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動物保護法》成為寵物保護法,這樣是否太偏心?|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10-04發佈

2022-11-21更新

當《動物保護法》成為寵物保護法,這樣是否太偏心?|白目觀點

當《動物保護法》成為寵物保護法,這樣是否太偏心?|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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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動物保護的方式,心理學研究可以說明人在決策時所產生的偏好。 而這些偏好,會反映我們對於某些動物(例如寵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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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動物保護法》成為寵物保護法,這樣是否太偏心?|白目觀點

針對動物保護的方式,心理學研究可以說明人在決策時所產生的偏好。

而這些偏好,會反映我們對於某些動物(例如寵物)的關注,而忽略其他更該注意的動物(例如經濟或是實驗動物)。簡單來說,本文認為:人的偏好會反映在立法結果之上,而對於寵物的偏好是不可避免;但法律是否要成為「去偏誤工具」則看立法意旨而定。

回顧我國《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於民國87年頒布後至110年為止,歷經了15次修正,許多學者或是民間團體都認為動保法其實只是「寵物保護法(註)」並沒有真正發揮該法第一條所明示的立法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

如同學者林明鏘教授就表示:這樣失衡的管制,只保護了寵物,對於實驗動物、經濟動物根本欠缺相關動物福利的規範。

而本文將透過心理學研究,說明人為什麼會更願意傾向保護寵物,而容易忽略掉其他動物的福利。 

把動物當成自己人看

首先,心理學研究指出,我們對於與自己類似或是小巧可愛的動物會更容易有偏好的關注──因為我們會將它們「擬人化」,並把動物當作是我們的一份子。

有社會心理學者指出,人腦對於社交互動具有非常傑出的辨識與學習能力,例如我們能將接受到的訊息,與自身經歷比對,而從別人的表情、眼神猜出對方的情緒與想法。

而人腦這樣的能力,在接觸到「非人類」的客體時,則可能會進一步將「非人類的環境或是動物」轉化成「人」,這個擬人化(anthropomorphize)過程,可以讓大腦更方便處理、分類、思考以及判斷行為模式。

但擬人化過程並不會出現在每個動物身上,研究指出:與人類越像的哺乳類動物、或是小型可愛的哺乳類動物較能引起擬人化過程;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人總是喜歡與自己長得像的小動物,因為小動物會讓人連想起人類的小嬰兒。

相對地,由於冷血動物或兩棲類動物的特徵與人類相差太多,人們對它們比較沒有偏好。而這樣的「偏好」也許可能就會影響保護措施的正當性及多寡。

以1973年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為例。在該法案之下,溫血哺乳類動物受到比其他物種生物更多的保護:保育名單比爬蟲類多出七倍、比植物多出二十三倍、比昆蟲多出七十倍、比蜘蛛多出八萬七千五百倍。也許數字不能直接證明偏好,但卻不能排除其可能性。

其次,捷思可及性(Heuristic availability) 的研究也指出,如果某類事物容易讓我們直接聯想到某日常物品,這樣的連結會使我們對該事物產生偏好。

而寵物天天與人相處,其身上承載著我們的情感、回憶─如媽媽在生日時所致贈的驚喜等,而這樣的可及性也會讓我們「寵物」產生偏好,因此在制定立法措施時,就更容易想先保護牠們。

換言之,人們看待寵物的觀點已不如從前,寵物已漸漸被認為是「家裡的一份子」,這樣的共情與擬人化也顯示出了人們重視寵物多過於其他動物。

也就是說,其他不屬寵物的動物,例如流浪貓、狗、經濟動物──乳牛等,對我們可能只是街邊的景色,甚或假日觀光牧場裡的演出,對牠們就無法投入太多喜好,也就讓我們在直覺情感上,較難對該類動物產生保護動機。

第三,環境或是動物保育的價值,對每個人而言都不盡相同,這樣的價值非常主觀(subjectivity and instability)。 例如一隻寵物狗對於整個家庭而言,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夥伴,可能是過世父親留下來的記憶。但這隻狗對於家庭以外的人而言,可能就是隻純種具有繁殖價值的狗而已。

這樣的主觀意識,在在影響著我們對於法律保護客體的偏好與選擇。

而寵物,正好享有了所有人的共情光環。然而,我們也不能否認農場主人對於乳牛也有一份深厚的感情,而想要好好愛惜它。所以,我們也不能忽略這樣的「判斷主觀性」,讓每個人懷抱不同的價值,而這樣的價值也會深深影響我們如何作出決策。 

其他動物,也該受到寵物般的保護嗎?

透過前述的心理學角度,我們可以知道人對身邊環境與事物,本來就會有「偏好」,而這樣的偏好也會形塑法律的正當性;這也很自然讓寵物享有更多的共情光環。

從我國動保法的結構看來,其管制手段與立法意旨似乎有所出入。因為在管制措施上,大大反映出人們的喜愛偏好,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寵物甚至得到了「專章」的保護,但這樣的管制卻與動保法所明示的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相去甚遠

但這不代表經濟與實驗動物,就應放任自生自滅,落得為辛苦一生卻沒人照顧的下場。

本文認為,這仍然取決於立法者的取捨。既然立法者早已在動保法指出本法具有教育目的──要提醒所有人對生命的尊重與珍惜,並學習與其他生物和平共處的道理,那麼給予其他非寵物動物更多的福利也非常可行。

 

換句話說,若為了達到動保法所明示的立法意旨(或是教育目的),就該盡量讓所有動物受到同樣的保護,不該放任經濟以及實驗動物受到過多的差別待遇。

而在「實驗與經濟動物」沒有辦法得到相等保護的情況下,我們又該如何認定自己已好好提倡動物福利,並好好教育人民愛惜身邊的生命?

因此,未來我們該如何引發人民對「實驗與經濟動物」的「共情」、「可及性」與「擬人化」,甚至是提高「評估價格」,都可以是立法者應該著墨的地方,讓人們更能理解該類動物的生活習慣或所受待遇。

當人們容易忽略與自己生活較不相關的動物福利,那麼我們在立法或修法的時候,就該注意自己思考的誤區,以緩和自己所沒設想的地方。

具體來說,法律要成為「去偏誤」的工具考量點有二:

第一,是單純以「去偏誤」為考量點,讓法律成為去除人們偏誤思考的工具。

第二,是以「規範目的」為考量點,動保法既然擁有規範目的,那麼管制手段即應瞄準那個目進行修正,並透過經濟分析、或是綜合其他規範目的,進一步思考這樣的修正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損益比,這是立法過程中最困難的部分,值得關心動物權益的大家繼續努力。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濬勳)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參考文獻:Arden Rowell & Kenworthey Bilz, The Psych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21

 

註:我國動保護的用意主要在提醒國人要尊重並且愛惜動物生命。在動保法中提及的動物分別有「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以及「寵物」三大類。其中對於寵物的保護更在第四章中明列許多保護措施,例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有人陪同、寵物的繁殖及販賣以及寵物食品的標示問題。對於這樣的專章立法引起了許多批評的聲浪認為動保法如此規定,根本就成為了寵物專法、而沒有盡到其原先的立法意旨「保護動物」。尤其是對於辛苦勞作的經濟動物更沒有適當的保護管制,讓它們辛苦勞作一輩子可能最後還是換來不人道的待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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