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態人格心理學》教你殺人如何不用償命|話鹿讀冊

方言文化

2021-08-03發佈

2023-03-06更新

《病態人格心理學》教你殺人如何不用償命|話鹿讀冊

《病態人格心理學》教你殺人如何不用償命|話鹿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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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第六章  《病態人格與我們的社會─幾個仍待解決的問題》之<司法、道德、醫學的三難>  在本書的最後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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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態人格心理學》教你殺人如何不用償命|話鹿讀冊

本文摘自第六章  《病態人格與我們的社會─幾個仍待解決的問題》之<司法、道德、醫學的三難> 

在本書的最後一章,我要提出關於病態人格仍無法解決的幾個問題。犯罪型病態人格不但對人類是強烈的威脅,治療、應對與相處又困難,目前依舊存在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

這些問題有:

一、病態人格的責任能力。

二、如何對待超高風險的病態人格。

三、由國家管理基因及育兒等激進預防手段的弊害。

以上每一點都會引起大爭議,無法立刻解決。不過,病態人格並不是只存在於虛構世界裡,他們與我們生活在一起,必須當作切身問題慎重思考。其實關於這些問題,我也無法給出明確答案,因此盼能用提問的方式,成為社會大眾討論的契機。

病態人格能分辨善惡嗎?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病態人格的責任能力。

病態人格有神經生理學方面的缺陷,如果具有受天生條件影響的事實,我們就無可避免會遇到這個問題—病態人格的刑事責任能力。事實上,有些研究者對於追究病態人格的法律責任抱持疑慮。這一點我們必須從何謂責任能力來探討。

責任能力指的是在刑事審判中,能追究其行為責任的能力。比方說,一個三歲的小孩在公園四處奔跑,撞倒老人家,害對方受傷了。我們能以傷害罪起訴那個孩子嗎?日本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的小孩一律無責任能力,所以不能對小孩問罪。更有爭議的是精神障礙者。出自妄想而犯罪,若經精神鑑定證明,有些案例是無法追究責任的。因為那並非基於本人的自由意志而犯罪,是出自於病症。

責任能力的定義為,能夠判斷事物的是非善惡,並根據其判斷行動。有嚴重精神障礙或認知障礙的人,可能無法明辨善惡,也可能無法控制行動。至於病態人格,他們應該是有判斷善惡的能力吧。不過,基於天生的腦部障礙,說不定他們無法控制在判斷下的行為。若真如此,可以向本人追究責任嗎?在日本法律中,被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就會判無罪;被判斷責任能力有限,則會減刑。

病態人格並不是自己願意生下來就有顆萎縮的腦,就算母親懷孕中會吸菸、父母會虐待小孩,他們也無法選擇父母,結果導致他們背負著病態人格的風險,照這個邏輯,即使他們犯了罪,他們能負法律責任嗎?

目前在歐美各國,司法實務大多數的判決案例和上述邏輯大不相同。也就是說,當被診斷為病態人格時,刑責有更嚴重的傾向。美國心理學家埃登斯(John Edens),以一般人為對象調查,也顯示出對於被診斷為病態人格的犯人,支持死刑的意見增多,特別是人際關係因子與感情因子特別高的人(態度傲慢、缺乏罪惡感與懊悔的人),態度最嚴苛。那是因為判斷他們的危險性及問題性較大的緣故。

在日本,由於病態人格的診斷系統未臻完備,目前不太會影響判決。但在量刑判斷上,犯人的反省程度,有時的確會大大影響結果。若被告不見反省之色,這時候法官的心證會變差,就有可能加重刑罰。當然,沒有比連反省都不反省的罪犯更令人髮指的了,就算被判斷再犯風險極高也無可奈何。

不過,若病態人格生來就有不具備反省能力的「障礙」,那麼該如何理解以此為由,加重刑罰的邏輯呢?難道要說「只能怪你自己天生如此」嗎?此外,若法律依照目前精神障礙的裁量,往後當發生重大案件,犯人在精神鑑定後被診斷為病態人格,而且腦部影像也清楚顯示有天生的萎縮與異常,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認為他「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而判處死刑等重大刑罰來制裁他嗎?

自由意志是幻想嗎?

對責任能力追根究底時,就會遇上自由意志的問題。倘若認定病態人格沒有責任能力,就等於主張他們沒有自由意志。如果說病態人格的行為取決於大腦與環境,那麼不只是病態人格,我們所有人的個性與行為,也是「取決」於腦部特徵及幼時環境,這樣結論會變成我們也同樣沒有自由意志。

這是一種相當令人不快的議論。我們就像受大腦與環境左右的機械,一直以為憑自由意志所做的決定,其實不斷受大腦控制。的確,大腦是我們身體內的器官,不過卻只是一部分。另外,當我們看重環境因素時,也會演變成「我們的想法與行為,都受到幼時環境及管教的主宰」。

自由意志的問題,是科學家及哲學家自古不斷反覆議論的主題,不過,決定論者主張,自由意志不過是我們的錯覺。英國心理學家貝爾(Andy Bell)說:「感覺自由與實際上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就以用餐為例。我們感覺上是在喜歡的時間吃喜歡的東西,不過真是如此嗎?大多時候,工作中也不能吃東西,挑選食物時也有預算限制,還有喜好、營養均衡與過敏等問題,這些都不是自己選擇的。

就連休息鐘聲一響,馬上站起來行動這一點,看似是自己的意志,其實是被時間和鐘聲操控。同事約你去某間餐廳,這是同事的意見;你看著菜單上的照片,點了看起來非常美味的餐點,你可能正中餐廳的行銷手段。連吸收知識的管道,有可能來自書本或電視,也可能是家人或朋友告訴你的。

以上乍見是我們自己決定的行為,其實並不如我們想得那麼天真,能獨立與周遭切割。甚至能說,我們一直受到周遭刺激與環境的周密控制,會更貼近事實。如果完全的自由意志是一種幻想,那麼換一個角度思考,是否應該看成,包括受遺傳與環境影響的廣義的「自己」是「我」,而從那廣義的「自己」衍生出的思想是自由意志呢?因為大腦與過去的經驗無疑是「我」,缺少了那些部分的話,「自己」就不復存在。

既然「自己」的定義會愈來愈廣,代表在隨著環境與成長,遺傳上的特徵也會發生變化。像偶發性事件、教育與治療等,也會讓大腦與人格持續產生變化。這些也都是廣義的「自己」。那麼,我們可以說,病態人格的意志決定,其實也都是來自廣義的「自己」,所以讓他們對此負責,是妥當的處置方式嗎?又或者,那是一種來自我們想堅守「自由意志」這個幻想的謀略呢?

本文收錄在「方言文化」《病態人格心理學:與死囚共存的犯罪心理學權威,告訴你「無良基因」的真相》一書。

本書作者:原田隆之

日本犯罪心理學權威。致力研究犯罪問題近三十年,曾於日本法務省矯正局、東京監獄、少年觀護所等地擔任刑務考查工作。近年積極分享研究成果,著有《犯罪心理學入門》、《癡漢外來:與性犯罪搏鬥的科學》等書。現為筑波大學心理學教授,東京大學研究所教育學研究科客座教授。

本書譯者:李欣怡

名古屋大學日本言語文化専攻文學博士。在浩瀚且持續擴大的翻譯宇宙中,用自己的速度小心翼翼堆磚砌瓦,希望每一塊都是個安穩的立足點。譯有《鬼滅的日本史》《容身的地方》、《療癒心傷》、《霸凌是什麼》、《伊斯蘭怎麼了》、《讓男人追著妳跑》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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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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