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時宇
2022-11-22發佈
2023-03-21更新
出國幫買藥妝要注意,萬一觸法罰一億|白目觀點
隨著各國國境漸漸開放,許多人等不及要出國旅遊放鬆一番。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經驗:幫忙從國外帶藥妝回來。不過,各位在答應親友的委託前,可能要多看看代購的藥妝是什麼,以免不小心觸法!
到底什麼藥物可以帶回來?
其實不管是什麼藥品,原則上都是要以自用為限且在一定數量以下。如果帶回來「非自用的藥品」,依照《藥事法》規定,在未經核准的前提下,都屬於禁藥;如果任意輸入,就可能面臨十年以下的牢獄之災,更可能還會有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根據公告,就算可以帶藥物入境,也要注意相關規定如下:
- 非處方藥每種最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不得超過 36 瓶(盒、罐、條、支)為限;而單位計算都是以原包裝為準,自己拆盒組裝是不算數的。
- 處方藥的話,又可分(註一):
- 一般用藥:如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 2 個月用量為限。如果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也不能超過處方箋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 管制藥品:除了要有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是為了治療本人疾病為才可以,如果是幫朋友親人攜帶,是萬萬不行的,而攜帶量也不能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且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 另外,也要特別提醒注意,除了人類使用的藥之外,其實「動物用藥物」也受到管制。因此,旅客入境時未依法獲得許可,就攜帶「動物用藥物」入境,也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旅客為了供自家寵物使用,並符合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的話,才例外可以放行。
附帶一提,如果是錠狀、膠囊狀食品,也是每種最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可以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為限。至於醫療器材,原則上都要應取得食藥署核發的輸入許可證,並在入 境時向海關申報,才可以攜帶入境。
不過有些常見基本的醫療器材,在供「個人自用」且在一定數量的情況下,是可以自行攜帶入境,不用另外取得輸入許可證。
像是 OK 蹦不可以超過 60 片、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不可以超過 60 片,且最多只攜帶同一品牌兩種不同度數。而許多人去日本購買的液體OK蹦,最多不可以超過 4 瓶等。
只是受朋友委託,又不是要販賣,為何要被罰?
像一開始案例中的楊先生,他所攜帶的藥膏,上面記載了「For the treatment of mouth & lips ulcer」等宣稱療效的字樣,在法院核對藥物的成分後,認定:楊男既不是提供自用,也沒有另外依照規定取得輸入許可,因此就被認定是輸入禁藥的行為。
就像我們前面說的,《藥事法》規定的很明確,只有「旅客員攜帶自用藥物進口」才不算禁藥,換句話說,不管你是幫爸媽、小孩、姑姑阿姨,還是幫同學同事,只要不是自用藥物,在沒有依照規定取得輸入許可,都會被歸類為輸入禁藥。
因此,新聞中的楊男雖然是受到朋友委託攜帶藥物入境,邏輯上就不屬於「自用藥品」,所以無法就此免責(註二)。
但本文還是要提醒:並不是說只要全部聲稱自用,就都能順利通關,食藥署過去也曾表示:如果旅客所攜帶的進口藥品顯然超過自用數量,而有販賣的可能,海關人員是可以依照《藥事法》,認定旅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寧可不好相處,也不要當出事的濫好人
從討論中可以發現,我國對於藥物進口的管制相當嚴格,這是為了避 免有不肖人士透過委託他人代買藥物的方式,非法進口藥物,甚至在市面上流通,不知情的民眾可能因此買到未經檢驗或來源不明的假藥。
因此,如果真的要從國外帶回藥物,一定要依法辦理,畢竟相關程序雖然複雜麻煩,但是跟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億元以下罰金相比,相信大多數的人都知道怎麼樣比較划算,千萬不要以為可以僥倖闖關。
如果真的不能夠確定,自己想購買的藥物是否符合規定,建議可以先向食藥署等相關單位諮詢;在不清楚的情況下,建議先不要隨便闖關,如果僥倖被抓,後果可是不堪設想。
看到這,你也許跟我一樣開始覺得:託人買藥的行為真的很煩人。但不管怎麼說,在拜託別人幫忙帶藥物回國前,最好自己先做足功課,以免害別人掉入火坑。更重要的是,當自己出國有人託買藥物時,自己也一定要先確認好相關細節,避免為了當好人反而受罰。
【本文作者】
資深編輯,劉時宇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根據公告,「管制藥品」跟「一般藥品」有何差別呢?管制藥品因具有成癮性及濫用性,為避免遭流用、濫用而成為毒品,在使用及管理上較一般藥品有更多限制;管制藥品也是處方藥,須經由醫師看診後,憑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才能至藥局領藥;如果是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醫師須另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病人須出示身分證明並在處方箋上簽名,才能領藥,以防止他人冒名代領。
註二:稍微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案例中的楊男並不是自己去藥妝店購買藥品,而是將他人已經打包好的行李一起 託運回台而已,所以楊男也喊冤說:自己並不知道對方行李內是不是有超量或管制藥品。不過這個理由法院並不接受,甚至認為:楊男對於別人委託攜帶入境物品,是否含有違禁物、管制物既不能確定,卻也沒有加以詢問,更沒要求對方提出托運物品的購買證明,這種完全不為查證確認,卻貿然承擔運送藥品的行為,也算得上是有「過失」,所以最後判定他觸犯「過失輸入禁藥罪」。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43號刑事判決 申不申報,通關時的天人交戰?由賽局理論帶你理性判斷 |楊貴智、黃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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