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軍艦路過南海,損及臺灣主權?|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3-03發佈

2022-10-19更新

美國軍艦路過南海,損及臺灣主權?|白目觀點

美國軍艦路過南海,損及臺灣主權?|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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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美國海軍執行「自由航行任務」,讓軍艦路過我國領海-南海一帶,主張這次的路過是「無害通過」,引發關注。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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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軍艦路過南海,損及臺灣主權?|白目觀點

日前因美國海軍執行「自由航行任務」,讓軍艦路過我國領海-南海一帶,主張這次的路過是「無害通過」,引發關注。

上週的2月23號,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發出聲明稿譴責: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這樣路經南海,形同否定我國對領海的主權,內政部、外交部與行政院均應表達嚴正立場,蔡政府不應該罔顧國家尊嚴與利益。

簡言之,就是抨擊美國此次操作有違國際規範,並批評政府對這樣的違法之處,悶不吭聲。那真的是這樣嗎?

  • 疑點一:,美國不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締約國,不可引用公約主張軍艦無害通過權?

確實,美國不是UNCLOS的締約國,且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也寫在於UNCLOS第17條。不過,就算是「非締約國」也是可以主張無害通過權喔。

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是為了促進各國船隻在海洋上的航行,在1958年的日內瓦《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無論是否為沿海國之各國船舶,依本條款之規定享有無害通過領海之權。」而後來的UNCLOS第17條也同樣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由於前述規定都沒有要求享有「無害通過」的國家一定要是是「締約國」,而是「所有國家」都能享有此種權利。因此,學者認為,無害通過權應該是一種國際習慣法,條約只是把這樣舉世揭準的習慣給明文化,並非只有讓UNCLOS締約國才能享有無害通過權。

所以,即便美國不是UNCLOS的締約國,美國的船隻也可以主張無害通過喔。

  • 疑點二:軍艦可以主張無害通過嗎?

所謂的「無害」,是指沒有違反沿海國的法規或侵害重大利益。

UNCLOS第19條就列舉了各種「有害」事項,例如使用武力、軍事演習、污染、捕魚、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等行為。

那軍艦可以主張無害通過嗎?這是海洋法上一個old school的爭議。

早期,許多國家與學說上都曾主張正反兩面的看法,而這樣的爭議也反應在各國的國內立法之中。

多數海洋國家認為,軍艦一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毋須經沿海國授權或報備;但也有立法例認為,軍艦通過須先取得沿海國同意。

為了平息這場辯論,冷戰時期兩個最強大的海軍國家-美國和蘇聯,在1989年發表了關於統一解釋無害通過國際法規則的聯合聲明,其中規定如下:「根據國際法,包括軍艦在內的所有船舶,不論其貨物、武器或推進手段,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無需事先通知或授權。」

此聲明被許多國家接受,也就讓軍艦得以主張無害通過權,無需事前向沿海國報備。

  • 疑點三:我國法怎麼說?

不過,我國的《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第3項卻明文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即採軍艦事前報備的主張。

在國際實務上,他國軍艦如有通過採事前報備主義國家的領海前,有時會由較低階的外交人員以「非正式」的方式向沿海國「打個招呼」,一來不完全承認事前報備的標準,二來也可以尊重沿海國的立法。

在我國法律規定「路過要打招呼」的前提下,馬辦引用UNCLOS第30條規定:「如果任何外國軍艦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的法律與規章,而且不顧沿海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與規章的任何要求,則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刻離開領海。」真是如此嗎?

本文認為,這裡應該要前後文對照UNCLOS所有規範才能分曉,,而解釋前述第30條的條文應該是基於「外國軍艦在領海上享有豁免權,不受沿海國管轄」的前提,例外在軍艦「有害通過」時要求軍艦服從沿海國的規範(可比照UNCLOS第32條規定:「A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綜合以上說明,再來回頭看看美國軍艦此次通過南海的事件,如果在未證明美國軍艦構成「法定有害」的情況下,我們就要求美國離開,可能就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個糾結的政治問題了。

本次主筆|國際法資深編輯 蔡孟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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