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智
2021-06-10發佈
2023-02-24更新
創業最基本的債務管理,有限、無限責任的選擇|法白商感情

「什麼是有限、無限責任?我只想賺錢啊!」 賺錢固然是創業的主要目標之一,但是賺錢可不是:帳面上拿到錢而已,還必 …
創業最基本的債務管理,有限、無限責任的選擇|法白商感情
「什麼是有限、無限責任?我只想賺錢啊!」
賺錢固然是創業的主要目標之一,但是賺錢可不是:帳面上拿到錢而已,還必須考量到風險管理,也就是背後隱藏的成本、還有可能產生的負債。
在進入創業之前,大家可能都會設想營運之後的目標,要有多少績效、獲利多少。但往往會忽略到,退場時機,也就是「我要賠多少才要下車?」。
賠多賠少當然是要看個人忍受能力、量力而為,許多人認為,大不了最慘就是「賭身家、全賠光」,這看似瀟灑豪邁的態度,在法律上卻會因創業家當初不同的選擇而有不同幅度的底限,這就值得一提了。
不同選擇竟然會有不同程度底限的結果?但必須要先說,本文僅是討論在民事範圍裡,需要你來扛的程度為何?如果另外涉及到刑事責任,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有限無限,一念之差
「我創業資金只有100萬,但因為經營不善,反而欠了好幾千萬的債務。」這樣的做法,就是事前沒有設定債務清償範圍的後果。
而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就是在討論債務發生時,需要清償的債務範圍大小。
在法律上,如果只想要選擇有限度的清償範圍,也就是以出資的範圍當作清償債務的底 線,那麼你可能是: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是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註一)。
相對的,如果選擇無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不管當初出資多少,都要負擔清償債務的責任,那麼你可能就是:獨資、合夥、有限合夥(註二)的普通合夥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某些人(註三),也有可能成為需要負擔無限責任的人喔)。
以上各個組織種類、公司類型詳細在幹嘛,姑且賣個關子,不過,我們可以明顯發現,確實只因在選擇上有一念之差,所要清償的債務範圍,也會大不相同。
無限責任好可怕?
當然,負有限責任的人可以只對出資部分,負擔有限度的責任,在投資、創業風險上,的確是一個保守、穩健的選擇,但「責任越大、能力越大」,負無限責任的人也不是只有負責扛債務而已喔。
因為負擔無限責任,那些人通常可以在營業收益分配上,享有較同一組織內其他有限責任股東較高的話語權。此外,從債權人角度來看,因為無限責任人的存在,確保了一定有人會負責清償那份債務,進而降低出資者的擔憂,間接順利促成了融資。
因此,所謂「有限、無限責任」是我們創業的時候,選擇組織型態的當下,必須清楚考量的重要因素,這不僅涉及商業退場的停損點,也會因不同責任型態,連帶影響到整體組織的運作方式,不過這部分就留給後面章節詳細介紹了。
註一:公司的類型,可以依照出資的資本有沒有被分為股份,來 區分成有限公司(包含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不同型態。
註二:如果依照出資人數的差異,可以區分成,只有一人的獨資、兩人以上的合夥,另外,還有在經濟部登記後,才可以成立的有限合夥,他們運作上的差異,留待後面再解說!
註三:參照公司法第99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詳細的內容留在後面再來介紹,這邊可以有一個簡單概念,也就是如果有某股東濫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獨立性質,讓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公司明顯有清償上的困難,這時候如果某股東被認定濫用的情節重大、有必要的話,就會要求該名股東負起清償債務的責任。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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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 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