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王鼎棫

2021-05-25發佈

2023-02-24更新

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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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新冠肺炎爆發,並隨著社群平台慢慢成為傳遞資訊的主要媒介,全球各處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陰謀論,像是病毒是某國的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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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自從新冠肺炎爆發,並隨著社群平台慢慢成為傳遞資訊的主要媒介,全球各處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陰謀論,像是病毒是某國的生化武器,又或疫情只是政府擴權的騙局。一不小心,就會變成有心人士點燃群眾仇恨的火種。

這樣的遍地開花,如同《為什麼會有人相信「病毒是生化武器」?——從台灣政治地景談起》提及:「當人們面臨過去從未見過的問題,同時感到極大的不確定性時,即使缺乏實際的證據,陰謀論卻提供了一個在常識上言之成理的解釋,自然也給予人們心理上的寬慰。」

而網路時代,人們一天接收的訊息量非常龐大,已超越個人所能負荷的程度。往往只能用破碎的直覺與情感,來挑選放在眼前的資訊。這個趨勢顯示,人們辨識「何為客觀真相」的能力已被嚴重削弱,也讓無處不在的陰謀論開始顛覆我們所熟知的安穩環境。

陰謀論對民主運作的侵蝕

回顧人類歷史發展,可發現每次當有重大新科技問世,都會造成社會的變遷。像是蒸汽機之於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大躍進,而當代的社群平台也改變了人們彼此溝通與串聯的方式,還有認知並處理資訊之後,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比方說,人們因為聊天,會在平台的搜尋引擎或各式留言中主動留下關鍵字,以便查找或回應好奇的動態,這樣的情形如果反覆多次,平台業者也就可以趁勢蒐集,並搭配那些使用者的性別、年齡、地域等參數,綜合研判不同族群會對哪些事物具有更多的喜愛,之後也就更能精準投放相關資訊,形成一個製造好感更有效率的體系。

而這樣的行銷自然也可以用在某種說法之上,於是陰謀論等不實在的資訊,不再是業餘人士抒發時間的無聊嗜好,而逐漸進化成可以兌現資金的商業模式,甚至左右政局的終極武器。如同《當陰謀論成為產業,民主社會將向專制傾斜》一文所言:「一旦散佈不實資訊有利可圖,自然吸引更多人炮製各種聳人聽聞的故事;陰謀論就像是永遠不死的陰魂,在資訊市場裡四處流竄,淹沒了真實資訊的音量。」

如此一來,接收資訊的向下沉論模式也就正式開啟。換句話說,平台使用者所接收到的資訊,也就隨著「自我喜好」愈來愈封閉;我們總以為能自由地摘取各種資訊,但慢慢只能是在他人偷偷塞進來的陰謀論中作出選擇。

於是當民主制度的初心,是採取「11票」還有「多數決」的作法,讓取得贊同意見較多的那一方,站上啟動國策的制高點。並在審議民主的預設下,一個完善的選舉制度,會盡可能讓「人選與政策」都在各界充分培力之後,經過好好思辯討論,再作出決定。

這些美好的想像,碰到了現代陰謀論充斥的政治運作,猶如高速撞上山壁的火車,只能支離破碎。就像臺灣2018年的公投,由於某些倡議部門不斷製造誤導,也讓許多選民在弄不清楚題目的利弊得失下,匆忙且一次性地對數量眾多的提案作出重大的政治決定。

而當這樣廉價且無深謀遠慮的選擇反覆幾次之後,不可否認地將對民主社會的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除了社會各部門之間的信任蕩然無存,也不再能期待政策是否達標;陰謀論將會是未來選舉經費的大宗支出,更主宰了之後選舉的每次結果──我們會看到更多擅長嘴上功夫的候選人登上大位。

這樣的結局,是否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而如果我們同意這樣的趨勢卻不採取行動,是否只是對民主衰敗的冷眼旁觀?

是否該對陰謀論進行管制?

前面說到,社群平台是傳遞陰謀論的主要管道。因此,舊有聲音認為應以法律規範要求網路中介業者,負責將相關虛假訊息從其平台移除,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好比德國《網路執行法》的立法先例,就是交由平台業者負責移除不實言論。

這樣起身防衛民主的行動,即「防衛性民主」的理念,剛好也源自於德國。這是因為德國過去並無類似防衛機制,導致希特勒等極端分子透過民主程序奪取政權,進而自我毀滅於民主之手。因此,二戰之後,德國制憲者就著手為全新的共和國建構一套具有自我防衛能力的民主制度,以免重蹈覆轍。

因此政府如果為了捍衛民主機制的健全,設計規定要求社群平台在一定條件下移除某些言論內容、刪除其帳號等其他處置,希望業者代替政府──從事篩選過濾特定內容或資訊的工作,回到我國法秩序的脈絡之下,就必須注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間是否失衡。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13號中,大法官即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闡述傳播媒體的「公共功能」,藉此強調立法者有妥善管制媒體的義務。

該號解釋指出: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的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公權力機關(如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與政黨的功能。所以為了維護這樣的「公共功能」,政府可以在合乎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管制。

而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所做的管制;在台灣,一般認為應該出於具體迫切的需求。最著名的爭論,就是過往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徑。

負責該案的司法院釋字445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申請人若只有推動「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並沒有實際對社會秩序產生「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主管機關如果因為這樣就不讓人民上街抗議,也就過度干預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這樣的觀點,也如美國Holmes前大法官所說: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邏輯的;而不同危機狀態下所衍生的集體恐慌,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因此在審查「言論管制」的時候,絕對要注意「制度目的是否足夠正當」。

