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宇宙裡,法律怎麼用?|張祐瑄

張祐瑄

2022-12-12發佈

2023-02-15更新

在元宇宙裡,法律怎麼用?|張祐瑄

在元宇宙裡,法律怎麼用?|張祐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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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講者生動且豐富的內容與談下,相信現場及線上的觀眾對於「元宇宙」的樣貌定有更清晰、更完整的認知,同時也能在更了解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中對於 NFT 的購買、持有甚至販售上,可能可以有哪些引述的條文。問答時觀眾也提出對於虛擬世界犯罪的偵查、被遺忘權,是否能強制執行 NFT 等問題。​而關於 NFT 的強制執行,陳法官回答,強制執行的標的,債務人必須要呈報、查報,「能不能查得到、又該如何執行」就會成為現實與理想的差距問題。 在文明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汽車相較於馬車、電腦相較於實體產業、網路相較於傳統資訊傳播業而言,都是一種權利與管道的反叛與革新。對於新事物的不理解往往會造成代溝,而這樣的代溝則會帶來社會現象,如詐騙與犯罪。試圖以更平易近人的方式弭平民眾對於元宇宙、對於區塊鏈及 NFT 的誤解,正是舉辦司法人文沙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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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司法院與法律白話文運動攜手策劃一系列「司法人文沙龍」講座活動,希望透過跨領域的對談,激盪出不同觀點,進而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首場人文沙龍以「未來的模樣:元宇宙怎麼去?」為題,邀請人稱「寶博士」的臺灣大學資訊網路與多媒體所葛如鈞教授,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陳婉玉法官,與擔任主持人的司法院何友倫秘書,聊聊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下,面對我們都未曾想過的未來,我們該以怎麼樣的態度面對元宇宙,司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是如何呢?

葛如鈞教授: 「人類社會是以一個又一個 S 型成長曲線堆疊而成的。」

葛教授開場引用摩爾定律「每隔 18 個月,電晶體 CPU 便會快兩倍、便宜½」,網路與科技發展趨勢像是子彈列車般帶動世界。然而創新是要付出勇氣跟代價的,如 2014 年他買了人生第一個比特幣,兩週後暴跌只剩當初買的 ⅓ 價值,當時沒有人知道這是否會歸零,還是如一些人所說的有價值。過去 30 年以 PC Internet 引領全球,趨緩後有了現在的 Moblie Internet ,人們都好奇的下一波趨勢為何?葛教授以四個部分說明,分別是 AI(人工智慧)、Autonomy(自動化)、Cryptocurrency(虛擬貨幣)、Mixed Reality(混合實境)。而隨著虛擬世界的快速發展,人們也開始追求真實世界更好的體驗,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叫到一台 Uber 、訂好外送,線上、線下的服務與整合是否也呼應這樣的需求?

而元宇宙作為當代趨勢,除了既定認知中的「貨幣」外,「錢」是否也有更多的可能呢?錢的原始定義為可以儲存勞動成果,並且進行延後交換的東西;同時,也需要夠多的民眾有共識,認同某項物品,無論是珍珠、貝殼、紙鈔、或是一串數字,作為貿易用的「錢」。葛教授以 15 世紀的原始貨幣 YAP 幣講解區塊鏈架構雛形:以石頭代表財富,並且透過一個身份較高的角色,如村長,作為財富移轉的媒介中心。

「越分散越好,而不一定要去中心。」

區塊鏈具有「 Distributed(分散式)」、「Programmable(可程式化的)」特性,葛教授強調,而非 「 Decentralized (去中心化)」。而 NFT( Non-Fungible Token )則如同區塊鏈上的紀念幣,讓人彷彿到了遊樂園就必須證明自己到此一遊般,忍不住想買個紀念幣。雖然因為 NFT 虛擬且非同質化的特性,讓習慣實體的保守派抱持質疑的態度,認為不能實際擁有的便是虛無飄渺、沒有保障的;不過,在社群媒體興盛的現代,Instagram 的藍勾認證看似虛擬,卻被視為身份象徵的識別,比起白紙黑字寫著你是誰的名牌,人們更看重帳號所代表的影響力與知名度。

