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爭議

楊貴智

2023-07-20發佈

2024-01-28更新

外役監爭議

外役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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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的理念,在於建立一種「開放處遇」的監獄制度,它重視鼓勵受刑人自我控制和改善行為,希望藉此降低犯罪惡習在封閉環境中的傳播,並防止受刑人在出獄後出現社會適應問題。有些外役監幫助即將出獄的人適應生活,而有些則單純對特定類型的罪犯提供低度的監護。所以,設計外役監制度時,我們首先要明確其角色和定位,以便提出更好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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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的理念:開放處遇

受刑人入監服刑,雖然目的在於「強制受苦」,但如果給予毫無道理的高壓措施,造成不合理的痛苦,例如完全禁止家屬探望受刑人,或是永無止境的工作,造成受刑人過多的痛苦,反而無法達成「監獄矯正受刑人」的期待。

因此我們發現,並不是所有的受刑人都需要用相同的戒護程度來管理,甚至可能會造成反效果。聯合國「在監人最低處遇標準原則」就建議各國設置戒備程度比較寬鬆、甚至沒有高牆的開放處遇監獄。

例如美國的監獄分為 5 個級別,風險最高的受刑人安置在安全級別最高的監獄,以最高的規格管理,而風險程度較低的受刑人,如果安置在最低級別的監獄,可享有較高程度的自由。

藉由創造受刑人與社會的低度聯繫,避免社會脫節,並鼓勵受刑人自我控制和改善行為,希望藉此降低犯罪惡習在封閉環境中的傳播,並防止受刑人在出獄後出現社會適應問題。

因此有些開放處遇監獄,目的在於幫助即將出獄的人適應生活,而有些則是為了單純對特定類型的罪犯提供低度的監護。所以,設計外役監制度時,我們首先要明確其角色和定位,以便提出更好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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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的歷史

中正大學許華孚教授表示,無圍牆、低度戒護的外役監起源於1891年的瑞士,重視受刑人的責任感和自治。輔仁大學的林政佑助理教授則表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即挑選符合規定之受刑人,在監外開礦和修路。這時期的作法屬於將一般監獄內的受刑人帶到監外勞動,藉此利用受刑人勞力,然此種作法,與外役監的「開放處遇」理念仍有差異。

國民政府來台後,1946年頒布的監獄行刑法規定,為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問題,仿照各國農業監獄、礦業監之作法,設置外役監。故我國外役監最早的想法,也是為了使用受刑人的勞力。1959年的八七水災後,640名受刑人成功完成橋樑防洪工作,順水推舟推動了「外役監條例」的產生。不過當時適逢聯合國第 2 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大會倡議開放處遇措施,因此政府推動外役監條例時,納入了開放處遇的精神,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想法納入其中。

林政佑助理教授認為,從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歷程來看,並非接近假釋或出獄階段的人都可以進入外役監,而是讓符合特定資格的人,進入外役監為政府提供勞動,因此外役監實際上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想法」的理念有所矛盾,比較接近「對特定類型的罪犯提供低度戒護監獄」之性質。

吳景欽教授於立法院公聽會時則指出,如果將外役監定位為服刑流程的最後階段,也就是讓已經服刑一段時間並準備出獄的犯人逐步回歸社會的過渡期,那申請門檻可能需要設定得較為嚴格,主要適用於犯下輕罪或已經服刑過半、甚至超過三分之二的人。

但現行申請的門檻歷經2014年、2020年等幾次,較不考慮受刑人的服刑時間長短和罪行的輕重,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就可以申請。因此,吳教授認為,在2020年的修法之前,外役監似乎被視為一種獎勵措施,激勵受刑人符合特定條件,換取較為低度戒護的服刑生涯。

法務部認為,社會大眾目前較不能認同部分受刑人一入監就進入低度戒護的服刑方式,因此未來修法方向,還是會採取過度形式的「中間監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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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外役監?遴選方法為何?有何爭議?

根據109年修訂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可以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條件如下: (1)服刑超過2個月。 (2)按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刑期7年以下或7至15年者,達到第三級,或15年以上進至第二級,無期刑須達第一級。(3)表現悔意,身心健康可做外役。

但若犯下逃脫罪、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重犯、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待執行,或性侵犯罪及家暴罪者,則不能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有意進入外役監的受刑人,應自行向監所提出申請表,由監所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彙送遴選小組審議。

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由遴選小組就所有符合資格之受刑人,以去識別化方式審查基準表之積分,再依據積高低,依序排列名次進行分發。但以前曾發生積分較低者獲選,經監察院糾正後,法務部表示調整遴選審查方法。

例如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因詐欺案獲判 4 年 2 個月之魏應充,僅於一般監獄服刑 72 日即進入外役監,且其分數偏低,有積分比較高的人卻未入選,監察院因此糾正法務部,認為公平性有疑慮。

此外,女性外役監明顯少於男性外役監,也導致外役監存在嚴重男女不平等的情況。

2022年發生外役監脫逃事件後,監察院再度糾正法務部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不足,認為無怪乎外役監遴選頻遭外界譏評為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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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修法方向為何?

