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21-11-08發佈
2024-06-20更新
從街頭到國會,抗爭如何推動台灣民主|劉珞亦
思考解決方案,透過運動或進入體制從政等方式改變,便是這百年民主演進,所教會我們的。
民主和自由,是很多人拚過來的。
例如 1923 年,日治時代下的第一槍。
日治時代中知識份子的反抗
日治時代的《六三法》,是台灣總督權力極大的依據,也是日治時代反抗的著力點。
過去,台灣總督對於台灣社會的反抗運動,多半都是透過武力來鎮壓,造成非常多的死傷。但是 1920 年代起,台灣的人的反抗開始改變了,過去的反抗很多是由社會底層開始,後來變成很多是知識份子以及仕紳等級發起—在當時,受了近代教育、能操流利日語的本島知識青年越來越多,更能懂得從參政權或言論自由等法理上,去批判總督府的立場。
這代知識青年們所採取的手段不是暴力,而是透過和平方式來抗爭,包含文字著作和公開演說。他們並不主張要推翻日本的統治,而是希望在日本的統治下,可以讓台灣人擁有應有的法律地位。
後來有大量的年輕人到「內地(當時稱日本為內地)」唸書,養成一批新興的知識份子,而這些知識份子,也用知識份子的手段來反抗。然而這樣的反抗,卻會造成抗爭內部的尷尬結果,即後來反抗路線的的歧異。
有一部分的人認為,應該要廢除《六三法》,因為這個體制就是把臺灣人當作次等的力量,所以一定要努力廢除。廢除派以林獻堂為主,他與台灣一些留學生,在日本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主張廢除六三法並讓台灣納 入日本帝國的體制。
但林呈祿[1]卻不這麼認為,並提出一個不一樣的論述。
他認為,如果我們廢除《六三法》,不就是讓日本的法律可以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施行嗎?這無疑會使台灣之於日本的特殊性被抹滅,,因此這樣的路線之爭,就在 1920 年年底,「撤廢六三法派」和「設置臺灣議會派」進行辯論,最後林獻堂拍板定案,未來的運動就以「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為主要目標[2]。
而這起源於東京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於在台灣的知識份子有極大的鼓舞效應,其中當時在台北的醫師蔣渭水,便大力支持「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發起者們,並和林獻堂等人一同成立臺灣文化協會,致力能夠提升臺灣人智識的文化活動,包含辦報、舉辦講習和各式演說,並協助議會設置請願的宣傳。
當時的臺灣總督曾對文化協會作出警告,如果被認定是政治結社性質的團體,就會立即作出處置,也對當時文化協會舉辦的各式活動大量取締。在當局的壓迫之下,文化協會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並且也確實未以政治訴求團體的角色推行各類社會運動,不過由於成員中有多位當時社會運動的領袖人物,如林獻堂、蔡培火等人,以個人名義推動或指導社會運動的情形十分普遍,這樣的現象也使臺灣文化協會可說是當時台灣社會的知識後盾,也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這政治行動提供了文化、知識與宣傳上等支持[3]。
挫敗,挫敗 ,再挫敗
在眾人的共識下,「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就這樣開始了,首先向日本的請願,當然是一直不斷的挫敗。例如林獻堂等人跟日本總督見面請願,官方就會立刻放風聲,說林獻堂願意停止臺灣議會請願運動,或是說總督府承諾給林獻堂多少好處,換取他退出該運動。也因為這樣的風聲,導致許多人對於林獻堂的猜疑,整個運動因此也受到很大的阻礙,其中例如蔣渭水等人,就另外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想要取代林獻堂等人來強力推動議會運動。
因此蔣渭水等人就向東京稻田警察署提出該同盟會的結社申請,並且順利通過。但總督府卻極為不悅,因為對總督府來說,被殖民的人民居然繞過總督府到東京組成政治團體,顯然完全不把台灣總督府擺在眼裡,也因此,史稱「治警事件」[4]的重大事件便在1923 年底發生。
之所以被稱做「治警事件」,主要是因為《治安警察法》的規定,在這部法律裡頭,對於人民的集會以及結社有很多的限制,換言之這部法律某程度上就是要限制人民參與政治的可能性。而正因為當時台灣人各種不同路線向日本政府發起議會請願,因此就在 1923 年 12 月 16 日,台灣總督府開始進行全台大逮捕!全面打擊那些參與自治運動的人士,當多人遭到逮捕,其中包含大家熟悉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最後有 18 名遭到檢察官以違反該法第 8 條[5]第 2 款起訴[6]。