當你聲稱自己擁有一幅名畫掛在客廳,與擁有一幅名畫的 NFT 相比,反而較無法取信於人,眼見不一定為憑,畫也難辨真偽;反之,NFT 透過不同平台各種顏色的勾勾驗證你是否「真的」擁有資產,可能會成為新時代的社交身份地位憑證。馬斯洛的需求理論,社交、尊嚴、自我實現需求在後疫情時代往線上發展,除了收藏、蒐集、買賣外,展示更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區塊鏈其實就是在虛擬世界中複製、貼上了人的價值體系。」

葛教授做出小結,「區塊鏈其實就是把人的價值體系,在虛擬世界裡重造一份。」而 NFT 則是把社交、尊嚴、自我實現需求,變成可蒐藏、可交換的物件。科技是中性的,居中影響善惡分歧的是人的意識。

陳婉玉法官則針對 NFT 可能碰到的法律爭議,如被竊取、仿冒、洗錢、是否為有價證券等,鉅細靡遺透過法條文字為觀眾解釋,並舉豐富的範例讓人更能理解。

陳婉玉法官: 「買賣是屬於債權的層次,把物品的所有權轉讓則是物權的層次。」

如歌手陳零九、名廚江振誠、及師園鹹酥雞都曾發行具有附加價值的 NFT ,購買 NFT 不僅限於擁有該 NFT 本身,更可能可以獲得歌手陳零九一年經紀收入的 9% 、在米其林餐廳 RAW 的用餐體驗、或是一份鹹酥雞。如果在二級市場買到這樣的 NFT ,當事人是否能夠主張再次兌換原始發售時具備的特定商品或是權利?債權的作用在於請求給付,性質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在於支配特定物並享有利益,性質上為支配權。因此,即使透過買賣取得具有附加商品或權利的 NFT ,也不能夠再次兌換。

而 NFT 作為創作者的心血,如果被偷竊、侵害,創作者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自保呢?當你購買 NFT 時,只有買到瀏覽、展示、欣賞的權利,著作權跟人格權還是在發行人的手上。如果你創作的 NFT 被盜版,陳法官認為,根據我國法律,侵害著作權需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參照著作權法第 84、85、88 條有相關規定,著作權同時也是民法第 184 條前段中保障的權利之一。

至於侵害商標權的爭議,陳法官以 Hermès 斥責發行「鉑金包」 NFT MetaBirkin 的藝術家 Mason Rothschild 侵害商標權為例,Mason Rothschild 主張此舉為反諷、並強調「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陳法官近一步解釋,「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建立在使用行為讓仿作有詼諧的意涵,並能與原作產生有趣的對比,才算是成立。Hermès 是否能夠在元宇宙主張其商標權呢?商標權採登記保護,在原登記的國家範圍內才受保護;而像是 Hermès 這樣的世界知名商標,只要廣為該領域消費者所熟知,就不受此限。MetaBirkin 系列已正式被刪除,不過對於 Hermès 是否將正式提吿?法院又會如何判決?仍受世界關注。

因難以逆轉及加密貨幣買賣的匿名性, NFT 的偷竊及權利侵害,在追查上十分困難。陳法官解釋,NFT 在法律上可被視為「電磁紀錄」,根據我國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1096 號刑事判決,認為電磁紀錄應該要受到財產權的保障。有些受害者將遭竊的 NFT 編號登記成冊,以免這些被偷的 NFT 遭轉賣,用 NFT 獨一無二的特性自力救濟。除此之外,陳法官認為 NFT 屬表示新型態的數位財產權,以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要求損害賠償權;另外,以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我國民法、刑法保護電腦的安全外,還包含了對個人財產的保障。

結語

兩位講者生動且豐富的內容與談下,相信現場及線上的觀眾對於「元宇宙」的樣貌定有更清晰、更完整的認知,同時也能在更了解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中對於 NFT 的購買、持有甚至販售上,可能可以有哪些引述的條文。問答時觀眾也提出對於虛擬世界犯罪的偵查、被遺忘權,是否能強制執行 NFT 等問題。​而關於 NFT 的強制執行,陳法官回答,強制執行的標的,債務人必須要呈報、查報,「能不能查得到、又該如何執行」就會成為現實與理想的差距問題。

在文明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汽車相較於馬車、電腦相較於實體產業、網路相較於傳統資訊傳播業而言,都是一種權利與管道的反叛與革新。對於新事物的不理解往往會造成代溝,而這樣的代溝則會帶來社會現象,如詐騙與犯罪。試圖以更平易近人的方式弭平民眾對於元宇宙、對於區塊鏈及 NFT 的誤解,正是舉辦司法人文沙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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