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鼎棫
2021-05-25發佈
2023-02-24更新
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自從新冠肺炎爆發,並隨著社群平台慢慢成為傳遞資訊的主要媒介,全球各處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陰謀論,像是病毒是某國的生 …
我們該管制陰謀論嗎?|王鼎棫
自從新冠肺炎爆發,並隨著社群平台慢慢成為傳遞資訊的主要媒介,全球各處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陰謀論,像是病毒是某國的生化武器,又或疫情只是政府擴權的騙局。一不小心,就會變成有心人士點燃群眾仇恨的火種。
這樣的遍地開花,如同《為什麼會有人相信「病毒是生化武器」?——從台灣政治地景談起》提及:「當人們面臨過去從未見過的問題,同時感到極大的不確定性時,即使缺乏實際的證據,陰謀論卻提供了一個在常識上言之成理的解釋,自然也給予人們心理上的寬慰。」
而網路時代,人們一天接收的訊息量非常龐大,已超越個人所能負荷的程度。往往只能用破碎的直覺與情感,來挑選放在眼前的資訊。這個趨勢顯示,人們辨識「何為客觀真相」的能力已被嚴重削弱,也讓無處不在的陰謀論開始顛覆我們所熟知的安穩環境。
陰謀論對民主運作的侵蝕
回顧人類歷史發展,可發現每次當有重大新科技問世,都會造成社會的變遷。像是蒸汽機之於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大躍進,而當代的社群平台也改變了人們彼此溝通與串聯的方式,還有認知並處理資訊之後,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比方說,人們因為聊天,會在平台的搜尋引擎或各式留言中主動留下關鍵字,以便查找或回應好奇的動態,這樣的情形如果反覆多次,平台業者也就可以趁勢蒐集,並搭配那些使用者的性別、年齡、地域等參數,綜合研判不同族群會對哪些事物具有更多的喜愛,之後也就更能精準投放相關資訊,形成一個製造好感更有效率的體系。
而這樣的行銷自然也可以用在某種說法之上,於是陰謀論等不實在的資訊,不再是業餘人士抒發時間的無聊嗜好,而逐漸進化成可以兌現資金的商業模式,甚至左右政局的終極武器。如同《當陰謀論成為產業,民主社會將向專制傾斜》一文所言:「一旦散佈不實資訊有利可圖,自然吸引更多人炮製各種聳人聽聞的故事;陰謀論就像是永遠不死的陰魂,在資訊市場裡四處流竄,淹沒了真實資訊的音量。」
如此一來,接收資訊的向下沉論模式也就正式開啟。換句話說,平台使用者所接收到的資訊,也就隨著「自我喜好」愈來愈封閉;我們總以為能自由地摘取各種資訊,但慢慢只能是在他人偷偷塞進來的陰謀論中作出選擇。
於是當民主制度的初心,是採取「1人1票」還有「多數決」的作法,讓取得贊同意見較多的那一方,站上啟動國策的制高點。並在審議民主的預設下,一個完善的選舉制度,會盡可能讓「人選與政策」都在各界充分培力之後,經過好好思辯討論,再作出決定。
這些美好的想像,碰到了現代陰謀論充斥的政治運作,猶如高速撞上山壁的火車,只能支離破碎。就像臺灣2018年的公投,由於某些倡議部門不斷製造誤導,也讓許多選民在弄不清楚題目的利弊得失下,匆忙且一次性地對數量眾多的提案作出重大的政治決定。
而當這樣廉價且無深謀遠慮的選擇反覆幾次之後,不可否認地將對民主社會的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除了社會各部門之間的信任蕩然無存,也不再能期待政策是否達標;陰謀論將會是未來選舉經費的大宗支出,更主宰了之後選舉的每次結果──我們會看到更多擅長嘴上功夫的候選人登上大位。
這樣的結局,是否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而如果我們同意這樣的趨勢卻不採取行動,是否只是對民主衰敗的冷眼旁觀?
是否該對陰謀論進行管制?
前面說到,社群平台是傳遞陰謀論的主要管道。因此,舊有聲音認為應以法律規範要求網路中介業者,負責將相關虛假訊息從其平台移除,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好比德國《網路執行法》的立法先例,就是交由平台業者負責移除不實言論。
這樣起身防衛民主的行動,即「防衛性民主」的理念,剛好也源自於德國。這是因為德國過去並無類似防衛機制,導致希特勒等極端分子透過民主程序奪取政權,進而自我毀滅於民主之手。因此,二戰之後,德國制憲者就著手為全新的共和國建構一套具有自我防衛能力的民主制度,以免重蹈覆轍。
因此政府如果為了捍衛民主機制的健全,設計規定要求社群平台在一定條件下移除某些言論內容、 刪除其帳號等其他處置,希望業者代替政府──從事篩選過濾特定內容或資訊的工作,回到我國法秩序的脈絡之下,就必須注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間是否失衡。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13號中,大法官即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闡述傳播媒體的「公共功能」,藉此強調立法者有妥善管制媒體的義務。
該號解釋指出: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的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公權力機關(如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與政黨的功能。所以為了維護這樣的「公共功能」,政府可以在合乎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管制。
而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所做的管制;在台灣,一般認為應該出於具體迫切的需求。最著名的爭論,就是過往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徑。
負責該案的司法院釋字445號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申請人若只有推動「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並沒有實際對社會秩序產生「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主管機關如果因為這樣就不讓人民上街抗議,也就過度干預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這樣的觀點,也如美國Holmes前大法官所說: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邏輯的;而不同危機狀態下所衍生的集體恐慌,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因此在審查「言論管制」的時候,絕對要注意「制度目的是否足夠正當」。
社群平台上的陰謀論,是否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林子儀前大法官曾在《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闡釋》這篇經典論文指出:「急迫性之內容是具有彈性的,是要衡量客觀環境之各種因素以確定個案所面臨之急迫性之內涵。當所面對之危害是越嚴重之時,急迫性所要求之緊急危難也就在時間上越早呈現,吾人即可適時地防止其發生。」換言之,危害的嚴重程度是浮動的,政府限制特定言論的時間點也是飄移的。
然而,在平台上散布不實或煽動性的陰謀論,是否嚴重影響民主政治的發展?危害是否迫切或具體,仍可自媒體的影響力來輔助觀察:
第一,根據數據(註):2018年4月的統計,Facebook的積極使用者帳戶已達22億3千4百萬,居全球之冠(其後為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