社群平台上的陰謀論,是否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林子儀前大法官曾在《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闡釋》這篇經典論文指出:「急迫性之內容是具有彈性的,是要衡量客觀環境之各種因素以確定個案所面臨之急迫性之內涵。當所面對之危害是越嚴重之時,急迫性所要求之緊急危難也就在時間上越早呈現,吾人即可適時地防止其發生。」換言之,危害的嚴重程度是浮動的,政府限制特定言論的時間點也是飄移的。

然而,在平台上散布不實或煽動性的陰謀論,是否嚴重影響民主政治的發展?危害是否迫切或具體,仍可自媒體的影響力來輔助觀察:

第一,根據數據(註):20184月的統計,Facebook的積極使用者帳戶已達2234百萬,居全球之冠(其後為YouTubeWhatsApp15億,Facebook Messenger13億,WeChat98千萬及Instagram813百萬餘)。

2019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在相關裁判中提到:「Facebook 是以言論相互交換為目的的開放論壇,又憑藉其遙遙領先的使用者人數成為最為重要的社群網站,對於意圖傳播政治議程和政治理念的聲請人而言,Facebook 的利用就深具價值且不可替代,而其排除也會明顯影響聲請人與其他使用者主動開啟討論的機會(註一)。」

第二,網路具備同時性(synchronicity),而有大規模資訊傳布的功能,,可以在同一時間,廣泛地對多個傳輸對象,提供不同資訊──尤其是不實或煽動性的政治言論,進而創造輿論、話題,乃至植入意識型態,以刺激公眾討論,操縱議題風向,影響力可謂無遠弗屆。

第三,平台演算法的變遷,都是為了極大化使用者的注意力,再依據個人偏好主動推送給個別使用者,讓不同使用者容易置身於同質資訊所共築而成的回音室之中。

特別是攸關公共議題的政治資訊,若是來自熟識的社群成員,更容易引發閱聽者對相關內容的信賴,進一步改變閱聽者對政治人物的認同,逐漸改變政局的走向,所以當資訊的信賴基礎不足,此種散佈方式對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不免帶來衝擊。

綜合前述,不實甚或煽動的陰謀論,若在網路上散佈,將視其言論的內容、傳播速度、衍生規模與所帶來的急迫性,不排除在個案中被認定有「明顯立即危害」的可能。

但是,若不考慮下架,只要求國家「事後」追究違法內容的民、刑事責任,一方面會因為網路跨國性和匿名性的現實條件,產生執法困境,二方面上也不可能消化因許多不實言論所帶來的爆炸性案件量。

所以,鑑於公權力處理案件的客觀能力,除非國家完全放棄管制公共秩序的任務,否則基於社群平台掌控資訊流動的關鍵隘口地位,即有要求網路中介者發動適度管制的餘地。

管制之外,不忘用對話形成共善

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吳修銘教授曾著有《注意力商人》(The Attention Merchants)。書中強調:現代有心人士,若要控制或影響言論,將透過「注意力稀缺」的現象;也就是重心會放在資訊接收者,並以「更多的言論」作為手段,以言論來限制言論。

換句話說,由於言論市場上的閱聽者注意力有限,所以有心人士只要讓資訊大量泛濫,本來好好論述議題的言論,也會瞬間變得很難被人注意,也就順勢達到混淆視聽的效果。

因此,我們也找到了管制社群媒體的正當性。但所謂兩權相害取其輕,一方面我們不允許社群媒體上有惡意放出的錯誤或煽動資訊,使市民無法接近正確並完整的資訊,進而破壞政策的充分討論,讓公共監督的機制形同虛設,二方面我們也不該允許用漫無邊際的「妨礙公務或國家安全」,輕易地封殺言論自由,戕害民眾的知的權利,逐漸蠶食民主的運作基礎。

像是比較法上,社群平台若不移除違法內容,將面臨罰鍰風險,很容易讓網站在無法明辨內容違法與否的前提下,就先移除內容。且當用戶因為社群規模或使用習慣,一時難以切換平台之際,網站甚至可能根本欠缺好好判定內容是否妥適的動機,就逕自採取自動化程式判別的處理型態,讓資訊眼不見為淨。

在這些情況下,都將導致平台做出過度管制,成為另類的言論壓迫者。

對此,學者倡議,可以考慮手段像是:規範社群平台讓用戶陳述意見,並說明決定理由的義務,並保障用戶言論的重新上架權,或對於社群網站過度阻擋的情況,設計一定罰鍰因應等等(註三)。

然而,管制之外,民主之所以可貴,正因為人民有機會面對不同立場的人們,透過真誠的對話與溝通,超越自己侷限的眼界與立場,面對共同體的未來,思考「共善」的所在;若一味取向管制,最終只會帶來寒蟬效應,而適度在各種取向之間,動態保持平衡,是不可或缺的。

近幾年不是流行所謂「亡國感」一詞嗎?所謂的「亡國感」,並不是針對任何一個國號,而是擔心以民為主的生活方式,在無力之中消逝。

這是因為當我們選擇了法治社會,也就選擇了定期改選、權力分立、基本權利保障、照顧少數族群等基本價值觀。因此所謂的「亡國感」,正是設想前述民主要素會因為政治情勢消失,而對這樣的生活方式感到擔憂。

2019年的香港反送中事件,多少喚起了台灣人對於民主的珍惜,啟發了對未來政治的投入,毋寧是這座島嶼環繞在國際強權的陰影下,一道可貴的天光。也願大家共同用這道天光,照向陰謀論對疫情管制與其他政局那深不可測的影響。

註:相關數據援引自胡元輝,商營社群媒體的自律與問責:政治經濟學取徑的批判,傳播、文化與政治,第8期,頁58

註一:翻譯引自蘇慧婕,正當平台程序作為網路中介者的免責要件:德國網路執行法的合憲性評析,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第4期,2020年,頁1960

註三:同前註,頁1962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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