其實這個法律在台灣施行,還少了一個很 重要的關鍵─也就是,當當局違法讓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法院要求平反,但按照當時的狀況,台灣根本沒有「行政法院」,所以法條文字和現實運作是有矛盾的。這樣根本無法跟上法制,卻依舊起訴的現狀,完全可以窺探當時政府操作的「政治性」[7]。
然而,就算在這樣艱難的情況下,還是有台灣人站了出來擔當辯護人,他便是葉清耀。
身為台灣第一位辯護士,也是台灣第一位拿到法學博士的葉清耀決定挺身而出,擔任這些爭取台灣自治的被告辯護者。然而他面對的是當時擔任原告的檢察官「三好一八」,在開庭的過程中,三好一八對於這些被告非常嚴厲,認為如果你們這些被告,不願意接受日本人的統治,那就請你離開台灣,甚至指責台灣人竟不知感恩,反對同化政策,要求自治權利,是不自量力。
一審歷經 9 次開庭,最後被告統統被判無罪,拿到一場勝利!審判長堀田真猿宣告被共 18 名統統無罪,葉青耀更在這場官司中一戰成名。這場審判讓這些被告無罪,有學者認為是明顯得違反台灣總督的意旨,可見當時司法的獨立性,是不受行政干預的[8]。但也有論者是持比較不一樣的意見,其認為法官判無罪的原因,是因為這些被告真的沒有違反法律,而且如果判有罪反而讓他們英雄化。且該學者就認為,這也反映當時的司法文化已經有「依法判決」的態度,但這種依法判決比較是在形容做任何事情,只要是公權力,即便是惡事,都是必須要依法,至於是不是惡法,是次要的考量[9]。
但是儘管眾說紛紜,最後二審還是推翻了一審判決,蔣渭水及蔡培火被判 4 個月有期徒刑,剩餘等人則有被判 3 個月有期徒刑、罰錢或無罪的處遇。
最後這個請願活動,在路線不同下分裂,最後就在請願 15 次後,以失敗宣告收場。但也因為發起這樣的運動,台灣人的獨立主體性,也慢慢因為這樣浮現出來。至此,臺灣人對於憲法二字雖然不見得清楚知道,但透過知識分子的鼓吹,也多少開始知道:政府的活動不可恣意,必須依靠客觀法律作為依據,且同時一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統治者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故政府的組成須依照民主原則為之。
另外這個時候,距離中華民國憲法登陸臺灣,其實也沒有多久了。
戒嚴後的反抗:橋頭事件
1949 年中華民國登入台灣,實施戒嚴,對於人民在戒嚴下的權利,都是屬於緊縮的狀態。任何想要主張政治權利的行為,在《懲治叛亂條例[10]》的使用下,人民只是成為被打壓的客體。
然而到了 1979 年,事情開始有了變化。
1979 年 1 月 22 日,在大高雄的橋頭鄉,爆發了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戒嚴 30 年以來,第一場的政治示威活動,被稱作橋頭事件。事件主角是「余登發[11]」及「余瑞言」,余登發是在高雄的著名地方派系「余家班」的創始人,曾經在 1960 年代擔任過高雄縣縣長。
然而就在 1978 年時,余登發和余瑞言被政府指控涉及「匪諜吳泰安事件」,是受中國的國務院總理華國鋒指使來推翻政府的,因此遭到逮捕,罪名是「知匪不報」,規範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會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這樣的事情引起黨外人士的不滿,因為余登發一直以來對於黨外人士多有照顧,其本身也算是少數非國民黨當選高雄縣長的人,在當地屬於相當有聲望的地方派系,因此有人認為當時政府逮捕余登發父子,就是希望可以打擊黨外的勢力。因此當時參與反對運動的人物,例如知名的陳菊、黃信介、許信良、陳婉真等人,就決定前往余登發的故鄉橋頭鄉來舉辦抗議活動,要求釋放余登發父子。
但這個抗議活動,現在看起來很日常,在當時其實卻是毛骨悚然。
要知道,當時還是戒嚴且獨裁的狀態,連蔣中正身旁親近的雷震想要組黨,都可以因此成為階下囚,更何況一般人民要進行政治性的抗爭?在當時,從來沒有任何的政治抗爭出現,而且這些黨外人士,每一個都是被監聽,更是深怕這場抗爭消息外露。所以許多的參與者在出發之前都向家人交代了後事,因為要知道在戒嚴令下進行政治抗爭,真的是要冒著生命危險的。
遊行當天,由陳菊和陳婉真走在最前頭,其中包括法委員黃順興、台灣省議員張俊宏、林義雄、邱連輝、何春木、律師姚嘉文、施明德、陳鼓應、王拓、陳博文、曾心儀、蕭裕珍、艾琳達、賀端藩、楊青矗、邱茂男、周平德、林景元、郭一成、魏廷昱、辜水龍、陳永田、胡萬振等黨外人士、再加上部分余家的親友及地方人士,其中時任的桃園縣長許信良也 參與其中[12]。
雖然在走的過程當中,圍觀的人非常多,但沒有人敢加入這樣的遊行。但也因為黨外人士發起戒嚴以來第一場政治示威活動,引起國際記者的關注,反抗運動也開始有了雛形,因此在壓力下,政府也不敢對於余登發父子判重刑,余登發後來被判 8 年,余瑞言被判 2 年。然後原先被利用來誣陷余登發父子的「吳泰安」,卻直接被送到刑場槍決。(事後也有資料顯示吳泰安似乎並不認識余氏父子)