法務部主張,外役監制度的目的是要推動罪犯成功重返社會。因此,無論在環境還是處遇制度(如減刑和返家探視)等,都優於一般的監獄。然而,由於罪犯已經違反了刑事法規,考量社會大眾觀感,應該綜合考慮罪犯在監獄中的表現和改過自新的情況來做出評估。

因此依據法務部提出之《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法務部認為受刑人應具備「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條件,才能夠進入外役監服刑。

在法務部提出的草案中,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十年以上的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特定的犯罪,如組織犯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人口販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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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立法院,立法委員也紛紛提案修正,合計共提出 24 案,各黨團及立委意見分歧。例如立委高嘉瑜等人提案加入「略誘出國罪」,國民黨團提案加入「犯陸海空軍刑法5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因而致死者」、委員湯蕙禎等人提案加入國安相關犯罪。

時代力量黨團則反對增加罪名限制,認為應增加風險評估機制,讓低風險的受刑人均有機會進入外役監,增加其復歸社會的能力。

時代力量版本明定法務部應制定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及程序、遴調條件、高度社會安全風險之評估標準及方式外役監遴選審查會,受刑人應經評估無高度社會安全風險才能進入外役監。

游毓蘭立委於質詢時也表示,不應只以受刑人所犯罪名和刑度輕重作為一刀兩切的標準,而要加入風險篩選工具與根據個案情況考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刑的原住民,仍應有機會進入外役監,因為原住民使用獵槍的問題,是法令的不完善性導致原住民受到刑責,對原住民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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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如何看排除重大犯罪?

立法院於修法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其中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常務監事林文蔚質疑,《外役監條例》修法幾乎排除多數重大犯罪案例,讓外役監實質上等同於為白領犯罪或貪瀆官員所設置的專用監獄,失去設置外役監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意義。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林政佑助理教授則認為,讓某種犯罪罪名的受刑人無法選擇外役監,可能與中間處遇的理念存在衝突。因為這意味著這類型的受刑人在出獄前,完全沒有使用過渡機制的機會。

林教授指出,對於長期與社會隔離的重刑犯,如果沒有其他的中間處遇機制,未來回到社會,他們如何適應社會生活?當社會無法接納這些人,或者他們無法融入社會時,其實更有可能會再次產生犯罪。

監所關注小組成員陳惠敏則認為,目前的修法過程過於倉促,並未能對制度本身產生實質效果。她呼籲大家認真思考,外役監的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大家不應該把回到社會的受刑人當成危險,而應該把他們視為社會的一分子,這才是降低社會危險的唯一可能方式。

陳惠敏認為,現在的修法方向,把受刑人當成危險源,增加排除的罪名,但受刑人的罪名跟是否能夠進入外役監,恐缺乏和外役監本身性質缺乏正當連結。

陳惠敏認為,外役監應以培力受刑人出獄後所需能力的角度思考,現行外役監有些教導受刑人養雞種花或沖咖啡,但並非所有受刑人出獄後都能使用這些技能。因此,應從那些受刑人需要什麼樣的能力來思考外役監的規劃。例如八德外役監和民間合作,帶受刑人進入工廠,會是比較有意義的作法。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黃宗旻則認為,外役監是一個實施中間性處遇的好場所,但大多數的受刑人都不會進入外役監,他們都在一般監獄裡。他認為,應該評估如何在一般監獄中實施中間性處遇,以適應社會生活。

民間司改會則撰文指出,排除特定犯行、刑度及罪名的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的權利。是否真的有助於維護社會安全,值得質疑。因為外役監遴選門檻存在「偽陰性」問題:以所謂特定犯行、刑度及罪名認為來沒有脫逃或再犯風險,實際上根本沒有科學根據。

因此民間司改會認為,治本的作法應為,建立基於實證之風險評估工具,並搭配個別處遇計畫,讓經過充分評估的收容人,得以在中間處遇的環境下,逐步適應監外的世界,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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