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痘來了!WHO 說:這是最新的公衛緊急事件!|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2-07-27發佈

2023-03-09更新

猴痘來了!WHO 說:這是最新的公衛緊急事件!|白目觀點

猴痘來了!WHO 說:這是最新的公衛緊急事件!|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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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4 日,我國疾管署公布臺灣首例境外(德國)移入猴痘確診個案,7 月 12 日再宣布第 2 例境外(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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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來了!WHO 說:這是最新的公衛緊急事件!|白目觀點

6 月 24 日,我國疾管署公布臺灣首例境外(德國)移入猴痘確診個案,7 月 12 日再宣布第 2 例境外(美國)移入確定病例,目前為亞洲第三個出現猴痘確診案例的國家(另外兩個亞洲國家為韓國和新加坡。) 

7 月 23 日,WHO總幹事譚德塞,正式在記者會上宣布猴痘疫情為「 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簡稱PHEIC)。

到底什麼是國際關注公衛緊急事件,猴痘被認證又代表了什麼意義?

什麼是 PHEIC?

所謂 PHEIC 是指對人類健康威脅「異常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將因跨國傳染而對其他國家構成公共衛生風險,且需要國際整合的應對措施。

國家如認為境內將爆發 PHEIC,依《國際衛生條例》(簡稱IHR),國家應透過聯絡窗口於 24 小時內通報 WHO,包括疾病資訊(如病例定義及判斷方式、PCR檢驗結果、傳播態樣)、政府已採取措施(如介入方式、防疫工作挑戰、國家所需協助)、已確認之病例及死亡人數。

在 IHR 的規範框架下,國家對 PHEIC 有「立即回應」的法律義務(註一)。換言之,IHR 要求各國監督傳染病發展、必要時應須通知 WHO、協助確認通報病例、加強國內疾病監控、發展全國性公衛緊急事件應對計畫。國家也亦應在國際邊境設立檢疫設施,降低疾病跨國發展的風險。

猴痘算不算 PHEIC?

猴痘最近迅速在世界範圍內傳播,具有人畜共患的特質(從動物傳播給人類的病毒),症狀與過去在天花患者身上觀察到的症狀類似,並通過皮膚傷口、黏膜或呼吸道分泌物等密切接觸,在人與人之間傳播(註二)。

猴痘對大多數人而言,症狀通常輕微,持續 2-3週就會痊癒。我國疾管署日前於 6 月 23 日將其列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以強化疾病監測及防治。

目前所有地區的猴痘疫情都屬中等風險,但歐洲地區風險較高。雖然猴痘疫情並未對國際交通產生重大干擾,但仍有進一步產生國際傳播的風險,目前已有來自 75 個國家和地區,超過 16,000 名確認病例。

面對這樣的狀況,WHO 會考慮下列五個要素,確定猴痘是否構成 PHEIC:

  1. 國家提供的資訊——目前該病毒已迅速傳播到許多前所未見的國家中;
  2. 根據 IHR 針對 PHEIC 宣布的三個標準:異常事件、對其他國家造成公衛風險、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
  3. 突發事件委員會(Emergency Committee)的建議——但事實上委員會內部針對猴痘問題無法達成共識;
  4. 科學原理、證據及其他資訊——目前資訊並不充足,因此充滿未知;
  5. 對人類健康、國際傳播的風險、干擾國際交通的可能性。

支持猴痘宣布 PHEIC 的委員認為,由於病毒在脆弱易感的人口中傳播速度快(如性/別少數群體),預計將會再出現新一波病例,有關單位極可能低估了爆發規模。

由於本次猴痘爆發大多傳播於非流行國家,且具有明確人傳人的傳播鏈;出於這些理由,儘管有委員認為不易躁進,疫情發展仍有待觀察,譚德塞仍認為全球猴痘爆發的現象符合 PHEIC。

譚德賽為何可以自己認定?

誰能決定 PHEIC 之存在?WHO 總幹事具有最終決定及宣布的權力,但該決定仍須考量突發事件委員會的建議、國家所提供的資訊、IHR 在附件二的決定評估工具、科學界現有研究、國際傳染風險,以及可能對經濟造成的影響。

IHR附件二之「決定工具(decision instrument)」包括四大要素。至少要有兩個要件能明顯判斷,疫情才能視為「國際」社會中的「緊急」事件。這四個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1. 該事件對公共衛生影響的嚴重性?
  2. 該事件是否不尋常或屬意料之外?
  3. 該事件是否具跨國傳染的高風險?
  4. 該事件是否危及限制旅遊或貿易?

由此可知,雖然突發事件委員會對猴痘的公衛影響尚無共識,但譚德塞仍基於「不尋常」及「跨國傳染」兩大要素,認定猴痘疫情的緊急性。

給我疫苗,其餘免談?

當猴痘出現在西非以外的國家時,其實 WHO、許多專家和衛生當局就嚴陣以待了;不論是出於其不尋常性,或唯恐「接觸性傳染病」被曲解為製造道德恐慌的性傳染疾病, WHO 於6月14日也發布了新的「猴痘疫苗接種指南」。

而天花與猴痘很相似,雖然有些國家一直保留舊的天花(smallpox)疫苗的戰略供應,但目前仍不建議將這些國家儲備的第一代疫苗用於猴痘。

這是因為天花病毒,大部分都是來自舊的數據或動物研究,新的人體臨床研究並不多,因此研究結果可能已過時,也就讓 WHO 強調全面監測與疫調工作的重要性,而不建議仰賴第一代疫苗。

雖然針對天花,後來有更新、更安全的第二或三代天花疫苗,有的也對猴痘相當有用(「其中一種MVA-BN)」已被准於於預防猴痘),但由於這些新疫苗的產量與供應有限,獲取及分配的國際策略需要再研議。

如前所述, WHO 並不建議進行大規模疫苗接種,而僅建議:

  1. 針對患者之密切接觸者進行接觸後預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最好在接觸後四天內施打第二代或第三代疫苗。
  2. 有暴露風險的醫護或研究人員,像是使用正痘病毒(orthopoxviruses)的實驗室人員、對猴痘進行診斷測試的臨床實驗室人員等,則應在暴露前施打疫苗(pre-exposure prophylaxis)。

WHO 目前有三個 PHEIC 需要密集關注與回應,包括方興未艾的 COVID-19(及其各種亞型變種病毒)、野生脊髓灰質炎病毒(俗稱小兒麻痺症病毒,自2014年迄今)和自英歐爆發的 2022 年猴痘疫情。 

一個接一個的「國際關注公衛緊急事件」在在都提醒著全球衛生安全的重要性,而歷史教訓也告訴我們——找尋國際合作、促進科研與資訊交流、冷靜態度,以及配合疫情做滾動式修正、保持措施彈性,才是戰勝疫情的不二法門。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柏翰)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一:經 COVID-19 一役,社會大眾與各界專家比過去更瞭解 PHEIC 是怎麼一回事,也如火如荼討論著 PHEIC 法源——即《國際衛生條例》(IHR 2005)之改革,包括如何改善防疫效率、增進資訊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等。簡單說,1969 年 WHA 通過 IHR,後來為因應全球化的所伴隨之挑戰,於2005年改版(2007 年生效),依 WHO 憲章第 22 條規定為具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

註二:猴痘病毒有兩個進化枝——西非進化枝和剛果盆地(中非)進化枝。「猴痘」這個詞源於 1958 年丹麥實驗室在猴子身上最初發現的病毒。1970 年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一名兒童中發現了首起人類病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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