這件事情也帶動黨外勢力的團結,也在當年的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當天,爆發了「美麗島事件」。許多人認為,橋頭事件是美麗島的前哨戰,如果沒有橋頭事件,不會有美麗島事件。而學者吳乃德認為美麗島事件是台灣民主化的關鍵時刻[12],更可見橋頭事件的可貴。
惡法:《集會遊行法》
至從美麗島事件後,台灣開始慢慢有了許多的政治抗爭,也在這樣的情況下,1988 年立法院終於立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這個看似應該要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的法律,第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動員戡亂時期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這也似乎暗示著這部法律目的其實並非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主要就是透過各種規定來限縮人民的集會遊行的權利。例如集會遊行一定要經過政府同意、禁制區的設置、不能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一開始還是規定不能違背憲法)、不解散就直接入罪等規定。這些規定 都證明《集會遊行法》就是要打壓人民參與集會遊行的權利,試想,如果要抗議,還要經過政府的同意,你還會有抗議政府的機會嗎?要抗議國家政策,竟然不能靠近行政院?和平的集會遊行只是不解散,就直接入罪?這些規定都顯示,當時的政府就是要透過這些規定來讓人民畏懼參與集會遊行,讓參與政治活動變成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而這樣的法律,並沒有因進入到民主時代而改變,後來歷經兩次修正,名字變成《集會遊行法》,但內容仍然保有威權時代的各種規定。所以在台灣社會已經前腳進入民主社會時,後腳還在威權時代的法律,就會顯得格格不入,甚至出問題。
2008 年,馬英九上台,急於改善兩岸關係,因此邀請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但因為諸多的親中行為,例如不准民眾沿路舉國旗等,甚至對於人民進行違法的臨檢以及搜索,導致人民的不滿到了頂點,其中甚至引發「上揚唱片行事件」。
上揚唱片行就在晶華酒店、抗爭活動現場附近,當時,老闆娘張碧特別在店內播放《戀戀北迴線》,引起店內外民眾歡呼,但是這樣輕鬆的氣氛沒有多久,即遭遇警察無預警進入店內,強制要求店家關掉音樂。不僅如此,如同前面所說的威權時期的《集會遊行法》一路活到現在,所以當時人民想要申請集會遊行,統統被政府「不予許可」,白話一點來說,人民之所以會有集會遊行,就是因為對於政府的不滿意,但現在政府卻有權力來不予許可人民抗議,憲法第 14 條集會遊行的權利如同白紙一般。
其中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更被以違法《集會遊行法》為由逮捕,甚至 被以是「首謀」起訴,之後學界以及社運團體也召開記者會,主張大家都有參與這個政府沒有許可的集會遊行,大家都是首謀,快來逮捕我們,凸顯這部法律的荒謬。後來眾多人在 2008 年 11 月 6 日發表「1106行動聲明[14]」,上百人在行政院門口以快閃的方式來進行抗議,但現場的學生突然在行政院門口坐下,希望等待官員的回應,但後來被警方驅離,同時也開啟了「野草莓學生運動」的序幕。
野草莓運動的主要訴求就是針對修正《集會遊行法》,當集會遊行作為台灣民主前進的動力時,到了民主時代更有義務進行修正,尤其當世界各個民主國家的集會遊行都不是給予政府「許可」的制度,以及在該法當中所提及的「首謀[15]」也定義不清楚,淪落成警方隨意抓人的藉口。
然而野草莓運動在倉促的狀況下,似乎沒有做好長期抗戰以及升高規模的準備,因此為期三天就就結束。然而正如橋頭事件一樣,這也只是一個前哨戰,當初參與這場運動的學生, 6 年之後,也成為史上規模最大的社會運動, 318 運動的重要參與者。
後來在 2014 年時,大法官做出釋字 718 號解釋,宣告集遊法部分違憲,如果是「緊急性」或是「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就不需要事前的許可,算是對於這部威權的集遊法做了一點小前進。但也正如在該號解釋中,李震山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所述,這號解釋是用一個「鋸箭法」,明明是有機會將箭挖出,處理問題核心,把政府「許可制」宣告違憲,但多數意見不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