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完全自保指南|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5-04發佈

2022-11-21更新

臨檢完全自保指南|白目觀點

臨檢完全自保指南|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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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警方執法引發許多爭議,像是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爆發員警盤查女老師,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並動用強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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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完全自保指南|白目觀點

近日警方執法引發許多爭議,像是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爆發員警盤查女老師,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並動用強制力,讓外界質疑執法是否過當;另外,知名影評作家「左撇子」也爆出上個月只因站在吸菸區、手拿電子菸,被經過的警察「聞到大麻味」認定裡頭裝的是「大麻菸油」,在沒有查驗成分的情況直接上銬逮捕。

面對中壢臨檢事件,警校教職出身的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直言「遇囂張則軟弱,遇軟弱則囂張。」她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這幾起事件凸顯兩大問題:一、現在的警察很大部分對其執行的法令未必很熟悉;二、各地不斷發生案例,警政署卻沒有進行即時的案例教育。

而身為民眾,面對路上經常可見的盤查,該如何自保?以下就來看看幾種有問題的說法!

「我沒見過你耶」、「我怕你是失蹤人口」可以當作臨檢理由嗎?

不行,要有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才可以發動。

之所以強調要有合理懷疑,是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535中明確說過:有關臨檢規定,並未授權警察人員「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的權力,一定要有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才能發動臨檢。

「這裡是公共場所,我本來就可以臨檢你」

不行,原則要有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才能發動臨檢。

公共場所是一回事,有沒有合乎規定是另一回事。

警方若要在公共場所查證相關人等的身份,需要某人令警方產生「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才能啟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參照)。

所以如果有人步行於街道之上,固然身著輕便,行蹤匆忙,轉頭朝騎車巡邏的員警瞄了一眼,員警不只要覺得可疑-按照規定,還是要證明有發生危害的合理嫌疑,才可把他攔下臨檢。

至於道路要衝等公共場所,如台北轉運站,雖然可另外經警察主管,在認為有「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的必要前提下,指定相關要衝,賦予員警查證「行經之人身份」的權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2項參照)。

看起來,好像只要路過「指定要衝」就能臨檢?

但是,警方在查證此處往來之人之前,仍宜秉持「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才能確實滿足前述釋字第535號的精神,並合乎警職法要求「有合理懷疑、再臨檢」的一貫作法。

因此,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警察還可以在道路上攔停那些「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參照)。所以那些喜歡喝點「麥芽健康飲料」後,在馬路上練習 S 型前進或是閉眼開車的駕駛朋友們,請自己多加小心了。

「旅館又不是你家,開門臨檢!」

不行,旅館房間就是私人空間,不可以隨便闖入

當「旅館房間」出租於房客之際,房客就已經取得房間的使用權,該房間就是私人的居住空間,就跟住宅受到相同等級的保障,而不會是「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場所」。所以各位未來如果要在摩鐵辦理選民服務或粉絲見面會,原則上都不該放任警察恣意破門「查水表」。

而當警察合法進入旅館房間之後,如果有發現任何古怪,仍應在「發生危害的合理懷疑」之下,像是有證據指出某人在房間裡做犯罪勾當的時候,才能對其發動臨檢。

「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給看後車廂?」

不行,臨檢有其限度,要查看人民隱私,除非同意,需要進一步依據

臨檢的意義在於預防犯罪,而且不用經過法院開票就能做,所以手段自然也不能太超過,只能檢視人民身體、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的外觀(也就是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例如接觸身體、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除非另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就需要受檢者的同意,不可以想碰就碰、想開就開。 

而這邊有兩個情況,法律允許警方接觸人民身體或要求打開後車廂。

首先,當警方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時候,如果有明顯事實足認被臨檢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物品,得順勢檢查其身體或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參照)。

此時之所以允許檢查,是為了避免行為人立刻拿起物品,對警方或附近民眾造成傷害,因此檢查時僅限用雙手自衣服外部,由上往下拍觸檢查,不得進一步仔細翻動口袋內或密封的物品。

其次,就像前面說的,為防堵酒後駕車,允許警方攔停那些依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規定,除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若因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例如從口袋不慎掉出「慶記」等,而合理懷疑那些人會發動危害行為時,還能要求他們強制離車;又按照前述「慶記」掉落的事實,若足認駕駛與乘客有犯罪之虞,警方即可另行檢查交通工具。

「調查一下不用一分鐘,配合一下不會怎樣」

不行,表達不滿,是人民法律上的權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指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各種侵害利益的狀況,得於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這正是,人民合法表達不滿的權利;不能用「配合一下不會怎樣」敷衍人民依法所作的請求。

對此,警察如果認為人民抗議有道理,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臨檢行為。

反之,如果警方堅持自己做的有道理,依法可以繼續執行;此時,千萬不要忘記,人民可以請求警方將爭執過程轉為書面,把異議理由寫在書面之上交付人民,這樣人民後面去法院救濟的時候,才有白紙黑字可以證明。 

打完這篇,只是想提醒大家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更要緊的是不該放任警察人員恣意拿「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當作隨便臨檢的藉口。然而法規要件與日常業務這麼多,又要守法、又要好好衝業績跟守護安寧,第一線的警察真的很難為,大家下次碰到警察權益的爭議(如組工會)請不吝同樣拿出力氣給一點肯定。

(本次主筆|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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