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11-01發佈
2022-11-21更新
進擊的福利熊,大全聯時代要來了?|白目觀點
全聯在今年10月下旬宣布將併購大潤發量販店,引起社會關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除表示會依法審查外,更強 …
進擊的福利熊,大全聯時代要來了?|白目觀點
全聯在今年10月下旬宣布將併購大潤發量販店,引起社會關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除表示會依法審查外,更強調審查重點將包括:是否會藉其市場地位抬價,或從事其他影響市場的聯合行為等面向。
不過,為什麼政府要介入審查企業間的併購行為?
一切都是為了你我的荷包
企業間併購等結合行為,是為了整合資源以達更具競爭力之地位──藉由提升規模經濟,進一步拉高經營效能。不過,因為那些結合行為,會實質減少事業單位的數量,改變市場結構,也就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副作用,甚至會造成市場被少數企業獨占或聯合壟斷的窘境,而有加以規範的必要。
簡單來說,就是希望透過規範,來適度管制企業間的結合行為,增加市場的良性競爭並維護交易秩序,帶也可連帶增進消費者的福利。
不過,其實《公平交易法》並沒有要求企業申報所有的結合行為,原則上只規範規模達一定程度的事業結合;相對的,其他中小企業,如果因為結合,可以達到更具規模的經濟效益,某種程度是鼓勵大於限制的。
至於何種規模的結合才要申報呢?依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如果因為結合讓市占率達到1/3的程度,或參與結合的事業,本身市占率就已達1/4,又或著參與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的銷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等,在辦理結合前,都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在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之前,是不可以隨便結合的。
同意或禁止,誰說了算??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回到全聯併購大潤發的案例來看,量販店與超市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屬於零售業,性質上會視為「水平結合」。而依前述處理原則,在審查水平結合案件時,要考量下列因素:結合後,事業得以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的能力、結合後市場上的競爭情形、潛在競爭者參與的可能性與及時性、對上游供應商的影響、對同業競爭者的影響、對消費者的影響、對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是否屬於垂危事業等。
總的來說,只要公平會認為,結合案並不會對市場結構與競爭產生顯著影響,且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就會同意結合申請。
那過往案例中,是否曾有事業被禁止結合呢?
著名案例如國內KTV龍頭錢櫃與好樂迪的結合案,公平會就曾以市場占有率切入,認為兩家公司結合後的市場力量過大(市場內前兩大事業體的競爭直接消失),可能會有限制競爭的疑慮,且雖然對兩家公司而言,這樣的結合很有賺頭,但對整體市場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實沒什麼特別好處,反而將顯著減損市場的競爭機能,也會因獨霸而產生提高價格的誘因,讓本居弱勢的消費者或其他競爭者根本無法與之對抗因而最終認定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法禁止兩家KTV結合。
全聯結合後,對市場是好是壞?
說到底,公平會審查事業的結合案,還是為了要維持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那麼全聯這樣結合到底好不好?
這必須要考量全聯與大潤發結合後,對於整體市場的佔有率會提高到什麼程度,如果全聯的市占率過高,其對於市場價格的影響力當然也會越高,未來就有很高的機率會排擠其他競爭者的參進;嚴重的話,可能會使市場上再也沒有其他有力競爭者,而使全聯對市場予取予求,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2016年,全聯與松青結合案中,公平會當時認為:兩者結合之後,市場業者仍然眾多,且業者販售的商品種類、品項具高度替代性,因此認定全聯與松青結合對「市場結構與競爭」沒有顯著影響。
但自2016年至今,全聯持續擴店,以全聯目前的市占率而言,對於市場結構的影響力顯然已不可同日而語。公平會對這部分會不會一改過去的看法,正是值得關注之處。接下來,「請支援收銀」的廣播會不會就此更加深入大街小巷?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劉時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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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