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限制加班上限,卻引發基層不滿?血汗警察無法消失的背後問題是...?|公共倡議

劉時宇

2023-05-02發佈

2024-01-28更新

大法官限制加班上限,卻引發基層不滿?血汗警察無法消失的背後問題是...?|公共倡議

大法官限制加班上限,卻引發基層不滿?血汗警察無法消失的背後問題是...?|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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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了五一勞動節,各方都會持續關注勞工的相關權益;這次,我們要將鏡頭帶到隸屬於國家的勞工──警察。 警察的工作負擔很大,眾所皆知。 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裡,大法官針對過往《公務員服務法》沒有提供警消合理的服勤時數上限,也沒有針對服勤與休假的頻率等攸關健康的內容有所規範,認定《公務員服務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意旨後,立法者即隨後修正了相關規範,明確規定公務員的加班時數。 沒想到,這樣的修正,卻引起了許多警察的不滿,甚至引發「血汗警察」的哀怨;明明是一番好意,到底問題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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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超時服勤是義務還是選擇?

修正後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日工作時數基本為 8 小時,每周總工時為 40 小時,但各機關可以依據業務需要,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至每日 12 小時,而加班時數每個月最多 60 小時。

警察身為公務員,當然也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工時規定;不過,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本人對於加班與否,似乎是沒有自主選擇權,必須依照各機關的「指派」,進而延長辦公時數。

內政部為了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也調整了《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將原本的超時服勤時數上限從每月 100 小時,降到每月 80 小時或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240 小時。

問題二:專案、行政協助的夾擊,讓人喘不過氣

警察的工作,除了一般日常勤務外,還常會有各式各樣的專案,例如掃黑、緝槍、緝毒、打詐、交通安全執法專案、專案臨檢等。尤其是有突發事件出現,排山倒海來的各方壓力都會要求警察大動作因應。

除此之外,警察也必須協助其他機關的行政業務,如協助衛福部辦理新冠疫情疫調、協助通報回收餿水桶以防堵非洲豬瘟、協助查緝非法外籍勞工等。

為了完成各種勤務,警察每日服勤時數可能早就超過法定的 8 小時甚至是 12 小時,如果又有突發狀況的發生,服勤時數就會瞬間報表。

此時,再回頭檢視《公務員服務法》及《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的規定,就會發現:原先立意良善的降低工時規定,在工作量不減、警察人數未增加的情況下,實際執行的結果很有可能導致警察可申報的加班時數下降,最終變成一種減薪,警察只能將多餘的加班時數打落牙齒和血吞。

問題三:不談勤務繁重,只談加給

有趣的是,內政部在曾發布行政公告,表示內政部長在立法院備詢時為基層警員請命,希望朝野立委都能支持調升警勤加給,提升警察待遇,並表示超勤加班費夜間加成部分也會整體評估。

但根據報載,行政院在後續書面回覆立法委員質詢時表示,有關警勤加給的調整,除了要考量勤務特性及繁重程度外,就調整的可行性及調整幅度,還必須配合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作檢討,因此就加給部分的調整,將由內政部先徵詢財政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確認有調整必要後,再循程序辦理。

不過,對於「超時服勤加班費是否納入夜間加成」這件事,行政院卻是以「公務人員加班費沒有加成支給規定」、「避免其他深夜值勤人員要求援比」等理由,表示警察人員夜間加班費應不予加成。

結語:業務與健康的兩全,不該只是奢望?

行政院或內政部的說明,看的出來是想要用錢解決,但又沒提出具體作法,最後甚至搬出其他血汗職業當作擋箭牌,實在讓人失望。

畢竟,如果真心認為夜間加成的規定是合理的,就應該要一併調整其他輪班性質的公務人員,而不應該用「均貧」的角度,讓所有血汗公務員一起受苦。

在《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法理由中,提到了平均加班時數與過勞發病的相關性(註一),也才會特別訂定加班時數的限制。無論如何,主管機關自始都沒有正面看待警察業務繁重的問題;不管加給怎麼給,超時服勤才是根本問題。

不管是業務繁重、人力不足,主管機關都沒有想對這兩個部分提出改善計畫或想法,單純的增加薪水,真的就有辦法達成「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的目標嗎?

其實,對於勞動環境的改善,已經不是單純的勞工議題,包括警消人員、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法警都有各自需要面對的血汗問題(註二)。要擺脫過勞之島的陰霾,更需要各行各業的人一起來面對、爭取及改善,才能夠真正達成工作與生活的平衡,而不是有命賺錢,沒命花錢。

【本文作者】

劉時宇

執業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持續的用鍵盤斜槓,在追求衣食無憂的同時,也希望可以透過分享,讓大家可以親近法律,保護自己。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修正理由:「…經參照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二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有關長期工作過重之認定標準,係以發病前六個月內是否長時間工作造成明顯疲勞之累積。其中每月平均加班時數達八十小時,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若達四十五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加。」

註二:新聞如下:《【血汗輪班】地檢爆「脫北潮」 法警哀:想撐退休但想活久一點》、《幫助詐騙案多到檢察官揚言「統一罷工」 新北檢回應了》、《司法官也血汗 轟新制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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