階段,描繪了白色恐怖時期威權政府監控的模樣,以及當時黨外人士及若干書店私下偷偷銷售相關禁書及雜誌的情況。
一切的陰沉、壓抑還有恐怖,都來自政府大力推行「出版管制」。
以前,不能自由地討論或寫作
請試著想像:西元2200年的台灣即將接受大韓民國的掌管,到時掌管台灣的韓國人禁止所有中文的書籍進入台灣,那對於台灣島內長期使用中文的人們,勢必造成強大的衝擊。戰後的台灣知識份子就是面對這樣的窘境。
回到1946年,國民政府《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第一通則第7條便載明,「接管後公文書、教科書,及報紙禁用日文。」,從當年10 月 25 日起一律撤除新聞紙雜誌附刊日文版。
除了去除日本人的「遺毒」外,戰後遷台的國民黨認為國共的敗戰與失守,很大因素歸因於共產黨以言論與文藝的滲透,為了加強對文化思想的控制,除了以黨領政、建立政工制度 、人事室第二辦公室、警總、軍統局以外,也開始掃蕩市面上的「匪情刊物」,會被查禁的書籍包括具有左翼思想、作者陷匪(就是作者投靠共產黨)通通都查禁,到了1969警總公佈《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又增訂條文全面禁止中國的出版品在臺灣出現。
1952年3月25日通過的出版法,則進一步對出版品採事先登記制,從新聞雜誌到書籍出版都要事先登記,登記聲請中不僅要載明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的類別,連編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也都要載明。
此外,同法第32條也要求出版品不可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的內容。如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可以做出:警告、罰鍰、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定期停止發行、甚至是撤銷登記的處分。
而除了出版法以外,「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中也規定出版物不可以洩漏國家機密、宣傳共產主義、詆毀國家元首、違反反共抗俄國策等。
出版限制對人民的言論自由雖有所干預,但真正讓人民噤若寒蟬的並不在於出版本身,更在於隨之而來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翻開歷史可以發現,許多當時的知識份子因為「閱讀反動書刊」、「討論反動書刊」、「傳閱反動書刊」、「私藏反動書刊」、「銷售反動書刊」,迎來牢獄之災,如知名的作家葉石濤先生,就因戰後初期曾與一位臺共人士往來,並購買幾本「匪書」,在1951年依當時「戡亂時期檢舉匪諜條例」第9條「知匪不報」罪名被 捕入獄,判刑5年。
鑑往知來,才能防微杜漸
前述對於言論的限制,其實不只停留在電視劇裡面。
如2020年末,文化部引用兩岸條例 第37條第2項,訂定所謂「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企圖防範中國出版品的統戰攻勢,引發出版法復辟的疑慮,姑且不論兩者規範客體及強度的不同,這樣的爭議都在在提醒我們,捍衛民主必須時時刻刻檢視目前管制強度的重要性
當最近台灣新聞似乎還困在福原愛的婚變事件,放眼鄰近的亞洲地區卻不平靜:緬甸因軍方政變所引發的一連串罷工及抗議活動,在軍方失控的情況下以實彈射擊抗爭民眾造成數人死亡;而在香港,47名參與去年民主派初選人士被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並在上周陸續受到法院審訊。
一樣也是人民因為不能自由地想、不能自由地說,而不斷再現政府打壓的劇情。
數年前,世界各地的年輕人透過社群對抗極權國家,這樣的手法鼓舞了一個世代的年輕人,但是從緬甸跟香港的歷程來看,串流再成功的社群討論似乎也難以直接阻擋獨裁者的手銬與子彈,我們看似只能精神上支援。
又不管是緬甸或香港,對於中華民國台灣都是「外國事務」,作為一個在國際上沒有站穩自己腳步的國度,不論發出強硬的聲明或是中規中矩的聲明,充其量都跟臉書的「戳一下」功能一般。
作為一個「弱國人民」,外交事務往往難以引起國人興趣,然而當一切看似只能往失敗主義的結論前去,我們還是可以對這些國際情勢保持敏感度,並記得從緬甸及香港的故事反思台灣歷史,反思現行的民主是否還有漏洞?是否還有可能招致威權復辟?是否對過往檢討追究?是否把轉型正義僅當作口號,而要把一切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畢竟唯有我們的民主穩固、國家壯大,我們才有可能站的穩,然後走出去,站著大聲說話,捍衛我們心中的人權價值。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江鎬佑)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