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龍建宇

龍建宇

2018-09-04發佈

2023-03-15更新

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龍建宇

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龍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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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及科技的發展,資料可在網路上永久留存。然而,人們開始希望網路上與自己有關的資料可以被消除,或是過去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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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龍建宇

隨著網路及科技的發展,資料可在網路上永久留存。然而,人們開始希望網路上與自己有關的資料可以被消除,或是過去的事可以不再被提起。因此,開始有人提倡「被遺忘權」,被遺忘權的訴訟也在全世界紛紛興起。

到底什麼是「被遺忘權」?以下我們來看看幾個案例。

「被遺忘權」的案例

施建新曾是職棒米迪亞暴龍的執行長,2008年間因自由時報報導「買球隊打假球」後,只要在Google上搜尋「施建新」,就可搜出許多轉載該報導的網頁。施建新認為,Google上留存的資料讓他的名譽及隱私權長期受到損害,因此向Google請求移除網頁上以「施建新」為關鍵字的搜尋結果。施建新所主張的就是「被遺忘權」。

施建新先向Google台灣分公司請求刪除資料,但最後法院認為,美國總公司才是實際上擁有管理搜尋引擎的公司,所以無法向台灣分公司請求移除搜尋結果。後來,施建新(改名為施允澤)又再向Google Inc.(也就是Google在美國的總公司),請求刪除相關的搜尋結果。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在2017年判Google Inc.不需要移除該搜尋結果

一名西班牙國民由於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導致其房子遭強制拍賣,並公告在網路上。從1998年起,該公告就一直儲存於西班牙地方報紙的線上版中,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當事人姓名,搜尋結果就會連結到該公告。於是他也向Google 西班牙公司請求移除,這個案子後來成為討論「被遺忘權」都會提及的Google Spain SL案

美國一位單親媽媽Stacy,在2006年想要成為教師,他通過了所有實習與考試,但是卻因為網路上有張他爛醉且還戴著海盜帽子的照片,被認為與教師形象不符,容易誤導學生從事犯罪飲酒的行為,Stacy主張該照片應予刪除。

無獨有偶地,日本則有某A在2011年時因為跟女高中生援交而被判刑,此事登上日本新聞更被各大網站援引,只要在Google搜尋引擎中輸入A的姓名與居住縣市,便可找到多則上述事件的搜尋結果。

被遺忘權的問題,在近十年內不斷被提起,而2018年甫施行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縮寫GDPR)第17條明文承認「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為法律所保障權利,是以,未來搜尋引擎與平台業者勢必需對被遺忘權有相當之了解,才不會面臨大量訴訟。

被遺忘的美德

過去因資料保存不易,遺忘對於人類而言是常態。但在數位科技興起的今日,儲存資料的成本越來越低,反而遺忘的成本升高。所有資料不但不容易被忘記,更有可能透過搜尋引擎或社群平台,無限制地擴散。

於是,大家開始想要被遺忘。

遺忘,不只是個人行為,同時也是社會會遺忘我們,如此的社會遺忘給予人們重新開始的機會。

提倡被「遺忘的美德」、也是《大數據》的作者兼學者麥爾荀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如此說道。

當一個人做的事可以逐漸被遺忘,他才能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樣的權利對受刑人、曾犯錯的人更是重要。如果所做的事情無法「被遺忘」,那麼他將可能被曾經做過的錯事糾纏一輩子。

歷史可能被遺忘嗎?

回到施建新的案子,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因為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案為中華職棒史上第一個被聯盟停權及除名的球隊,是我國職業棒球發展史上重要的歷史事件,也是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而且施建新在假球案後本人獲判無罪,也有相關的平衡報導,因此沒有必要刪除。

況且,相關資訊都在網路上公開,而施建新請求被告移除對原告非正面評價之搜尋結果,顯然並非請求移除正確性有爭議之個人資料。簡言之,施建新要求依他自己的立場,控制網路上的言論與報導。

關於侵害名譽權部分,法院認為,網路使用者仍需要點選列表中之各該網頁始能閱讀文章內容,因此並非搜尋引擎侵害原告名譽權,應該是原始網頁作者才需要刪除該資訊,並非Google。

上述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斷,正是Google在世界各地面對被遺忘權訴訟所提出的抗辯。Google認為,如果他們刪除特定資料,就是在侵害言論自由,甚至使具有社會重大意義的案件無法被記住,戕害新聞自由,民眾「知的權利」反而受害。

因此,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民眾知的權利產生了衝突。

被遺忘權保護了人格權

在傳統隱私權的概念下,已公開的資訊將無法主張受到隱私權保護,那麼為什麼網路上合法公開的資料,卻可以請求刪除呢?

事實上,被遺忘權應是「資訊自決權」(the right to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一環,保護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直接或間接地危害個人人格開展的自由。換言之,資訊自決權或被遺忘權想要保護的是私密生活資訊不被他人知曉,當一個人的私密生活不被他人所知悉時,他才可能自由自在做自己想做的事,追逐自我人格的發展。

例如,被遺忘權最常提到的即是:

雖然我過去受過刑,但我現在想要重新開始,但是網路上的資料卻讓我一直找不到工作。

被遺忘權想要保護的就是這些想要「重新開始」以及「不想被過去資料定義」的人,這也是被遺忘權要保護人格發展之意旨。

因此,被遺忘權理應是事件經過一段時間後,個人資料就不會再經由搜尋引擎、社群網站的連結功能,再度被搜尋,被拼湊出個人的人格圖象,而給予當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也就是說,被遺忘權並不是在新聞出來當下,當事人即可馬上向Google主張刪除搜尋結果。這麼做,將會大幅戕害言論以及新聞自由。

正因Google搜尋引擎讓一個人所做過的事情不再被遺忘,且更容易透過程式設計與其他個人資訊連結起來,因此,為了讓人格發展在資訊社會下不被限制,被遺忘權的存在即有必要。

原則上,在考慮是否應予刪除時,也需要考量該事件的公益性,即該事件與當事人是否對整體社會具有歷史重要性,以此作為被遺忘權與新聞報導公益性之間孰高孰低的衡量標準。然而這樣的衡量標準,在操作上是相當困難的。

例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日本與高中生援交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即認為,與未成年人性交易本身是對於未成年的人性剝削,受到社會強烈非難,是屬於公益事項;琦玉地方法院卻是認為,雖然搜尋引擎雖有助於大眾之的權利,但是某A並非具有相當社會地位或具有影響力之人,因此他的姓名及過往被公開,並不具有足夠社會公益性。

權衡標準如此困難,連法院都難有固定的標準答案。若未來都得交由搜尋引擎、社群平台業者視個別情況細細衡量,勢必將增加平台業者的時間與成本耗費。

小結

在網路時代下出於各種原因,無論是一般人因為當初錯誤的新聞報導而成為非自願的公眾人物,抑或是一時年少輕狂使得個人資訊流傳於網路中,人民都應該要有被遺忘與重新出發的機會,這乃是「被遺忘權」的法理基礎。

筆者以為,就算施建新所涉及的假球案固然是社會關注且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但是要讓此事件永遠與施建新的名字綁在一起是否有必要?雖然該案件是重大案件,而這段歷史應該留在網路上,但是使已經被判無罪的施建新與該案件連結,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似無必要,而搜尋引擎業者可選擇仍將該段新聞放在搜尋引擎上,但不與施建新連結,似乎才是更好的做法。

然而,被遺忘權仍然是科技與人權的新興議題,且歐盟的GDPR才剛施行,闡述被遺忘權判決仍少,未來被遺忘權將如何發展,平台業者將會如何接招,值得我們關注。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7Xqob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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